本位貨幣

本位貨幣簡稱 “本位幣”,亦稱 “主幣”,“無限法償貨幣”,“輔幣” 的對稱。一個國家法定作為價格標準的主要貨幣,是一個國家的基本通貨。在金屬貨幣制度下,主幣有三個顯著特點: ①主幣為足值貨幣。即主幣的名義價值 (面值)與實際價值 (金屬價值)一致。②可以自由鑄造。即國家允許每個公民自由地向國家鑄幣廠提供貨幣金屬,請求政府代為鑄造本位貨幣。③具有無限法償的能力。即凡以主幣對款項和商品交易進行支付時,不論支付數額多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能拒絕接受。在金屬貨幣制度下按各國本位貨幣所採用的金屬類別和其他特徵,區分為各種貨幣制度。如規定金幣或銀幣為單一的本位貨幣,稱單本位制; 規定金銀兩種鑄幣同為主幣,稱複本位制; 規定兩種鑄幣為主幣,但只準其中一種可以自由鑄造的,稱跛行本位制; 規定金幣為主幣,但實際上並不鑄造和使用,只是與另一國的金本位貨幣固定比價,並無限制的供應外匯作保證,稱金匯兌本位制。目前,世界各國已不再把金、銀作為主幣,而是把不兌現的價值符號作為主幣。我國的主幣為人民幣 “元”,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六種。

其特點是具有無限法償的能力,即用它作為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債權人不得拒絕接受。非本位貨幣不具有這種能力。當被用於流通和支付時,超過一定數量的非本位貨幣,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因而被稱為“有限法償”。
國際本位貨幣是在國際上占據中心貨幣地位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它首先必須能在世界上自由兌換;其次,還必須占據國際中心貨幣的地位,能充當國際商品的價值尺度價格標準,並成為各種貨幣匯率計算的中心。充當這種中心貨幣的曾經有貴金屬——黃金,也有因歷史、經濟和現實原因形成的某些國家的紙幣。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在我國境內具有廣泛的流通性。因此,《會計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我國境內各單位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單位的一切經濟業務事項一律通過人民幣進行會計核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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