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介紹
審計機關是指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
審計監督職權的國家機關。審計機關泛指國家各級審計機關。各級審計機關,都是本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和職能部門。審計機關是審計制度的核心,是各級政府用以實行財政經濟管理和監督的常設機構。設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是實行現代管理和監督財政
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健全社會主義財政經濟法制的一項重重要措施。
根據我國憲法和《審計條例》的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城市的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實行雙重
領導體制,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下級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送有關審計工作的下列資料:(一)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審計工作的重要決定、指示;(二)審計工作的計畫、總結、典型經驗,重要的
審計調查報告以及
統計報表;(三)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等重大審計事項的
審計結論和決定,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審計事項的報告;(四)審計工作的其他重要情況。審計機關辦理審計業務時,如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決定、指示,與上級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決定、指示不一致時,應當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規定、決定和指示執行。
審計署是國家最高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負責審計署審計範圍內的審計事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行政公署專員、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的審計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審計範圍內的審計事項。
設立和體制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
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其
審計管轄範圍內派出審計特派員。審計特派員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任務
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下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包括外匯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
(二)國家金融機構。
(四)國家給予
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其他單位,包括有關的機關、團體和部隊等。
(五)有國家資產的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國內
聯營企業和其他企業。“國家資產”是指國家直接管理或者授權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管理和使用的屬於全民所有的資金、財產,及其所取得的屬於全民所有的收益。“其他企業”,是指有國家資產的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業。對有國家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審計監督的具體辦法,國家另有規定。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其他單位,包括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單位。
職責
1.對有關單位的規定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對各級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
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
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
審計結果報告。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國務院對中央財政收支的管理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和中央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
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實現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
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法》的有關條款對此作出了以下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投資、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有企業、接受
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應當有計畫地定期進行審計;對
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4)對國有建設
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5)對社會公共基金、資金和國外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6)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還擔負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監督以及
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審計署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
許可權
為了保證審計機關能夠順利地履行其職責,《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相應的許可權,這些許可權主要有: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
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
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
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
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採取該項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設立必要性
(一)設立審計機關是建立健全我國財政經濟監督機制的客觀需要
如前所述,新中國成立後,我國計畫經濟條件下的審計監督是寓於財政、財務和監察工作之中的,財政部和地方各級財政機關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配和監督財政資金的職能部門,財政部代表國家負責總的
財政監督工作,地方各級財政機關代表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工作。為了經常地、有效地開展財政監督工作,在財政部的領導下,地方各級財政機關都設有專門機構,擔負著
財政資金的籌集和分配的監督任務。如財政收入方面,有對
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的審查,有利潤監交工作,有稅務專管員、財政駐廠員的監督檢查工作等。重點
財政支出也有專門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如基本建設支出,由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進行撥款監督;支援農業支出,由各級農業財務機構和
中國農業銀行進行撥款監督;文教
行政支出,由文教行政財務機構進行撥款監督。國家還設立了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專門控制非生產性的支出。另外,在各級財政機關內還專門設立了
財政監察機構,對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違反
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案件進行專案檢查,並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提出處理意見。這些日常監督工作,對加強財政經濟管理,促進增收節支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但就其性質而言,這些日常監督是分散的、不系統的,是兼職的,不是由獨立的機構所進行的檢查,加之這些部門自身的業務工作十分繁重,致使財政、財務收支監督成了薄弱環節,特別是這些專業性的
經濟監督機構及其人員又從屬於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領導之下,難以行使獨立的監督職權,甚至有的財政、財務人員還與有關領導人員通同作弊,從本單位的局部利益出發,損害國家整體利益。由此可見,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力的增加,繼續由財政等部門結合各自的業務管理來進行監督,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了,建立一個地位超脫、客觀公正,並有一定權威的審計機構,開展獨立的審計監督,已成為建立健全我國財政經濟監督機制的客觀需要。
(二)設立審計機關是維護國家財經法紀,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客觀需要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的經濟調整和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然而由於當時的改革措施還不夠完善,法制不健全,監督不力,經濟領域裡出現了一些不顧大局、自行其是、違反財經紀律、搞不正之風、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等問題。如1980年第二季度對1979年的財政收支以檢查核實時,查出利用各種名義截留、坐支、擠占財政收入,虛列財政支出和其他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資金達37.9億元。1980年上半年,建設銀行系統僅在櫃檯審查和現場檢查中制止的不合理開支,如亂搞計畫外工程,擅自擴大建設規模,亂建樓堂館所,虛報冒領工程款,轉移資金,盲目採購,請客送禮等的總額達5.5億元。1981年年初,各級財政部門對1980年的企業財務決算進行抽查,僅就四川、湖南、遼寧、吉林、湖北、山西、福建、貴州、安徽等省的統計,所審查的6100多個單位,就發現隱瞞截留財政收入,擠占利潤4.1億元。1981年和1982年兩次財務大檢查,查出各種違紀資金達45億元之多。上述情況表明,我國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僅靠當時的手段,已經很不適應。黨中央也多次強調要加強法制建設,依法治國。由此可見,建立審計機構,及時發現和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完善財經法規的建議,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就顯得非常必要和非常迫切了。
(三)設立審計機關是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客觀需要
80年代初,我國已擁有上百萬個國營企業(含商業和農墾等企業)和大量的行政事業單位,國營
獨立核算企業擁有5000多億元的
固定資產和3000多億元的
流動資產,每年有1000多億元的財政收支和幾百億元的預算外收支,財政
財務活動非常廣泛複雜,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當時的財政經濟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生產、流通和建設領域裡的經濟效益很差,人力、物力和財力浪費較為嚴重;基本建設周期長,投資收回慢;不少企業虧損。如1982年的企業虧損面占30%,虧損額達40多億元。這樣,生產雖然增長較快,但財政收入增加不多,國家財力嚴重不足,勢必會影響現代化建設宏偉目標的實現。 1982年,黨的十二大提出,要把全部經濟工作轉移到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的軌道上來。由此可見,建立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對於促進企業事業單位改善經營管理,增產節約、增收節支,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大的效益,加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無疑具有重要而又現實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