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發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審計機關行政公文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機關行政公文處理辦法
-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 發布文號:審辦發〔2014〕47號
檔案文號
審辦發〔2014〕47號
審計署關於發布審計機關行政公文
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解放軍審計署,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局,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審計署對原《審計機關行政公文處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審計機關行政公文處理辦法》已經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發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審計機關行政公文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2014年4月22日
辦法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審計機關行政公文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機關行政公文,是指審計機關在履行職責、處理審計工作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審計署相關規定,做到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
第五條 審計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並負責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審計機關的各內設機構,應當指定公文管理人員。
第六條 審計機關通過計算機遠程通訊網路傳輸系統發出的電子公文,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要充分利用審計機關信息化等手段,推廣電子公文套用,減少紙質公文印製和傳輸,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各級審計機關要落實相關設備、制度、人員,保障計算機網路的安全暢通,及時準確地收發電子檔案。
第七條 各級審計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認真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審計機關的行政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二)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三)公告。適用於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六)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七)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八)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一)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二)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屬檔案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屬檔案、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檔案”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
(七)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公文標題中,下發行政規章用“發布”;下發本機關產生的其他公文用“印發”;下發隸屬機關的公文用“批轉”;下發上級、同級或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用“轉發”。批轉、轉發公文,標題中只將事由寫清楚,不必照抄原標題。
(八)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主送機關的順序應當使用規範的排序。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屬檔案說明。指公文附屬檔案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聯合發文的單位署名應與發文機關標誌中單位排序相同。
(十二)成文日期。署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公文除“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指印發範圍等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弧標註。其中,“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十五)附屬檔案。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無特殊說明外,附屬檔案應與公文正文連續編排。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還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抄送機關的順序應當使用規範的排序。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從嚴控制公文印發數量,減少非重要事項正式檔案的印製;並從嚴控制檔案規格。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的行文關係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 審計署行文的許可權。
(一)以審計署名義行文:
1.向國務院報告、請示工作。
2.答覆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有關審計工作的函件。
3.就審計工作發布審計規章、決定、意見等。
4.就審計工作對地方審計機關及署派出機構發布指示、安排審計計畫、布置工作和答覆請示,發布、傳達要求執行或周知的事項。
5.批轉地方審計機關及署派出機構公文,轉發國務院辦公廳或不相隸屬機關公文。
6.就有關工作向省部級單位發出函件。
(二)審計署辦公廳行文的許可權。
1.就審計業務對地方審計機關及署派出機構布置工作,通報情況和交流經驗等,發布、傳達要求執行或周知的事項。
2.通知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等。
3.代表審計署就有關工作向地方或其他部門廳(司、局)級單位發出函件。
(三)署機關各司局可以本司局名義,就具體工作事項向地方審計機關、署派出機構發便函或通知,但不得印發和要求報送正式檔案。
第十六條省級審計機關及署派出機構向審計署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應當經過辦公廳向署報送檔案,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審計機關。不得多頭報送檔案。
(二)省級審計機關、派出機構向審計署報送請示、報告,主送機關為審計署,不抄送署內主辦單位,主辦單位由辦公廳分發。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審計廳(局)名義向審計署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審計署。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署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以審計廳(局)、特派辦、派出審計局名義向署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審計署報送公文。
第十七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上級審計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審計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二)除依法行使審計監督職責發出審計文書,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審計機關未經本級政府授權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行文,發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八條同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可以在主管機關授權範圍內對外行文。
各級審計機關的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擬制
第十九條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式。
第二十條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審計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
(五)根據公文是否涉密及涉密程度擬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六)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七)公文涉及其他部門或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八)審計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文文稿簽發前,起草單位重點審核: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是否符合精簡公文的要求,必要時與辦公廳(室)協商。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與審計工作規章、制度等相符;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三)涉及其他機關、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與有關機關、單位會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是否行文。
(四)公文內容是否嚴謹、精練,結構是否合理,數字等是否準確,所提措施、辦法等是否切實可行。
(五)涉密公文是否正確設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六)報送上級機關重大事項的報告,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報告等重要文稿,或領導交辦的其他重要文稿,起草單位審核後,辦公廳(室)進行再審核。
第二十二條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或特殊情況下經授權的分管負責人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收文辦理主要程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辦公廳(室)對收到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充分利用電子檔案交換系統,檔案登記、查詢實行電子化管理。
(三)初審。辦公廳(室)對收到的公文進行初審。重點審核下級審計機關上報的檔案: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規範;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承辦。收到檔案後辦公廳(室)要區分閱件與辦件,閱件及時分送有關領導和部門傳閱,如有關領導對閱件批示具體辦理意見,轉為辦件辦理。上級機關交辦事項的檔案呈負責人批示後送有關部門處理。
辦件按審計機關內部職責分工分送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後,報送分管領導閱批。重大事項由辦公廳(室)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呈報有關領導閱批後轉有關單位辦理。
承辦單位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公文應當明確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辦理中確有困難的,及時向批辦領導或辦公廳(室)說明。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辦公廳(室)並說明理由。
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如有分歧,主辦單位負責人負責協調,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答覆。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要按照精簡公文的要求,能不發正式檔案的,以電話、傳真、非正式檔案形式回復。
第二十五條督辦。辦公廳(室)要全面了解掌握各類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做到緊急公文跟蹤督辦,重要公文或者領導交辦的重要公文由專人督辦,一般公文定期督辦。
第二十六條發文辦理主要程式是:
(一)覆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辦公廳(室)應當對公文進行覆核。檢查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簽發人是否正確;文字、數字等有無錯漏,文種、格式是否規範,需作重大修改的,與主辦單位協商辦理,必要時報簽發人複審。
(二)登記。對覆核後的公文,辦公廳(室)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校對。主辦單位、文印部門要對擬印製的公文進行校對,保證公文準確無誤。校對過程中如發現有疑義,應當報辦公廳(室)處理;必須改動的,經主辦單位同意後進行修改。
(四)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五)核發。公文印製完畢後,辦公廳(室)應當對公文的文字、順序號、格式印章、頁碼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七條公文應當通過機關機要檔案交換站或者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涉密公文要標明密級,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傳遞。
電子檔案通過審計機關計算機遠程通訊網路傳輸。非密檔案載入專網,涉密檔案載入密網,絕密檔案不得載入。
第二十八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相關材料,主辦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審計機關檔案管理規定,按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及相關材料。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單位歸檔,相關單位保存複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單位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單位歸檔。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公文由辦公廳(室)或者專人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審計機關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各單位要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專(兼)職機要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公文的紙質檔案印發、電子檔案閱讀範圍由辦公廳(室)確定;如需變更,須商主辦單位同意。
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式,經主辦單位負責人審批後,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審計機關確定。
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審計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複製、彙編上級審計機關或其他機關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上級審計機關或發文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密級檔案複製件應當標註檔案份數序號,由負責複製的主辦單位進行登記、回收。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第三十五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六條涉密公文應當按照保密法律法規及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七條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可以按規定統一銷毀。其中涉密檔案資料,按照涉密的非立卷歸檔檔案資料保存銷毀辦法進行處理。
銷毀檔案要到指定場所由兩人以上監銷。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八條機關合併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立卷)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審計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的管理執行審計署電子檔案處理規則等規定。
審計業務文書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審計機關的辦公廳(室)對上級機關和本級機關下發公文的貫徹落實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並建立督查制度。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發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審計機關行政公文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各級審計機關可結合當地政府的要求和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辦公廳負責解釋。
審計署辦公廳2014年4月23日印發
(只發電子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