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監察

財政監察

財政監察,是指國家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遵守財政制度、財經紀律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檢査。財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監察制度的一個方面。與財政監督不同, 財政監察不是通過日常財政收支業務活動實施監督,而是利用行政手段來維護財經紀律,監督國家的財政制度的正確執行,同一切破壞財政制度,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鬥爭。財政監察的對象包括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和財政工作本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監察
  • 外文名:fiscal supervision
  • 作用:履行財政監督職能的必要手段
  • 意義: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 源起於:秦代
沿革,職責任務,①,②,③,④,⑤,⑥,⑦,⑧,方法,劃分,形式與機構,

沿革

中國財政監察源起於秦代。秦始皇在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建立了御史監察制度,中央設御史大夫負責審查各郡上報的有關財政收支、錢糧出入等經濟情況的報告,地方按三十六郡分設監察御史,直接監督檢查地方的財政收支、錢糧出入等情況。此後的各個朝代也設有類似的官位,並制定相應的監察制度,如隋、唐、宋、明等朝代的“審計”就執行財政監察任務。中華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在監察院之下設審計部,各省設審計處,組成一個從中央到地方的縱橫交錯的全國性審計網,履行財政監察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10月12日經政務院批准,在中央財政部設立專司財政監督檢查職責的財政監察司,在地方各大區、省、市財政廳(局)設監察處,各地、市、縣財政局設監察科(室),配備大批專職財政監察幹部,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財政監察系統。1958年,財政監察工作被錯誤地認為是阻礙經濟發展的一項因素,全國財政監察機構自上而下相繼被撤消。1978年撥亂反正,經國務院批准恢復了財政監察工作。為強化財政監督職能,維護財政紀律,1980年國務院要求全國各地建立監察機構,並明確了財政監察的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職責任務及有關政策性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財政監察制度。

職責任務

中國財政監察部門的職責任務是:

監督檢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貫徹執行財政稅收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和問題;

辦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違反財政稅收政策、法令、制度和財政紀律的案件;

辦理財政幹部財會人員因認真貫徹執行財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而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監督檢查財政、財務部門和有關人員遵守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和問題,並根據發現的問題提出健全財政財務制度的建議;

辦理財政幹部在工作中以權謀私、弄權瀆職、違反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案件;

受理對違反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舉報事宜;

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遵紀守法和為政清廉的宣傳教育;

對下級財政監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方法

財政監察主要是通過審查、檢查兩個手段來實現。它貫穿於財政工作組織收入、分配、調節,運用核算的全過程。按財政、財務各個環節的活動過程來劃分,監察方法包括:
①事前監察,即在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開始前的監察。包括財政財務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否合理合法;計畫安排是否妥善;預算審批是否切實可行;資金分配是否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②日常監察,即針對財政、財務收入、支出活動進行的監察。主要是檢查參與財政、財務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是否按財政規章制度辦事,監督其遵守財政計畫和財政紀律,防止制止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保障及時完成收支任務,促使其加強經濟核算,節約開支,避免鋪張浪費、挪用貪污。
③事後監察,即是在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完成後的檢查監督。著重考核各項收入是否合法;各項支出的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過程中各種手續是否完備;使用結果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和原定的計畫、方案,效益如何;分析執行好壞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找出改進財政、財務工作的辦法,改善財政、財務管理。

劃分

按檢查的性質劃分可分為:①執法檢查,即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執行財政、財務法令規章的情況所進行的正常業務檢查,上述的事前、事中、事後監察檢查都屬於執法檢查。②專案檢查,即對違法違紀的單位和人員立案檢查,根據調查核實的材料,作出結論,定案處理。

形式與機構

監察形式和機構為:①形式。專業監督和民眾監督是財政監察的兩種基本形式,通常是兩種形式相結合,以專業監督為主開展財政監察工作。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財政廳(局)設定財政監察處,地(市)級財政局有三分之二設定財政監察科,縣(市)級財政局有二分之一設定財政監察股(室)或專職監察人員。在人員配備上,除在各監察機構配備專職幹部,積極有效地開展民眾監督外,還聘請兼職監察人員參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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