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在1980.07.02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0.07.02
  • 實施時間:1980.07.02
簡介,設定,任務,領導關係,處理,要求,

簡介

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於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做好財政監察工作,對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財政紀律,正確貫徹國家財政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隨著財政體制的改革,財政監察工作不僅不能削弱,而且還要加強。望各地區、各部門繼續抓緊建立和健全財政監察機構,充分發揮這些機構的職能作用,同一切違反國家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行為作鬥爭。
一九八0年七月二日
財政部關於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
加強財政監察工作,是維護財政紀律,推動增收節支,促進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為了同貪污盜竊、鋪張浪費和一切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作鬥爭,正確執行國家的財政政策、法令、制度,順利實現國家預算,特作如下規定:

設定

財政部設財政監察司,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設財政監察處,行政公署、省轄市、自治州財政局設財政監察科,縣(市)、自治縣財政科設財政監察股或財政監察員。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廳、局的財務部門,可視工作需要,設財政監察處、科或財政監察員。
有條件的地方,財政部門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財務會計人員中,聘請財政監察通訊員。

任務

(一)監督檢查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執行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二)監督檢查財政、財務部門和有關人員遵守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三)受理和檢查有關破壞財政制度、違反財政紀律的案件,以及因堅持財政制度而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四)根據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開展遵守社會主義法制、維護財政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領導關係

各級財政監察機構受同級財政部門的領導,業務上受上級財政監察機構的指導。下級財政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上級財政監察機構報告工作;必要時,可以越級向上反映情況。上級財政監察機構有權檢查下級財政監察機構的工作。
各級財政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和調動,應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財政監察人員的職權
(一)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介紹情況,並參加有關會議。
(二)有權調閱被檢查單位的預算、決算、財務收支計畫、報表、帳冊、原始憑證和其他有關文書案卷、資料;必要時,可以對某些重要資料進行影印、複製。
(三)有權檢查被檢查單位的庫存現金、實物和銀行存款,並可到有關的工地、車間、倉庫等現場進行調查。
(四)有權向案件涉及的單位進行調查和收集材料。
(五)有權向案件涉及的人員提出詢問,要求其當面作出答覆或寫出書面材料。
財政監察人員在行使上述職權時,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主動配合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阻難。

處理

財政監察機構對受理的案件,要認真查明情況,及時寫出檢查報告,並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和情節,實事求是地提出處理意見,送請被檢查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處理。需要對有關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案件,應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送有關單位負責處理。案情嚴重、應受法律制裁的,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對堅持財政制度、愛護國家資財、敢於向違反財政紀律行為作鬥爭的人員,應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表揚或獎勵。
檢查報告必須同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人員見面,並徵求其意見;如有不同意見,允許申訴理由,提出書面意見,附在檢查報告之後。
被檢查單位或主管部門,在案件處理以後,應將處理結果抄報財政監察機構;如果財政監察機構對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向處理部門提出意見,或向上級反映。

要求

(一)認真學習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法令、制度,熟悉財政、會計業務,熱愛本職工作。
(二)緊密依靠廣大民眾,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把專業監察和民眾監督結合起來。
(三)要堅持原則,遵紀守法,不畏權勢,不徇私情,敢於同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作鬥爭。
(四)工作中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認真細緻,一絲不苟,注意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包括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人員的意見。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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