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實施公開透明預算制度的總體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依法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財政部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實施公開透明預算制度的總體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依法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
公開透明是政府採購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則。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改進社會監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對於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維護政府採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從不同層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採購透明度、推進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的新要求,並確定了政府採購全過程信息公開的目標導向。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法公開政府採購項目信息,並按照財政預決算公開的要求,公布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安排及執行的總體情況,實現從採購預算到採購過程及採購結果的全過程信息公開。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將政府採購活動置於陽光之下,管好“亂伸的權力之手”。
二、認真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
(一)總體要求。
建立健全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簡便順暢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統一的發布渠道,確保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的及時、完整、準確,實現政府採購信息的全流程公開透明。
(二)公開範圍及主體。
1.採購項目信息,包括採購項目公告、採購檔案、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結果等信息,由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負責公開;
2.監管處罰信息,包括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信息,由財政部門負責公開;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採購信息,由相關主體依法公開。
(三)公開渠道。
中央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地方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省級(含計畫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包括中國政府採購網、《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採購報》)、《中國政府採購雜誌》、《中國財政雜誌》等。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中國政府採購網地方分網作為本地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之一。
為了便於政府採購當事人獲取信息,在其他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發布。對於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地方採購項目信息,中國政府採購網各地方分網應當通過數據接口同時推送至中央主網發布(相關標準規範和說明詳見中國政府採購網)。政府採購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應當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中央主網發布。
(四)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的公開要求。
1.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
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法,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採購政策,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檔案售價,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法;採購項目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採購政策;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審查標準、方法;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標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組成和格式;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地點;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2.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法,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採購政策,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獲取談判、磋商、詢價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檔案售價,回響檔案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3.採購項目預算金額。
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等採購公告,以及招標檔案、談判檔案、磋商檔案、詢價通知書等採購檔案中公開。採購項目的預算金額以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為依據;對於部門預算批覆前進行採購的項目,以預算“二上數”中的政府採購預算為依據。對於部門預算已列明具體採購項目的,按照部門預算中具體採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公開;部門預算未列明採購項目的,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對部門預算進行分解,按照分解後的具體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公開。對於部門預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採購項目,應當公開採購項目的採購年限、概算總金額和當年安排數。
4.中標、成交結果。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或者標的的基本概況;評審專家名單。協定供貨、定點採購項目還應當公告入圍價格、價格調整規則和優惠條件。採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採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5.採購檔案。
招標檔案、競爭性談判檔案、競爭性磋商檔案和詢價通知書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前採購檔案已公告的,不再重複公告。
6.更正事項。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以及採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的競爭性談判檔案、競爭性磋商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採購檔案的潛在供應商。採購信息更正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原公告的採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採購項目聯繫人和電話。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回響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發布澄清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回響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回響檔案的截止時間。
7.採購契約。
政府採購契約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批量集中採購項目應當公告框架協定。政府採購契約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內容應當公告。政府採購契約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由採購人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確定。採購契約中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由採購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等法律制度的規定,與供應商在契約中約定。其中,契約標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及契約金額等內容不得作為商業秘密。契約中涉及個人隱私的姓名、聯繫方式等內容,除徵得權利人同意外,不得對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後簽訂的政府採購契約,未按要求公告的,應當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補充公告。
8.單一來源公示。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採購項目名稱;擬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擬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預算金額;採用單一來源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公示的期限;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繫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公示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9.終止公告。
依法需要終止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活動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
10.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
對於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除按有關規定公開相關採購信息外,採購人還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在指定媒體上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將驗收結果於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五)監管處罰信息的公開要求。
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相關當事人名稱及地址、投訴涉及採購項目名稱及採購日期、投訴事項或監督檢查主要事項、處理依據、處理結果、執法機關名稱、公告日期等。投訴或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應當自完成並履行有關報審程式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
財政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名稱、考核內容、考核方法、考核結果、存在問題、考核單位等。考核結果應當自完成並履行有關報審程式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
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違法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處理依據、處理結果、處理日期、執法機關名稱等。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月度記錄應當不晚於次月10日前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機制,落實責任分工,切實履行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的責任和義務。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指定並管理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媒體,確保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
(二)落實技術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做好相關信息系統和網路媒體的升級改造,創新信息公開方式,完善信息公開功能,提高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的自動化水平,為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創造便利條件。中國政府採購網地方分網應當在2015年8月31日以前完成主要技術改造工作,確保契約公開等新的信息公開要求落到實處。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政府採購信息公開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依法發布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四)做好跟蹤回應。各地區、各部門要主動回應信息公開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做好預判、預案和跟蹤,主動發聲,及時解惑。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完整、準確地免費刊登信息。
財政部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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