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審計程式(
Audit procedure)是指
審計師在審計工作中可能採用的,用以獲取充分、適當的
審計證據以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的程式。
產生
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
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
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
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
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它是基於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
類型
檢查記錄或檔案
檢查記錄或檔案是指
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檔案進行審查。檢查記錄或檔案的目的是對
財務報表所包含或應包含的信息進行驗證。
檢查有形資產
觀察
觀察提供的
審計證據僅限於觀察發生的時點,並且在相關人員已知被觀察時,相關人員從事活動或執行程式可能與日常的做法不同,從而會影響註冊會計師對真實情況的了解。因此,註冊會計師有必要獲取其他類型的
佐證證據。
詢問
詢問是指
註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
財務信息和
非財務信息,並對答覆進行評價的過程。詢問本身不足以發現認定層次存在的重大錯報,也不足以測試
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實施其他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函證
函證是指
註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
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的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
審計證據的過程。例如對
應收賬款餘額或銀行存款的函證。通過函證獲取的證據可靠性較高,因此,函證是受到高度重視並經常被使用的一種重要程式。
重新計算
重新執行
分析程式
分析程式是指
註冊會計師通過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係,對
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式還包括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和關係。
環節
實施
1、制定
審計項目計畫。審計機關應根據國家形勢和審計工作實際,對一定時期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重點、保證措施等進行事前安排,作出
審計項目計畫。
2、
審計準備。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
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對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每個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進行
審前調查,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4、審計終結。審計組對
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
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
審計對象的意見。
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