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審計程式

一般審計程式指審計組,或審計工作人員進行審計活動時一般的工程式。

一項審計工作從開始到結束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1)審計準備階段。包括①根據政府、單位或個人的委託者,向審計組(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及社會審計組織)依法立案,辦理委託手續;②確定審計對象(或項目);③制訂審計工作計畫,擬定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審計範圍、內容和時間,報請審計機關批准實施;④確定審計方式;⑤由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發出計通知書。(2)審計實施階段。包括:①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研究;②通過對帳表、會計憑證審查、核實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的使用情況,觀察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情況和企業管理情況;③對發現的問題提出看法、糾正意見或進一步查實的意見;④取證;⑤審計活動如遇被審單位阻撓、拒絕和破壞時,審十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採取封存帳冊和財務等臨時措施。(3)審計報告階段。包括:①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各種證明材料及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寫出審計報告;②審定審計報告;③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報告分別情況作出審計決定。然後通知被審計單位,並通知財政、稅務、銀行等有關單位監督執行;④複審。被審單位如對審計結論和決定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複審申請,由上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日期內,開展複審工作。(4)審計結束階段。審計組織對審計事項或案件,按審計程式辦完應辦事項後,建立定期或永久保管的審計檔案,以備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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