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節能與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節能與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地點:東莞市
  • 性質:政治
  • 類別:政策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節能與循環經濟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節能與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獎勵節能先進地區和先進單位,支持企業及有關單位開展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契約能源管理以及節能與循環經濟發展示範項目等工作的專項資金。
節能資金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切塊管理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節能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效益優先、加強監督的原則,並實行總額控制、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和政府決策。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我市節能與循環經濟發展的目標、工作部署和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申報要求和扶持力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畫。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的追蹤檢查,對扶持項目和被扶持企業進行績效評價,並向市政府匯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經信部門負責指導協助企業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對企業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協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進行跟蹤和檢查,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按照相關規定選擇重點項目實施抽查評價。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應將項目具體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按要求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匯報。
第三章 資助對象、範圍和方式
第七條 節能資金的資助(獎勵)對象:
(一)在我市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我市從事節能和循環經濟工作的有關單位。
第八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在資金總額不超過年度預算的情況下,對各項目資助(獎勵)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具體資助(獎勵)範圍和方式包括:
(一)年度節能量獎勵項目:對持續推進節能工作、取得較好節能效果的工業和商貿企業按其實現的年度節能量進行獎勵。
(二)契約能源管理項目:對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項目節能量進行獎勵。
(三)清潔生產項目:對通過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獲得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企業予以獎勵。
(四)節能與循環經濟發展示範項目:對具有示範意義的循環經濟發展項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設項目、水煤漿鍋爐改造項目等予以資助。
(五)節能先進獎勵項目:對獲得年度節能先進地區、先進單位的地區、單位予以獎勵。
(六)市政府決定資助的其他項目:按市政府決定執行。
第九條 節能資金安排組織管理工作經費,用於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國家、省和市相關節能扶持資金項目進行評審、驗收、鑑定等所發生的場地租賃費、專家勞務費、交通費、食宿費、中介機構服務費以及開展節能宣傳等工作。在預算範圍內,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安排使用,按有關標準據實列支。
第四章 資助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 企業申請節能資金,除符合第八條規定外,還應配備具備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節能資金:
(一)上年度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市重點用能單位;
(二)因違反有關財經和節能、環保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未滿兩年的;
(三)已享受相關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重複資助。
第十二條 申報年度節能量獎勵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範;
(二)企業要有較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並已按要求落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設定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員;
(三)企業單位產品(或單位產值)能耗近兩年連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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