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級生態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通市市級生態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市級生態建設專項資金管理(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專項資金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支持環境保護、循環經濟發展、綠色發展、建築節能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導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來源主要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含中央補助)通過轉移支付方式補助的相關資金與市級專項資金統籌使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資金引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專項資金管理由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城鄉建設局、城管局、農委、商務局、公安局等部門協同配合,履行主體責任。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管。
第六條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市環保局工作職責:
1、組織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預算;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3、負責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規定,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公示,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預算內下達執行;
4、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驗收、專項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協同部門工作職責:
1、負責制訂本部門績效目標和專項資金預算,並送市環保局平衡;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並發布經財政部門備案的申報指南;
3、負責組織本部門實施的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公示;
4、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驗收、專項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市財政局工作職責:
1、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2、協同各部門制訂和完善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3、根據專項資金預算、政策、指南和公示結果及時撥付資金;
4、負責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
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標準和分配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重點用於以下方面:
(一)環境保護項目。大氣、水、噪聲等污染減排與防治;重點污染源防治;生態紅線保護;廢棄物處置及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公益項目及能力建設等方面。
(二)循環經濟發展項目。引導和支持市區循環經濟示範工程、重大項目等。主要包括:省、市級循環經濟園區建設項目;省、市循環經濟重點項目;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程建設項目;循環經濟產業鏈關鍵補鏈項目;市級以上循環經濟試點單位、低碳試點單位建設項目;循環經濟關鍵技術示範推廣;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的示範工程;獲得國家、省級循環經濟示範試點的園區、工程及項目等。
(三)綠色發展項目。節約降耗、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以“廢物、廢氣、廢水”三廢資源化為目標的產業鏈延伸項目;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契約能源管理;淘汰落後產能;節能專項執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等方面。
(四)建築節能項目:綠色建築;裝配建築;新建民用建築節能示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一體化;契約能源管理;建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能效審計;建築節能新技術科研、技術標準制定及運用推廣;新牆材生產企業產品升級換代; 新牆材示範推廣等方面。
(六)節水改造項目:包括市級市政園林綠化等公共節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和設施建設;節水技改、宣傳、科研及新技術推廣等。
第八條 專項資金管理標準包括:市政府批准的生態建設資金年度預算;市政府批准的市與區環保體制;市生態辦下達的年度生態文明建設工程目標任務書;市級部門對區政府生態建設工作考核結果;市級部門對生態建設項目評審結果;政府採購中標標的等。具體扶持政策及標準,每年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南通市政府支持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系統”中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專項資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補助、貼息、獎勵、風險補償等。
第四章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每年10月份,市環保局匯總編制下年度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預算,經市財政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各部門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南通市政府支持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系統”上發布政策和申報指南,組織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政策和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線上申報扶持項目。同一項目只能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複、多頭申報;已享受國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複享受市級扶持。
第十三條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評審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審定項目,重點審查項目的真實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時可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各部門對評審結果要在項目管理系統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於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市財政部門根據資金下達依據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不得突破年初預算金額,確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同意後追加使用。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通過編造虛假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套取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規範會計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對以虛假資料申報財政專項資金、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的單位,一經發現,三年內取消該單位享受財政政策扶持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且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追繳已撥財政資金,並處罰款。
對失信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南通市企業信用徵信管理辦法》(通政發【2008】48號)要求,在市企業基礎信息資料庫中記錄。
第十七條中介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提高審計質量。對在審計過程中,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未按委託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罰外,三年內取消政府委託審計評估業務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區相關部門應加強項目審核工作,對未按規定履行項目申報審核責任,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區承擔相關資金,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各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及時把握項目動態,對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市環保局應於每年末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編制績效報告,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市財政局。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與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有違規情況,採取通報、暫停撥付、收回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對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其結果作為今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對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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