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是南通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為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規劃和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全市各類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
(三)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範圍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基層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監督指導國家、省、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省減排目標任務,提出全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放射性物質運輸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配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國家、省、市規定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組織審查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國家、省、市規定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協調國家、省生態環境監察和督察工作。根據市委安排,經市政府授權,對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三)負責生態環境信息化工作。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貫徹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實行以省生態環境廳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對縣(市)區生態環境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加強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黨的建設。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為建設“強富美高”新南通奠定堅實生態環境基礎。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技術職稱(等級)評審等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的綜合績效考核;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任清單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法規標準處。組織起草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處罰、行政應訴和行政複議答覆等工作;負責司法聯動協調管理;組織開展對全市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負責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權力清單編制管理工作。
(四)財務與審計處。管理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提出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並組織檢查驗收;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五)宣傳教育處。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負責生態環境業務培訓、普法宣傳;負責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承擔境外生態環境非政府組織在通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綜合業務處。組織編制全市生態環境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計畫並督促實施;承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研究分析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起草綜合性檔案文稿;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信息和數據管理;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對接全市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承擔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綜合監督處。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負責對接組織協調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督察、巡視(察)、審計等工作,承擔交辦問題線索移交移送及後續相關協調工作,提出實施行政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措施的意見建議。
(八)自然生態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九)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承擔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計畫;擬訂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負責水污染減排、流域生態補償等工作;承擔市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海洋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海洋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和計畫;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指導入海排污口設定;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負責大氣污染物減排工作;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土壤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計畫;負責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承擔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核與輻射環境管理處)。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負責全市重金屬減排工作;承擔全市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放射性物質運輸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規劃和計畫;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管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配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十四)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行政服務處)。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按國家、省、市規定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或審批,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污染物排放許可、排污口設定許可等行政審批事項,並限時辦結;承擔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任務;承擔全市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五)科技與監測處。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生態環境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境產業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工作;協調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共青團組織。
現任領導
局長:孫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