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級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通市市級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 市委宣傳部 市文廣新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用好文化產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充分發揮其政策引導和槓桿作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政府關於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通委發〔2014〕10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政府專項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通政辦發〔2014〕143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促進我市文化產業發展,提升文化產業水平的政府性引導資金,專項用於重點文化產業載體建設、重點產業、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重點領軍人才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資金安排。
(二)省財政(含中央補助)通過轉移支付方式補助的相關資金可按規定與市級專項資金統籌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正規範、科學擇優、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協同配合,履行主體責任,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管。
第六條 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
1、組織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支出預算;
2、擬定專項資金扶持政策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3、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規定,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驗收;
4、負責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
1、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2、配合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擬訂專項資金扶持政策,完善項目管理規定;
3、根據專項資金預算、政策、指南和市扶持項目的公示結果,按規定程式下達(撥付)資金;
4、負責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市區範圍,其使用方向和重點是:
(一)促進文化產業主體、載體發展,加大文化產業重點園區、特色基地、重點項目和骨幹企業的扶持力度;
(二)強化文化創意引領功能,推進文化與相關領域融合發展,支持文化創意設計、研發以及產權登記、著作權保護等服務平台建設;
(三)支持文化產業領軍人才的引進和培育;
(四)組織開展重點地區、重點領域的文化產業招商活動;
(五)培育和拓展文化消費市場。
第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方式包括:補助、投資、貼息、獎勵、風險補償等。
第四章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和資金下達
第九條每年10月份,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匯總編制下年度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支出預算,市財政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每年底對專項資金績效進行評估。
第十條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南通市政府支持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上發布政策和申報指南,組織申報。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政策和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線上申報扶持項目。
第十二條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應建立健全項目評審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審定項目,重點審查項目的合規性、真實性、可行性等。必要時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對評審結果在項目管理系統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於7天。公示結果確認後,送財政部門安排和撥付資金。
第五章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通過編造虛假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套取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規範會計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對以虛假資料申報財政專項資金、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的單位,一經發現,三年內取消該單位享受財政政策扶持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且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追繳已撥財政資金,並處罰款。對失信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南通市企業信用徵信管理辦法》要求,在市企業基礎信息資料庫中記錄。
第十五條中介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提高審計質量。對在審計過程中,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未按委託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罰外,三年內取消政府委託審計評估業務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區相關部門應加強項目審核工作,對未按規定履行項目申報審核責任,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區承擔相關資金,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各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及時把握項目動態,對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應於每年末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編制績效報告,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與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有違規情況,採取通報批評、暫停資金撥付、收回已撥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對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其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對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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