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級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市級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 行政區類別::南通市
南通市市級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和財稅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進一步發揮社會保障資金在促進就業預防失業、保障殘疾人權益、發展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疾病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助、物價調節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公平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江蘇省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辦法》、《江蘇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障資金是指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預算安排、上級部門補助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專項用於社會保障的政府性資金,包括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福彩公益金、市區社區建設引導資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物價調節基金等。
第三條 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
(一)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
1.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任務,在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的資金;
2.省財政(含中央補助)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補助的資金;
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的資金;
4.社會募捐籌措的資金;
5.就業專項資金的利息收入;
6.其他可用於就業再就業的資金。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稅部門徵收,由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人數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各類用人單位按年度繳納的專項資金。
(三)福彩公益金:省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分配比例,通過預算支出指標轉移支付我市的專項資金。
(四)市區社區建設引導資金:市財政預算安排。
(五)市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1.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省財政補助資金;
3.社會募捐籌措的資金。
(六)物價調節基金: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條 社會保障資金應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方向、管理標準和程式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和部門(單位)人員、公用經費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 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市財政局
1.牽頭編制並向市政府上報社會保障資金年度收支預算;
2.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預算,按規定程式撥付(下達)社會保障資金;
3.監督檢查社會保障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資金績效再評價。
(二)市人社局
1.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出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
2.在經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預算範圍內組織項目申報、審核;
3.對就業再就業資金項目實施進行跟蹤管理,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自評價。
(三)市民政局
1.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出市本級福彩公益金、市區社區建設引導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預算範圍內組織項目申報、審核;
3.對市本級福彩公益金、市區社區建設引導資金項目實施進行跟蹤管理,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自評價。
(四)市衛計委
1.根據疾病應急救助情況,提出市區應急救助基金年度預算建議;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預算範圍內組織市級醫療機構支付申請和審核;
3.對市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實施跟蹤管理,組織實施績效自評價。
(五)市物價局
1.根據物價水平和穩定市場需要,提出物價調節基金年度預算建議;
2.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預算範圍內對申請物價補貼對象進行審核;
3平監督排況,組織開展專項3.對物價調節基金項目實施進行跟蹤管理,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自評價。
(六)市殘聯
1.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
2. 在批准的年度支出預算範圍內組織項目申報、審核;
3.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實施進行跟蹤管理,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自評價。
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標準與分配方式
第六條 社會保障資金使用方向
(一)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
1.社區就業類:包括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等;
2.市場就業類:包括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家庭服務業就業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等;
3.創業就業類:包括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初始創業補貼、創業成功獎勵、創業引資獎勵、租金補貼、創業項目入庫開發及推薦補貼、創業示範基地補貼等;
4.培訓就業類:包括職業(創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獲證獎勵,公共實訓補貼、青年就業見習補貼、創業師資培訓補貼等。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扶持殘疾人從事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等產業和種植業、養殖業生產;
2.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和教育及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
3.補貼殘疾人職業康復;
4.補貼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5.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
1.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革命傷殘軍人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
2.困難群體醫療救助和社會救助;
3.對老化、陳舊社會福利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適當資助;
4.經市政府批准的用於其他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項目。
(四)市區社區建設引導資金
用於崇川、港閘、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各街道和社區(村)實施的街道級便民服務中心、社區級公共服務中心服務設施達標建設項目以及具有一定規模的社區便民服務點建設補助。
(五)市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1.對無法查明身份的危重疾病患者實施救助;
2.對雖然身份明確但無負擔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實施救助;
3.對由突發公共事件導致的經人民政府認定或者由衛生計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認定的可納入醫療救助的傷病患者。
(六)市區物價調節基金
1.對因執行政府依法採取價格干預、緊急措施等價格政策而受到一定經濟損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2.對穩定“菜藍子”價格、降低流通成本而執行優惠政策的經營者給予臨時性補貼;
3.對執行政府調控措施、儲備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經營者給予適當補貼;
4.對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和支持平價商店的配送中心(企業)給予適當獎勵(補貼);
5.用於市政府為保供穩價、調控市場價格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標準
(一)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標準:《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國家、省、市就業、再就業政策;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市區下崗職工生活保障政策。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標準:《殘疾人保護法》規定;《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國家和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規定;市和區殘疾人就業工作職責分工;當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計畫;市區殘疾人年度工作任務需動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的。
(三)福彩公益金管理標準:國家和省福彩公益金管理規定;當年福彩公益金分成計畫;市區民政年度工作任務需動用福彩公益金安排的。
(四)市區社區建設引導資金管理標準: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社區建設工作任務需市級給予補助的。
(五)市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標準:《關於印發江蘇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機制。
(六)市區物價調節基金管理標準:《江蘇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市政府或市市場價格調控聯席會議審定的補貼項目和金額。
第八條 社會保障資金的分配方式一般為無償補助。
第四章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下達)
第九條 社會保障資金預算與下年度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各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客觀需求,編制下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支出預算初步方案。市財政局於12月底前審核匯總後,上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社會保障資金年度預算經市政府批准後,各部門應當在20日內通過公開渠道(部門入口網站、報紙等)發布經市財政局備案的項目申報指南(申報對象、表式、流程等),組織項目申報。
各部門對申報項目審核後,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撥付(下達)資金。其中:
(一)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 市人社局服務視窗按規定審核相關材料,根據項目性質、分類,分別將補貼資金撥付(下達)到企業(機構)或個人。
(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市財政局視項目實施情況直接撥付(下達)資金至項目實施單位,或根據市殘聯的審核意見按規定程式撥付(下達)資金至項目實施單位。
(三)福彩公益金: 市財政局視項目實施情況直接撥付資金至項目實施單位,或根據市民政局的審核意見按規定程式撥付(下達)資金至項目實施單位。
(四)市區社區建設引導資金: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在項目建成後的次年3月底前集中進行項目申報。市民政局組織進行現場驗收、綜合評定,於7月底前完成補助審定及資金撥付(下達)工作。
(五)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市財政局根據應急救助需要直接撥付資金至醫療機構,或根據市衛計委的審核意見按規定程式撥付(下達)資金至醫療機構。
(六)物價調節基金:市財政局按市政府或市場價格調控聯席會議審定的方案及審批確定的《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表》撥付(下達)資金。
第十條 經市政府批准後的社會保障專項資金預算,無特殊情況,一般不作調整。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應按原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對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福彩公益金、市區社區建設引導資金等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支出預算中涉及基本建設、裝飾裝修、信息化建設、大型設備購置、重大活動補助的,應按市基本建設、信息化建設、重大活動等相關規定程式及要求辦理。其中:應由申報單位編制的估算或概算須送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大額信息化建設項目需報市信息辦審核),財政根據審核結果撥付資金。凡在政府採購目錄內的項目,必須實行政府採購。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需實行代建。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後,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相關財務會計核算,形成資產的要加強管理,履行產權登記手續。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嚴格專款專用。
第五章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社會保障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項目結束後,各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價,並及時提交資金支出情況和績效分析材料;財政部門選擇部分項目開展績效再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社會保障資金政策調整和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市人社、民政、衛生計生、價格、殘聯等部門對相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不定期監督檢查,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根據《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單位主管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物價局、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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