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審計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審計局
  • 上級機關:南通市人民政府
  • 地理位置:江蘇南通
  • 主要職責: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地理位置,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地方建設項目投資、金融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方面的地方性規定,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市政府各部門、縣(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和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全市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信訪、機要、檔案、統計、保密、保衛、信息、宣傳、財務等工作;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辦理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有關事項;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法規綜合處(審計督察處)
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起草地方性審計規定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依法檢查全市審計執法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組織全市審計科研與綜合考核工作;收集整理相關法規,組織實施普法教育;負責並協調有關經濟案件的審計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四)財政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區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對市屬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工業交通審計處
組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市級國有資產經營、投資、管理公司和市政府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市級國有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工業交通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商貿審計處
組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市級國有資產經營、投資、管理公司和市政府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市級國有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商業貿易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屬有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開發區審計處
組織對開發區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開發區所屬各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開發區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開發區投資和以開發區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發區管理的社會保障資(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開發區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各部門、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經濟責任審計與內部審計指導處
負責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對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檢查;組織協調和督導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做好“三責聯審”工作;對全市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四)計算機審計處
負責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審計管理系統的規劃與管理,指導全市“金審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體的培訓、推廣、運用和成果考核;負責並指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軟體審計工作;承擔機關信息化網路建設、管理維護及計算機審計方面的其他工作;協調和指導信息化系統審計工作任務;負責機關網站的建設與維護。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委。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4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審計師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正副處長(主任)38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4名,副處長(副主任)24名。

地理位置

地址:崇文路2號
南通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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