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縣縣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洪雅縣縣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縣縣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和促進全縣文化產業發展,根據有關財政法規和制度,結合我縣文化事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文化產業資金)是指納入縣財政預算安排,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文化產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洪雅縣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縣委宣傳部負責項目申報受理,縣財政局負責資金計畫審定和劃撥,領導小組負責項目評審績效評價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文化產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縣文化產業發展相關政策,堅持誠實申報、科學管理、公開透明、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範圍及方式
第五條文化產業資金主要對以下單位和項目(活動)進行支持:
(一)在洪雅縣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在稅務部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從事文化產業相關工作並且管理規範,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的企事業單位及部門。
(二)在洪雅縣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藝、社科團體(協會、學會、研究會等);
(三)對文化創意、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文化娛樂、工藝美術、印刷包裝、旅遊演藝等文化企業重點項目和產品的支持;
(四)對原創動漫、數字廣播電視、數字出版、數字影像等新興文化業態項目的支持;
(五)對富有洪雅縣地方特色的文化旅遊資源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開發利用項目的支持;
(六)用於洪雅縣優秀文藝作品獎、洪雅縣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宣傳洪雅好新聞獎三個獎項的發放;
(七)各鄉鎮、部門牽頭組織開展的經領導小組審定在全縣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文化活動;
(八)對縣委、縣政府批准的重點文藝創作項目進行扶持(按照《洪雅縣文藝精品創作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九)參加“星光大道”“中國好歌曲”“超級女聲”等中央電視台、各省級電視台在全國範圍內非常有影響的大型綜藝節目獲得好名次,經領導小組審定對洪雅知名度美譽度有極大提升的;
(十)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文化活動,繁榮文化產業;
(十一)經縣委、縣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對象。
第六條堅持扶優、扶強、扶大的原則,對列入國家、省、市、縣重點文化產業項目的優先支持和重點支持。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產業資金不予支持:
(一)申報項目存在重大法律糾紛的;
(二)申請單位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三)涉嫌違法違規問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已獲得支持的項目經績效評價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未按規定報告以前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
(六)申請單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第八條文化產業資金採取項目補貼和獎勵兩種資助方式,支持我縣文化產業發展的重點項目和重要活動的開展。
(一)補貼。對縣委、縣政府、縣級各部門、鄉鎮組織開展的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在全縣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文化旅遊項目、文化產品展示交易、重要藝術展覽、文藝採風創作等活動給予補貼;對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文化產業重點課題、重要活動、重大項目予以一定補貼,補貼金額一般不超過項目(活動)總投入的40%。對全縣的重點文化企業(集團)所申報的重點項目,可按不超過項目投資額20%的標準予以補助,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獎勵。對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或國際文化產業相關獎項的項目以及納入國家、省、市重點扶持名錄的重點文化企業、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給予獎勵。對獲得國際、國內大獎的原創影視作品和新聞作品、文學作品、社科類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給予獎勵。其中市級獲獎項目給予對等獎勵,省級、國家級和國際大獎由評審領導小組確定具體獎勵金額。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及審批
第九條成立洪雅縣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縣委副書記、縣長任領導小組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任副組長,縣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縣財政局局長、縣文廣新局局長、縣委外宣辦(縣政府新聞辦)主任、縣財政局分管副局長、縣社科聯主席、縣文聯專職副主席、縣財政局行財股股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委宣傳部,由縣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十條項目申報單位按照申報要求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支持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梳理匯總後上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織專家評審,集體研究支持意見。
第十一條根據支持意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報縣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四章監督和績效考核
第十二條領導小組每年要對上年度獲得支持的項目進行專項檢查及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文化產業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文化產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審計、監察機構的監督。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以及擠占挪用文化產業資金等各種違紀違規行為,一經查實,除追回文化產業資金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涉嫌違紀或違法犯罪的,按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文化產業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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