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縣縣屬國有企業管理試行辦法

洪雅縣縣屬國有企業管理試行辦法
為規範洪雅縣縣屬國有企業管理,促進國有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四川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眉山市市本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洪雅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洪雅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縣屬國有企業,是指洪雅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縣政府參股30%以上的公司。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縣政府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
第三條成立洪雅縣縣屬國有企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國有企業需報縣政府審批事項的議事機構,指導、協調、處理國有企業重大事項。
第四條洪雅縣金融和國有資產管理局(以下簡稱縣金融國資局)以及縣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批准、制定或參與制定國有企業章程。
(二)委派國有獨資公司除職工代表外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向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委派董事代表。
(三)督促企業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實施考核。
(五)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交易和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制度。
(六)協調企業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七)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
第三章縣屬國有企業職責
第五條國有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謀發展,接受縣金融國資局及其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第六條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七條建立健全財務、統計制度,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定期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統計信息,並按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四章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縣屬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應按規定程式,經企業黨組織研究討論、董事會審議或總經理辦公會集體決策通過後上報縣政府審批。
第九條縣屬國有企業下列重大事項應由縣金融國資局審核,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批准:
(一)企業新設、分立、合併、重組、改制、上市、破產、解散。
(二)增減資本、資產損失的核銷、發行債券。
(三)國有企業規模、領導班子任命、編制調整等人員管理,國有企業工資待遇。
(四)企業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配股)權,或採用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五)企業的產權收購、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企業從事股票、期貨、證券等高風險業務。
(六)國有資產抵押貸款;企業對外提供擔保。
(七)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和劃轉;企業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資產託管、置換活動。
(八)企業對外捐贈。
(九)處置賬面淨值20萬元及以上的單宗實物資產。
(十)企業公務用車配備。
(十一)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
(十二)其他按規定應由縣政府批准的事項。
第十條縣屬國有企業下列事項應報縣金融國資局審核後,報縣屬國有企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一)年度經營計畫、財務預算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方案。
(二)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三)企業生產經營性用車配備。
(四)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結論確認。
(五)企業負責人出國等重大事項。
(六)企業單項主業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投資,單項非主業1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七)企業非經營性活動單筆支出超過10萬元的。
(八)全資和控股子企業增減註冊資本。
(九)租期在3年及以上或者每年租金在5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國有資產出租。
(十)縣屬國有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
(十一)處置賬面淨值5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的單宗實物資產。
(十二)其他應由縣屬國有企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的事項。
第十一條縣屬國有企業下列重大事項應報縣金融國資局審批: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與規劃;中長期經營目標。
(三)內部管理機構的調整。
(四)企業單項主業500萬元以下及單項非主業1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
(五)單筆資產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對外捐贈。
(六)處置賬面淨值5萬元以下的單宗實物資產。
(七)租期在3年以下,每年租金在5萬元以下的企業國有資產出租。單宗估價2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通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公開發布租賃信息,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租賃,嚴禁自行定價、自行招租。
(八)其他按有關規定應報縣金融國資局審批的事項。
第五章縣屬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縣屬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需做好項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資後評價,按程式集體決策後形成方案報縣金融國資局審核,由縣屬國有企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三條縣屬國有企業重大建設項目必須按項目建設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洪雅縣縣級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新增不可預見和突發工程管理試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重大建設項目資金支出需報分管縣級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中需要採購服務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洪雅縣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轉讓
第十六條企業國有資產(包含國有產權)轉讓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定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包含國有產權)轉讓100萬元(評估價)以下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進行拍賣;100萬元(評估價)以上(含)的轉讓必須進入依法設立並經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和場所掛牌交易(暫在西南聯交所)。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八條縣金融國資局或縣屬國有企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評估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底價),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第一次轉讓流標,第二次轉讓可以在評估價基礎上最多下降10%確定最低轉讓價格(底價),按照規定程式轉讓。
第七章縣屬國有企業管理者選擇任命和員工聘用
第十九條縣屬國有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縣金融國資局委派,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法規、企業章程等有關規定,按程式任免或者建議任免縣屬國有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報縣政府批准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
(二)報縣屬國有企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財務總監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總經理。
(三)縣金融國資局委派國有獨資公司除職工代表外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一條黨組織書記、董事長由一人擔任,黨員總經理兼任黨組織副書記。市場化選聘的經理層人員一般不進入董事
會、黨組織。
第二十二條縣屬國有企業設立時根據註冊資本金、資產規模、承擔重點項目、內設機構等情況,確定企業人員編制,編制內普通職工招聘由企業編制方案,由縣屬國有企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本著公開、公正的原則,考試或考核錄用。
第二十三條縣屬國有企業引進同類企業或同一領域有突出能力且做出突出貢獻的特殊人才以及緊缺優秀人才,由縣屬國有企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直接錄用。
第八章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考核
第二十四條實行經營業績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鈎的考核制度。
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根據上級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縣金融國資局對任命的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指標為利潤總額、淨資產收益率以及企業所承擔政府戰略任務、重大專項任務等,指標報縣屬國有企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縣金融國資局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並依據考核結果對企業管理者實行獎懲或提出獎懲建議。
第二十六條縣金融國資局通過企業財務快報、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和董事會工作報告等資料,對經營業績責任書的執行情況
實施動態監控。
第九章縣屬國有企業財務及薪酬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屬國有企業財務支出實行預算管理,嚴禁超支。業務支出嚴格執行“八項規定”,勤儉節約。一次性支出超過10萬元,需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八條縣屬國有企業職工原則上實行差別崗位工資制。工資主要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及補貼構成,按月發放,績效工資按季或年終根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兌現。
第二十九條縣屬國有企業薪酬實行總額控制,預算管理,年終決算。新設縣屬國有企業的第一年職工工資總額按上年度全縣縣屬國有企業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確定。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縣金融國資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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