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縣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整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洪雅縣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整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重大安全隱患整治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使用,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相關監管單位自身難以排除,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安全隱患整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全縣範圍內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整治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安全隱患整治堅持“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原則。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遵循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專款專用、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預算
第六條縣財政局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按照全縣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整治工作實際,單獨預算公共隱患整治專項資金,保障公共安全隱患整治需要。
第三章隱患認定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部門排查發現的重大公共安全隱患需要使用專項資金進行整治的,需事先報告縣級分管(聯繫鄉鎮)領導、分管縣財政領導和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
第八條根據縣政府安排,由縣安辦牽頭,行業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和具備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現場覆核,提出整治意見建議,報縣政府審批後按程式實施。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九條重大公共安全隱患項目嚴格按照政府性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基本程式實施。符合搶險救災條件的,嚴格按照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實施。
第五章資金使用
第十條縣政府同意實施的重大公共隱患整治項目,實施責任單位按財政資金審批程式向縣政府報批。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為重大安全隱患整治項目設計、施工、服務採購等安全隱患整治直接費用。
第十二條項目責任單位根據工程進度撥款,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預留適當比例工程款,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在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後結算,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實施責任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向縣安辦、縣財政局及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項目執行總結報告。縣安辦、縣財政局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檢查,督促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組織開展績效考評,績效考評結果作為年度預算調整、專項資金分配和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政府性投資項目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和審計決算。
第十五條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資金等違反財政紀律行為的,將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安辦、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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