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北省文化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文化
產業發展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冀辦發[2009]21號)、《河北省省級預算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號)、《河北省省級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冀政[2005]7號)、《河北省省級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冀財[2006]16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河北省文化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能夠引導、帶動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提升文化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具有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文化產業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引導資金預留省財政,年終結餘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引導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公開公正、擇優扶強、突出重點、打造精品和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引導資金由
河北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管理。
領導小組下設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等部門共同組成的資金管理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金管理辦公室),省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任主任,省財政廳、省發改委主管負責同志任副主任,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等部門的主管負責同志為成員,工作人員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相關處(室)處級幹部
組成。
省資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引導資金項目資料收集、初審、組織專家評審,提出項目、資金安排建議等工作。
第二章資金使用範圍、方式和條件
第六條引導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全省文化產業發展項目,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重點文化產業示範基地、文化產業示範區塊、文化產業示範企業建設或改造;
(二)具有示範和帶動作用的文化企業技術改造與升級;
(三)影視、文學藝術、動漫、數字內容等重大文化產品及精品生產;
(四)地方傳統特色文化資源開發、利用;
(五)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文化產品或服務出口;
(六)文化品牌創新;
(七)省級以上文化產業宣傳推介活動;
(八)省政府購買公益性文化產品或服務;
(九)專家評審等必要的管理費用;
(十)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引導資金採取貼息、補助和獎勵等方式支持。
(一)對於具有較好經濟、社會效益,已通過市場運作方式籌措資金,且投資總額超過3000萬元的基建、技術改造、文化產品生產、文化資源開發等項目,採取銀行貸款(指項目單位實施申報項目的銀行貸款,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方式支持。貼息比例視項目情況分別確定:社會效益和帶動作用較大的,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100%補貼;一般項目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50%補貼。
(二)對於具有較好經濟、社會效益,已通過市場運作方式籌措主要資金,且投資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文化產品生產、品牌創新、文化資源開發等項目,以及省級以上文化產業宣傳推介活動,在自籌資金已經到位的前提下,採取無償撥款方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20%,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三)對於重點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項目投保智慧財產權侵權險、產品完工險、損失險等險種(不包括各類公共場所的公眾責任險和意外傷害險)發生的保險費,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保險費實際發生額的80%,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對重大文化產品或服務出口,獲得國家級以上且業內公認為最高水平的、具有巨大社會影響力和品牌效應的獎項(金獎或一等獎)的文化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文化產品或服務出口,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視文化產品或服務的影響具體確定獎勵金額。文化產品獲得國家級獎項的,獎勵資金不超過30萬元;獲得權威性國際獎項的,獎勵資金不超過40萬元。獎勵資金只能用於本單位文化產業發展,不得用於發放個人工資和獎金。
第八條引導資金原則上不重複支持同一項目。個別重大項目通過中期評估後,也可跨年度再次給予支持。已經通過其他渠道取得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文化產業項目,引導資金不再重複支持。
第九條申報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為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設立的文化產業類企業法人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文化事業法人,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二)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有較強的示範和帶動作用,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項目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已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自籌資金或貸款落實,並已投入資金;
(四)申報項目為非財政投資項目,且實行社會化、市場化運作。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受理:
(一)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單體設備更新項目;
(三)項目承擔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引導資金實行項目管理,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將項目申報資料報送省資金管理辦公室。具體按下列程式申報:
(一)省直單位項目申報。申請使用引導資金的省直單位根據本單位所屬行業性質,分別向省文化廳、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新聞出版局等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項目,由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篩選後報省資金管理辦公室;省管重點文化企業單位直接將項目報省資金管理辦公室。
(二)市、縣項目申報。各設區市、直管縣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應機構,下同)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篩選後聯合上報省資金管理辦公室。
第十三條申請使用引導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引導資金的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內容,經濟和社會績效目標,項目預算及資金籌措方式和渠道,資金籌措或落實情況,引導資金支持方式,項目完成時間等;
(二)《河北省文化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基本情況表》(見附屬檔案);
(三)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四)項目承擔單位法人執照複印件;
(五)中介機構評審的項目承擔單位上年度會計報表;
(六)銀行貸款契約或利息支付憑證複印件(驗證原件);
(七)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八)保險契約或保險費支付憑證複印件(驗證原件);
(九)獎勵證書複印件(驗證原件);
(十)文化產品或服務出口證明材料;
(十一)其他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材料。
申請貼息的項目,提供(一)至(六)和(十一)項材料;
申請補助的項目,提供(一)至(五)和(七)、(十一)項材料;
申請保險費補貼的項目,提供(一)、(二)、(四)、(八)和(十一)項材料;
申請獎勵的項目,提供(一)、(二)、(四)和(九)至(十一)項材料。
第十四條省資金管理辦公室收到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材料後,按以下程式集體篩選、研究確定項目:
(一)省資金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二)組織有關專家對初審通過項目進行評審、論證;
(三)省資金管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員對專家評審通過項目進行集體研究,提出項目、資金安排建議,報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審定;
(四)省財政廳將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審定項目納入省級財政項目庫,編制引導資金項目預算建議計畫和績效預算,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列入年度預算。
第四章項目執行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按照批准的預算下達資金指標檔案。市、縣項目由所在市、縣(市)財政部門依照當地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撥付資金,同級財政部門、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使用;省直單位項目由省財政廳採取直接支付方式撥付資金,省資金管理辦公室和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使用。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批覆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式報批。
項目資金下達後,項目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項目難以執行需要變更的,要於當年11月底前向省資金管理辦公室提出項目變更申請,省資金管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集體研究後,報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批准,變更項目後執行。項目難以執行,又不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變更項目的,取消該項目,由省資金管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集體研究後,報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批准收回資金並安排用於其他項目。
第十七條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對引導資金單獨進行會計核算,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十九條省資金管理辦公室和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貼息、補助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貼息、補助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要將項目完成、資金使用和績效實現情況,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上報省資金管理辦公室。省資金管理辦公室匯總、分析後統一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暫停撥付、核減直至收回引導資金,兩年內不再考慮支持,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引導資金的;
(二)擠占、挪用引導資金的;
(三)擅自變更項目內容的;
(四)自籌資金未落實到位的;
(五)貼息項目銀行貸款實際未落實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