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進一步提升文化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92號)要求,省級財政設立山東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導向性資金。從2008年開始,省級財政統籌安排一定數量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全省文化產業發展,儘快把文化產業培育成我省支柱產業,推動我省由文化資源大省向文化強省跨越。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統籌規劃、公開透明、科學評審、擇優扶持的原則,嚴格程式,規範操作,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負責共同研究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的重點領域和方向,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制定項目評審標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項目評審,在專家評審基礎上研究確定資金支持項目和金額,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省財政廳負責批覆項目資金,並按進度撥款。
第二章 使用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政府鼓勵投資且能夠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明顯提升山東文化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具有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文化產業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範圍:
(一)動漫、數字內容等新興文化產業項目;
(二)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文化娛樂、工藝美術、文藝演出、文化旅遊等文化產業的技術改造升級項目;
(三)文化創意產業孵化器項目;
(四)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出口項目;
(五)代表山東文化水準並可產業化運作的文化藝術、影視節目等內容生產和品牌打造項目;
(六)富有地方傳統特色的文化資源產業化開發利用項目;
(七)對山東省文化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項目的獎勵;
(八)其他文化產業發展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取項目補貼、股權投資、貸款貼息和獎勵的方式進行資助,並積極探索資金有償使用方式。
(一)項目補貼。對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文化產業項目給予補貼,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新興的和體現我省特色的文化產業項目,可集中資金予以重點支持。
(二)股權投資。委託省內有資質的投資公司對文化產業注入權益性資本,並通過資本運營直接參與企業經營過程,與文化企業收益共享,風險共擔。鼓勵各類投資機構參與文化產業項目的股權投入。股權投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貸款貼息。對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項目,根據項目水平和貸款規模確定相應的貸款貼息額度。貼息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獎勵。對獲得省級、國家級或國際文化產業相關獎項的項目,重點文化企業、重大文化產業項目進入國內國際市場的,以及引進國外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的給予獎勵。
項目補貼與貸款貼息原則上不重複支持同一個項目。對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重點項目,可視情況分年度給予支持。
第三章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是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文化產業類企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或財政支持類事業單位,並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範;產權關係明晰,股權結構合理;管理團隊素質較高,具備與完成項目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資信等級較高,資產負債率低於60%。
(二)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化發展規劃,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
(三)項目建設的外部條件、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已經落實,且能在當年啟動,並在規劃期內建成。
(四)項目建成後,具有自我發展的能力,能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對省直部門、單位和市、縣(市、區)政府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一)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三)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式:
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按隸屬關係報行政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對所報材料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向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沒有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承擔單位,向黨委宣傳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時申報。
各市黨委宣傳部、財政局要根據我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等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於每年4月底前聯合上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省級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沒有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承擔單位,直接報省委宣傳部,同時報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單位工商營業執照;
(三)項目可行性報告和批覆檔案;
(四)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五)項目預算;
(六)項目單位(或新項目主要出資人)近三年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輔助說明等;
(七)貼息項目申請,需提供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契約、貸款利息結算清單和支付憑證複印件;
(八)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確認。
第四章 資金審批和撥付
第十二條 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對申報單位的材料審查後,聘請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重點評審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市場前景、風險性、投資概算等,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研究確定扶持項目和扶持金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定專項資金使用契約。立項資助項目要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將正式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核批覆,由財政部門按預算級次逐級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 為加快專項資金使用進度,對資助項目提前組織評審,逐步建立項目庫和項目儲備、統計制度。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視項目和企業的不同特點,確定不同的扶持方式。
(一)對直接投入類項目,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20%。項目啟動後撥付補助資金的60%,視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再撥付剩餘資金。
(二)對股權投資類項目,投入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資金一次撥付到位。股權投資期限一般為5年,最多不超過7年,在此期間應積極尋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購、上市、管理者回購等。
(三)對貸款貼息類項目,根據貼息管理辦法安排。
(四)對獎勵類項目,實行一次性撥款方式。
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和獎勵,均為無償投入。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擠占、挪用。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專項補助資金、地方配套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在統一預算管理和統一核算的前提下,對專項補助資金建立賬簿進行專門核算,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項目單位要對項目進行中期績效評價,並及時將評價報告報送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市黨委宣傳部和財政局要將評估報告匯總後報送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省屬單位直接報送省委宣傳部和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最大效益。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需報經省委宣傳部和省財政廳同意。對經批准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資金決算上報省財政廳核批,剩餘資金如數退回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下撥的專項資金,並在五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扶持項目。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擅自改變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有偷、漏稅行為被查處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