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財政廳、旅遊局為規範省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鄉村旅遊轉型升級制定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省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鄉村旅遊轉型升級,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14〕31號檔案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21號)和省財政廳、省旅遊局《山東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魯財行〔2015〕9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從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用於鄉村旅遊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引導激勵。以市場融資、社會籌資為主,財政引導扶持為輔,對鄉村旅遊業發展給予必要支持,切實發揮財政資金對鄉村旅遊投入的引導作用。
(二)突出重點。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堅持專款專用,重點解決當前全省鄉村旅遊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鄉村旅遊提檔升級。
(三)項目主體。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重點項目的支持獎勵。凡申報支持資金的單位(市、縣、鎮、村),必須以項目為載體,做到項目和項目實施單位明確具體。
(四)跟蹤問效。各級財政、旅遊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村旅遊發展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績效考核,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申請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應達到以下基本條件:
(一)所在市、縣(市、區)對鄉村旅遊發展高度重視,財政安排資金支持鄉村旅遊發展;
(二)市、縣(市、區)財政、旅遊主管部門對上年度鄉村旅遊獎補資金及時足額劃撥到位;各類資金使用規範科學,效益明顯,無截留、挪用問題;
(三)資源稟賦好,鄉村風情濃郁,傳統文化保護良好,有一定數量的古村落和歷史遺存,具有較高的鄉村記憶價值;
(四)交通區位優勢明顯,道路順暢通達,旅遊諮詢服務中心、交通指引標識、公共廁所、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完善;
(五)旅遊扶貧項目符合國家和省精準扶貧、產業扶貧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主要用於鄉村旅遊宣傳推廣、從業人員教育培訓、鄉村旅遊點規劃策劃、標準化推廣及旅遊精準扶貧、全域旅遊發展、鄉村旅遊示範村培育、保護開發傳統古村落、鄉村旅遊重點項目培育、鄉村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獎補等方面。
第六條 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省級的支出。包括:
(一)宣傳推廣。用於利用傳統媒體、平面媒體、戶外媒體、網路媒體等各類媒體,以及旅遊電商等平台,對鄉村旅遊進行形象推廣和產品推介、預訂。
(二)教育培訓。用於組織鄉村旅遊帶頭人境內外精準交流;組織高等院校旅遊院系“送智下鄉”等。
(三)開展鄉村旅遊工作。用於全省鄉村旅遊工作的推進和開展。包括:標準化建設、法規制定、課題研究、資料印刷、統計分析等必要的工作經費。
(四)鄉村旅遊規劃。用於旅遊扶貧村及重點鄉村旅遊項目的規劃編制。
第七條 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對下的轉移支付。包括:
(一)推進旅遊精準扶貧。全面實施《山東省旅遊精準扶貧實施方案》,2016年至2017年,重點幫扶400個村,配合相關部門幫扶600個村,直接間接帶動50萬貧困人口整體脫貧。其中,2016年支持150個,重點支持50個,每個支持40萬元;一般支持100個,每個10萬元。支持資金主要用於幫扶貧困戶開辦農家樂、農副產品銷售、就業工資補貼、貧困戶參與鄉村旅遊的原始股份以及旅遊精準扶貧的其他支出。
(二)發展全域旅遊示範。堅持“處處都是旅遊環境,人人都是旅遊形象”發展理念,集中財力辦大事,促進鄉村旅遊與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美麗鄉村建設、生態文明鄉村建設等相融合,打造一批發展全域旅遊的示範市、示範縣、示範鎮,帶動全省發展全域旅遊。
1.全域旅遊示範市。對全域旅遊發展走在全省前列,生態環境優良、歷史悠久、民俗多樣,旅遊資源在全省具有獨一性,已經組織海內外頂尖策劃團隊編制鄉村旅遊實施規劃,旅遊諮詢服務中心、信息指引、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完備,有2個以上縣(市、區)成方連片發展鄉村旅遊,取得明顯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市重點支持,每年支持1個,支持800萬元。
2.全域旅遊示範縣。對全域旅遊發展走在全省前列,生態環境優良、歷史文化悠久、民俗文化多樣、自然資源獨特,已經專業策劃機構編制鄉村旅遊實施規劃,旅遊諮詢服務中心、信息指引、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完備,有3個以上鎮成方連片發展鄉村旅遊,取得明顯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縣(市、區)重點支持,每年支持5個,每個支持500萬元。
3.全域旅遊示範鎮。對全域旅遊發展走在全省前列,生態環境優良、歷史文化悠久、民俗文化多樣、自然資源獨特,已經組織編制鄉村旅遊發展規劃,旅遊諮詢服務中心、信息指引、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完備,有5個以上村成方連片發展鄉村旅遊,取得明顯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鄉鎮(街道)予以支持,每年支持15個,每個支持50萬元。
(三)鄉村旅遊示範村。對基礎較好、資源豐富、特色鮮明,旅遊諮詢服務中心、信息指引、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配套,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突出,產業發展走在全省前列,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村重點支持。每年支持36個村,每個獎勵30萬元。
(四)保護開發傳統古村鎮。堅持保護開發並重,以國家和省級傳統古村落(2014年119個)為基礎,引導支持歷史悠久、文化傳承多、遺蹟遺存豐富、生態環境優美的傳統古村鎮,因地制宜發展鄉村旅遊。每年支持16個,每個支持30萬元。
第八條 管理與劃撥。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將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按不同用途分別下達省旅遊局和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財政局。其中鄉村旅遊規劃編制、教育培訓和宣傳推廣以及必要的工作經費,由省旅遊局提出具體使用申請,省財政廳審核、批覆,列入省旅遊局部門預算。旅遊精準扶貧、培育全域旅遊示範市縣鎮、鄉村旅遊示範村、保護開發傳統古村鎮、鄉村旅遊重點項目獎勵支持等獎補資金,由省財政下達給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財政局,然後撥付給項目單位專項使用。
第九條 申報程式。
(一)每年一季度,省旅遊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當年省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規模和用途,下發《山東省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縣級旅遊、財政主管部門(含省財政直接管理的縣、市)根據《方案》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初審,報市旅遊、財政主管部門複審後向省旅遊局、省財政廳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投資總額、建設期限、經營情況以及項目進度、自籌(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申請資金的具體使用範圍以及5張5吋項目照片;
2.鄉村旅遊項目發展規劃;
3.山東省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申報表。
(三)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儘快發揮資金效益,省旅遊局、省財政廳根據上年檢查驗收情況對各地上報項目進行初審,並組織驗收組對各地推薦單位和項目進行複查;同時委託專家對推薦單位和項目進行評估,根據驗收和專家評估情況確定獎補單位及額度,並按法定時限下達資金分配檔案。
第十條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一)省旅遊局會同省財政廳通過建立項目庫、制定標準等措施,以及審核申請、立項審批、監督實施、決算管理等程式,對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實施全程管理。獎勵扶持項目經省旅遊局、省財政廳驗收後,通過相關媒體予以公示。
(二)市、縣旅遊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報告於每年8月底前報省旅遊局、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省旅遊局組織有關部門對全省鄉村旅遊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導,並將績效評價情況作為下一預算年度確定支持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據。
(三)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嚴格執行財政財務制度,確保專款專用。鄉村旅遊設施建設與改造項目嚴格實行項目化管理,界定責任,明確標準。對投資額較大的項目,嚴格依法按照程式進行招投標,堅持公開透明,確保新建項目達標、工程管理規範、資金使用安全。
(四)各級財政、旅遊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項目監督檢查,對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轉移或挪用資金、項目管理混亂、資金浪費嚴重、建設標準差、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資金的,停止撥款並收回已撥付資金。同時,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原《山東省鄉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魯財行〔2014〕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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