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金融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金融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金融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l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普惠金融發展、金融創新發展引導、“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災害民生綜合保險補貼、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外債項目管理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山東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省屬企業財務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業務主管部門中,普惠金融發展方面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負責;金融創新發展引導方面的資金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資金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按職責分工負責;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等工作經費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災害民生綜合保險補貼資金由省應急廳負責; 山東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基金、省屬企業財務風險防範金由省國資委負責。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任務清單、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立項和驗收等,並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在規定許可權內安排使用資金。各市縣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等,並對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及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專項資金項目全部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專項資金預算建議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五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六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績效目標內部編報機制,組織所屬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的前置條件。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編報對下轉移支付整體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編制管理程式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和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模式,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範圍和分配方式:
(一)普惠金融發展方面。用於支持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一定補貼。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相應權重根據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業務開展情況、資金需求情況、以前年度資金使用績效、中央與省級預算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由省財政廳按年度將中央及省級預算指標切塊下達,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籌使用。
(二)金融創新發展引導方面。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對“齊魯金融之星”、新設金融機構總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債務融資等金融重點創新發展事項給予獎勵補助,推動我省金融業改革創新,更好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實行“專款專用、總額控制”,在每年預算額度內組織實施。
(三)“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補貼方面。對開展“政銀保”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給予保費補貼和超賠風險補償,對銀行貸款本金損失給予補償,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貸款的發放力度,合力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按年度預撥省級預算資金,市縣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統籌使用。
(四)災害民生綜合保險補貼方面。用於支持發揮保險機制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的作用,對以設區市為主開展的民生綜合保險省財政按比例給予保費補貼。對查勘理賠迅速、民眾滿意度高以及購買再保險建立風險分散機制的承保機構,省級在年度財政預算額度內給予適當獎補。全省統一基本保險條款和基準保險費率,基本保費以公安戶籍人數、戶數為依據,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戶2元的標準計算。保費以設區市為主體統一繳納,省級財政根據各市、縣(市、區)財力情況,按照分檔分擔辦法予以補助(見附屬檔案)。具體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程式,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在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
(五)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等工作方面。用於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開展地方金融組織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金融人才培訓(招聘)、金融宣傳教育、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會議、培訓、調研等。
(六)外債項目管理方面。用於省級項目協調管理機構勞務費、中介服務費、會議費、培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外賓接待費等,以及項目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支出。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總額控制”,在每年預算額度內組織實施。
(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山東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基金、省屬企業財務風險防範金等其他金融支出方面,按照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要求組織實施。
第九條 對屬於政府採購範疇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以及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項目,應當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按照本地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要求執行,不列入省級政府採購預算及購買服務計畫編制範圍。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級支出的資金應明確到具體項目,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對下轉移支付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業務主管部門科學遴選確定分配因素和權重,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意見,重點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等財力薄弱地區傾斜。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將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提交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專項資金任務清單、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的項目以及大額資金分配和重點項目安排情況,應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分管省領導同意。
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並在法定時限內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或編報要求。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下達時明確區域績效目標表相關要求的,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競爭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十二條 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將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五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業務主管部門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單位進行自評,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加大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財政廳按規定主要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主要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十八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結合專項業務工作特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工作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資金審核撥付流程、績效管理等具體要求,並抄送各市縣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8日。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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