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省重點研發計畫資金(以下簡稱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6〕71號),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由省級財政設立,面向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及新舊動能轉換的重大科技需求,重點支持基礎性、公益性的科學研究及成果轉化,推動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實現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隊伍後備力量,支持科技領軍人才開展深度研究,推進創新創業深入開展,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科技創新支撐。
第三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分類支持、科學安排、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省財政廳負責資金預算編制、下達撥付和績效監管。省科技廳負責項目評審立項、資金分配和組織驗收,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範性等負責。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市(含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科技局、國家級高新區管委會以及中央駐魯單位作為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資金日常監管。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接受委託為項目預算申報、評估和項目驗收等提供服務。
第二章 項目資金支持方式
第五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採取多種支持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後補助、股權投資、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具體支持方式在制發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項目指南時予以明確。
第六條 無償資助,是指對科研項目等活動所需成本,在開展前直接給予部分或全部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
後補助,是指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服務績效,通過驗收或績效考核後,給予資金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
股權投資(含資本金注入),是指財政資金對開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項目相關的科技企業以股權形式進行權益性投資的財政支持方式。
風險補償,是指用於對金融機構給予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過程中銀行、擔保、創業投資、保險等支持活動產生的風險,給予一定比例補償的財政支持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對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在一定時期內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的銀行貸款利息補貼。
本辦法主要規範無償資助支持方式的資金,後補助支持方式參照執行。
第三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七條 無償資助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八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七)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
(八)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論證、績效評價等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範圍之外的項目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
第九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十條 結合承擔單位信用情況,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
(三)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20%。
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間接費用比例。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一管理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間接費用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間接經費的使用,應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後補助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使用,用於研發人員及團隊獎勵的項目資金最高可達50%。
第四章 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編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建議,提前細化下年度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預算,並及時將項目及實施單位等相關信息納入財政項目庫。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預算。支出預算按照重點研發計畫資金支出範圍編列,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提供明細。對儀器設備鼓勵共享、試製、租賃,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置的,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理由及開放共享進行說明。涉及合作研究經費的,應當對項目合作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申請項目時,應當組織其科研和財務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對跨單位合作項目,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合作單位參與者,應當根據合作協定和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編報資金預算,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總預算。
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協商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合作協定和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及時轉撥合作單位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與項目主管部門、省科技廳簽訂三方項目任務書,應將項目預算、資助額度等納入任務書內容。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七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及時撥付。逐級轉撥資金時,不得無故拖延。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省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餘資金使用等)、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有關規定執行。對於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嚴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預算執行。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預算總額不變、項目參與單位之間預算調劑以及增減參與單位的,由項目承擔單位逐級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省科技廳審核評估後,按有關規定批准。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以調減用於直接費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底前形成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與項目年度執行情況一起報送項目主管部門,由項目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中涉及的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資產管理等事項,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使用省級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二十七條 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逐級報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組織清查處理,確認並回收結餘資金(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統籌用於重點研發計畫後續支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執行期滿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合作單位應編制外撥資金決算,按規定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未通過驗收、整改後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按規定收回。
第六章 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後省級財政經費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和承擔單位等相關主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檢查機制,確保資金安全、規範使用。
第三十二條 省科技廳組織或委託項目專業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和內部控制、項目資金撥付的及時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抽查。
第三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屬項目承擔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項目資金管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證項目資金安全。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預算編報、資金撥付、資金管理使用、財務驗收等環節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嚴肅處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5年內取消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要負責人和參與人員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重點研發計畫資金使用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照科研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相關主體參與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行為進行記錄和信用評價,相關信息作為省科技計畫管理的重要決策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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