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規範

《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規範》由科 技 部於2017年8月29日發布。本規範共七章三十一條 ,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規範
  • 發文機關:科技部
  • 發文文號:國科發資〔2017〕261號
  • 發文時間:2017年8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29日
通知內容,規範全文,

通知內容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科發資〔2017〕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保障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的組織實施,規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的預算編制和評估,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113號),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我們制定了《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編報指南》和《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 技 部
2017年8月29日

規範全文

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指導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以下簡稱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工作,充分發揮評估活動對預算決策的參考和諮詢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和《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113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委託相關評估機構開展項目預算評估,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規範的程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項目申報預算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當具有豐富的國家科技計畫預算評估工作經驗、熟悉國家科技計畫和資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關領域的科技專家隊伍支撐、擁有專業的預算評估人才隊伍等。
第三條 重點專項項目預算由課題預算匯總形成。評估機構以課題為單元進行預算評估,並匯總形成項目預算評估結果。
第四條 預算評估主要任務是評價項目申報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為項目預算的決策提供參考。
(一)政策相符性。預算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應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目標相關性。預算應與項目研究開發任務密切相關,預算的總量、結構等應與設定的項目任務目標、工作內容與工作量及技術路線相符。
(三)經濟合理性。預算應綜合考慮國內外同類研究開發活動的狀況以及我國國情,與同類科研活動的支出水平相匹配,並結合項目研究開發的現有基礎、前期投入和支撐條件,在考慮技術創新風險和不影響項目任務的前提下進行安排,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條 評估機構應遵循科研活動規律,根據研發任務目標要求和不同單位實際情況,科學評價項目預算,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預算評估應當健全溝通反饋機制,實現信息公開,接受各方監督。評估機構協助解答項目承擔單位在預算編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二章 評估委託
第六條 專業機構根據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委託評估機構開展預算評估。專業機構與評估機構協商簽訂工作約定書,對委託事項、時間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保密要求等進行約定。專業機構應為評估機構開展預算評估提供充分的保障支撐。
第七條 評估機構根據工作約定書設計評估方案,評估方案需提交專業機構備案。評估方案應明確具體的評估內容、評估原則和依據、評估工作安排、重要的時間節點等事項。
第八條 專業機構對項目預算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紙質申報材料是否簽字蓋章以及與電子材料是否一致等,確保相關材料的規範性和完備性。
第九條 專業機構將每個項目的擬立項項目清單、項目申報書及項目預算申報書等紙質材料移交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按照工作約定書和評估方案的進度要求,開展對擬立項項目的預算評估工作。評估機構應在接受委託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工作。
第三章 評估程式
第十條 項目預算評估包括專家遴選、初評、初評意見反饋、綜合評估、報告形成與提交等環節。
第十一條 專家遴選。評估機構按照被評項目任務情況進行分組,並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根據項目任務特點選擇諮詢專家。各組諮詢專家由5-9人組成,包含1-3名財務或管理方面的專家,其餘為技術專家,可特邀不超過3名專家。評估機構應對聘請的諮詢專家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 初評。評估機構組織對擬立項項目預算開展初評工作,重點對直接費用(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其他支出)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價與分析,提出需要申報單位進一步說明的問題。
第十三條 初評意見反饋。評估機構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反饋初評發現的問題和需要補充說明的內容。項目申報單位應將反饋的問題及時通知各課題單位,匯總各課題單位的補充材料,形成說明材料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
第十四條 綜合評估。評估機構結合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說明材料、初評結論和溝通反饋的情況,組織召開諮詢專家會議,形成諮詢專家意見。評估機構對預算申報材料、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說明材料、諮詢專家意見等多方面信息進行分析與綜合,形成項目綜合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 報告的形成與提交。
(一)評估機構根據綜合評估結論,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預算評估總體結論、預算存在的問題及調整原因、預算調整建議等。評估結論應明確、嚴謹;評估數據應滿足平衡關係,數據調整意見應與文字意見相符;對於預算調整額度較大或預算編制可信度太差等重大問題必須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二)評估機構按工作約定書的要求,將預算評估報告、預算調整建議及有關說明加蓋評估機構公章後提交專業機構。
第十六條 在預算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分別歸檔,包括紙介質和電子版材料,供有關方面查詢使用。檔案保存應按檔案管理和相關專項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十七條 預算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對比法、目標任務對比法、調查法、專家經驗法、案例參照法和成果反推法等。在評估過程中,應在考慮不同領域、不同規模、不同研究階段、不同類型項目特點的基礎上,選擇或組合運用合適的方法, 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
(一)政策對比法,指通過對比重點專項資金管理的政策規定、國家相關財務政策等,審核預算是否與政策相符的方法。
(二)目標任務對比法,指根據項目的研究開發任務,審核預算是否與項目任務目標相關的方法。
(三)調查法,即通過調查項目某項與特定科研活動相關的支出預算在領域內的常規支出標準,判斷預算合理性的方法。
(四)專家經驗法,即根據同行專家對科研支出規律和特點的經驗,判斷項目預算合理性的方法。
(五)案例參照法,即通過對照以往領域內同類項目的典型案例,判斷項目預算支出合理性的方法。
(六)成果反推法,即根據項目申報書承諾的產出成果反推項目預算資金規模合理性的方法。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建立評估活動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明確相關各方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制定評估管理制度,規範地開展評估活動,以保證預算評估質量。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和評估手冊,採取包括評估培訓、進度控制、行為控制、痕跡化管理、評估管理審查等措施,對評估活動進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條 評估培訓。評估機構應組織諮詢專家進行集中培訓,使諮詢專家了解評估活動的要求、評估原則,掌握評估的方法,統一認識、統一要求、統一標準。
第二十一條 進度控制。評估機構應按照評估方案的時間要求,對評估啟動、項目分組與專家遴選、初評、初評結果反饋、綜合評估、評估報告撰寫等關鍵環節開展進度控制,並對關鍵環節相關人員的階段性工作結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糾正偏差,以保證關鍵環節工作內容順利完成。
第二十二條 行為控制。
(一)評估機構的行為控制。在評估活動中評估機構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堅持第三方立場,保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1)當參與評估活動的相關人員與被評對象有直接利害關係時,評估機構應向委託方事先申明並採取相應的迴避措施。
(2)維護被評對象的智慧財產權,不得向與預算評估活動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項目申報材料。
(3)應為諮詢專家創造有利於獨立、客觀、公正、充分發表意見的氛圍,不得向被評單位及與預算評估活動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透露專家諮詢意見。
(4)不得以評估事項為由採取任何方式收取被評對象的報酬、費用和禮品等。
(5)不得篡改項目預算申報材料、專家諮詢意見。
(6)評估機構是評估結果的責任者,應加強對項目預算申報材料的理解,提高對諮詢專家意見的分析和判斷能力。
(7)評估機構應當與委託方進行必要的溝通,提示其合理理解並恰當使用評估報告。
(8)未經委託方同意,評估機構不得對外發布評估結果,不得向被評對象及與預算評估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項目評估報告和有關項目評估結果。
(二)諮詢專家的行為控制。評估機構應與諮詢專家簽訂工作協定,約束和規範諮詢專家的行為。
(1)維護被評對象的智慧財產權,專家不得向與預算評估活動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項目申報材料。專家有對評估所涉及課題的研究內容、技術路線、預算方案等進行保密的義務。
(2)專家不得向單位或個人泄露項目諮詢結果。
(3)專家有義務接受評估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4)專家應獨立、客觀、實事求是地提供諮詢意見。
(5)專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被評對象的報酬、費用和禮品等。
(6)評估機構應建立評估諮詢專家的信用管理制度,對專家的行為表現、工作質量等進行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痕跡化管理。預算評估組織過程中,建立對各個環節和每項工作內容的過程檔案管理,對專家在調研諮詢、問題分析等評估中的關鍵信息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建立評估工作審查機制。審查內容包括組織程式的規範性、專家遴選與工作的合規性、過程檔案管理的規範性、評估報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結論是否明確和嚴謹、分析推理是否合乎邏輯、依據是否充分、文字表述是否清晰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科技部應建立專業機構、評估機構、專家、項目負責人和申報單位在預算評估活動中的信用記錄和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對預算評估工作的有效監督。
專業機構、評估機構均有義務接受科技部、財政部等部門對項目預算評估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專業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擬立項項目清單、項目申報材料、組織協調等資源和條件,保障評估活動規範開展。專業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開展預算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 預算評估流程結束後,若出現針對項目預算評估結果的申訴情況,專業機構可根據申訴要求調取評估文檔,評估機構有義務配合專業機構了解相關評估文檔。
第二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估行業規範,加強能力和條件建設,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評估業務流程,加強高素質人才隊伍建設。評估機構存在違反評估行業規範行為的,科技部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記錄機構不良信用、批評、通報、相關項目預算評估結果無效,或取消該單位的重點專項項目預算評估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專家應當具備評估所需的專業能力,恪守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開展評估工作,遵守保密、迴避等工作規定,不得利用評估謀取不當利益。專家存在向評估機構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擴散評估結果、利用評估謀取不當利益等違規行為的,評估機構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記錄專家不良信用、專家意見無效、取消專家評估資格等處理措施,相關情況及信息應及時書面報告科技部,科技部視情節輕重,將專家不良信用信息計入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涉嫌存在違紀行為的,移送其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或申報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開展評估工作,及時提供真實、完整和有效的評估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開展評估工作。項目負責人或申報單位存在干擾評估機構獨立開展評估工作的違規行為的,科技部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記錄該項目負責人或申報單位不良信用、通報、暫緩甚至撤消項目及其預算、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中央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存在違紀行為的相關人員,移送其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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