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政府引導基金直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進我省區域性資本市場加快發展,促進資本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積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緩解企業融資困境,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政府引導基金直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映。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省級政府引導基金作用,推進區域性資本市場加快發展,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加大對掛牌企業的支持力度,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16〕20號)和省政府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投基金,是指由省財政出資設立,以股權投資方式運營,投資於齊魯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的政策性基金,重點支持科技型、創新型企業。
第三條 直投基金投資遵循“企業自願、市場運作、規範透明、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四條 直投基金資金由省級政府引導基金安排。
第五條 直投及代償標準。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齊魯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直投基金給予每戶企業平均300萬元的股權投資支持。此前已在齊魯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2016年12月31日前也可享受直投基金政策,重點支持科技型和創新型企業。直投基金投資的掛牌企業不能按期償還的銀行貸款本金,省級政府引導基金可按20%的比例代償,並相應轉為對項目企業的股權投資。
第六條 直投基金投資單一企業(包括代償銀行貸款)所持股比例不超過30%。
第七條 直投基金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第八條 職責劃分。
(一)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履行直投基金出資人職責, 負責直投基金投資運行市場監管,協調各部門、單位直投基金工作;
(二)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齊魯股權交易中心篩選股權清晰、產權明確、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成長性好的企業掛牌;
(三)山東省財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山東發展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受託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直投機構),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行使省財政廳在投資決策等方面的授權;
(四)齊魯股權交易中心負責企業掛牌工作,並將掛牌企業名單函報省財政廳和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同時向直投機構提供掌握的掛牌企業相關資訊。
第九條 按照普惠和均衡原則,省財政廳將掛牌企業名單分別交由直投機構實施投資。為加快投資進度,兩直投機構實施投資不同步時,可對直投機構投資掛牌企業名單予以調整。
第十條 直投基金投資入股價格原則上按具有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確定,個別企業也可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直投基金操作流程。
(一)省財政廳將掛牌企業名單傳送給直投機構。
(二)齊魯股權交易中心根據劃分名單,向直投機構提供其需要的掛牌企業資訊。
(三)直投機構與擬投資掛牌企業對接開展入股談判,與符合條件的掛牌企業簽訂投資協定。
(四)直投機構按協定約定進行投資,同時將投資協定書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直投基金代償銀行貸款流程。直投基金投資的掛牌企業發生不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本金的,可通過直投機構提出申請,由直投機構審核後統一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申請直投基金代償銀行貸款本金的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直投基金代償銀行貸款申請書,包括所報檔案材料目錄、對所報材料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契約及貸款發放原始憑證複印件;
(四)由發放貸款銀行確認的企業貸款壞賬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條 對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掛牌企業,直投機構可不予投資:
(一)掛牌企業申報、盡職調查材料等弄虛作假的;
(二)掛牌企業生產經營處於停滯狀態或瀕臨倒閉的;
(三)掛牌企業突發重大事項,包括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犯罪,對正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第十五條 對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掛牌企業,直投機構可不予代償銀行貸款:
(一)符合第十四條中任一條款的;
(二)直投基金持股比例已達到30%的;
(三)具有其他不予代償情形的。
第十六條 直投基金投資單個項目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經各方同意後可再延長2年。
第十七條 基金收益包括投資項目的股權分紅及股權轉讓增值收益,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為鼓勵直投機構加強直投基金運行管理,省財政暫將項目收益的30%讓渡給直投機構。
第十八條 直投機構要本著“忠於職守、勤勉盡責”的原則,對已投項目進行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並定期向省財政廳報送投資運行情況。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直投基金代償資金的企業和個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許可權,由省級財政、金融、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惡意逃避債務造成直投基金損失的企業,將納入省財政信用負面清單並對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直投基金與省級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聯投機制,鼓勵省級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投資齊魯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對直投基金投資的掛牌企業也可進行跟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實力強、水平高的資本運營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與直投基金聯動,投資齊魯股權交易中心掛牌或擬掛牌企業。
第二十三條 建立直投基金和銀行信貸投貸聯動機制,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放大倍數跟進直投基金投資的掛牌企業項目。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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