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實施辦法

為加快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促進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助推更多PPP項目落地,山東省財政廳發布了《山東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15年7月30日 
為加快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促進我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助推更多PPP項目落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運用政府引導基金促進股權投資加快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4〕1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44號)有關規定,設立山東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並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金設立的目的
通過設立PPP發展基金,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重點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增強社會資本投資信心,促進各地加快推廣運用PPP模式,引導民間資本積極投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切實緩解基礎設施投資缺口大、政府財力不足、債務負擔較重等困難。同時,進一步推動政府投融資體制機制創新,有效發揮社會資本管理效率高、技術創新能力強的優勢,加快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PPP項目資金投入渠道,促進實現民生改善、發展動力增強等多重目標。
二、基金的發起與設立
(一)基金名稱:山東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以下簡稱PPP發展基金)。
(二)基金規模:800億元。
(三)基金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時,須報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批准。
(四)基金出資人構成:
1.政府引導基金出資人:①省財政廳;②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③部分市縣財政局。
2.其他出資人:①銀行機構;②保險、信託資金;③其他社會資本。
(五)基金募集:PPP發展基金分3年募集到位。政府引導基金出資80億元,銀行、保險、信託等其他出資人出資720億元。根據投資進度,2015年首批基金規模為200億元,其中引導基金出資20億元。
三、基金的投資範圍和運作模式
(一)基金的投資範圍。PPP發展基金的投資範圍限于山東境內,投資重點為納入省級PPP項目庫且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PPP項目,其中對省級以上試點項目及參與引導基金出資市、縣的適合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二)基金的運作模式。山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省經投公司)根據授權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組織發起設立PPP發展基金。基金實行母子基金兩級架構,在突出激勵引導、切實發揮財政資金槓桿放大作用的同時,堅持市場化專業運作,藉助專業投資機構多元化投融資服務和項目管理經驗,採取股權、債權或股權債權組合等多種靈活有效方式,提升投資效率。引導基金在運作模式上,重點採取與知名投資機構合作設立子基金的方式,通過與若干家實力雄厚且市場聲譽良好的國家級、省級機構合作設立子基金,充分發揮專業投資機構的管理優勢,在引資的同時吸引高端管理人才、先進管理模式進駐山東,以保證投資的質量和效果。同時,也可與有意向的市開展合作,制定專門管理辦法,支持部分市在當地設立PPP子基金,調動市縣政府的積極性,推動PPP管理模式在全省加快推廣。對事關全省發展的重大項目,也可由省經投公司通過合法規範形式管理投資,以提高基金投資效率。
四、基金的管理體制
(一)引導基金管理體制。主要參照魯政辦發〔2014〕44號檔案相關規定執行。省財政廳作為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辦事機構,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省金融辦作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引導基金投資重點、讓利政策以及擬參股子基金等重大決策事項由省決策委員會確定。省財政廳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PPP項目儲備庫和項目信息平台建設,開展“物有所值”評估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確保項目質量,優先選擇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投資規模較大、長期契約關係清楚、具有長期穩定需求的項目向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推介。
(二)子基金管理體制。主要採取所有權、管理權、託管權相分離的管理體制。省經投公司與社會投資人、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出資人協定,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優先權社會出資人按約定取得穩定合理回報,但不直接參與基金投資的項目決策。基金管理機構(GP)依據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按照市場規則負責子基金投資項目決策和投後管理。省經投公司根據授權代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按照出資協定對子基金運營進行監督。
五、基金的投資回報和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收益來源。
1.所投資PPP項目的股權分紅收益及股權轉讓增值收益;
2.對PPP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利息收入;
3.基金間隙資金用於穩健類金融產品產生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1.PPP發展基金在收益分配上主要採取優先與劣後的結構,政府引導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團隊可作為劣後級,其他社會出資人根據其風險偏好可作為優先權。
2.子基金每年所得收益,首先用於分配與優先權出資人約定的固定收益;基金收益超過優先權出資人固定收益的剩餘部分,在其他出資人之間進行分配,也可作為浮動收益在優先權、劣後級出資人之間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政策在基金合夥協定或章程中明確。基金投資期內,對參與出資市縣的累計投資額度一般不低於其出資額的3倍。參與出資的市縣如當年未獲得基金投入,其出資部分可享受優先權出資人的固定收益。
六、基金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
(一)基金的監督管理。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實行全過程公開透明操作,接受社會監督。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費率、社會資本出資人出資額度以及出資條件的確定等,一般應採取公平、公開、競爭、擇優的遴選機制。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資金必須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託管。子基金的具體運作情況實行社會中介機構獨立審計制度。
(二)基金的風險防控。省經投公司負責對子基金進行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定期向省財政廳報送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的運行情況。當PPP發展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省經投公司應及時向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按協定採取終止合作等必要措施,最大限度防範化解風險。
(三)基金的績效評價。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引導基金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PPP發展基金投資運行情況進行評估,並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
七、基金的退出機制
PPP發展基金在退出機制安排上,實行股權投資的,到期優先由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回購,社會資本方不回購的,可由市縣政府方回購,並寫入項目的PPP合作協定中;實行債權投入的,由借款主體項目公司按期歸還。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基金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其次由引導基金作為劣後級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其餘部分由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有效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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