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動新型城鎮化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城鎮化資金)是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任務,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城鎮化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城鎮化資金安排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扶持,政府引導、以補促建,各級聯動、形成合力”的原則,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投入機制。
第四條 城鎮化資金支持範圍:
(一)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新生小城市和重點示範鎮試點,特色小鎮創建;
(二)宜居村鎮建設和傳統村落保護;
(三)城鄉人居環境治理;
(四)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保護和城鄉建設抗震防災;
(五)海綿城市和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六)相關規劃、標準編制、能力建設等省本級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關於城鄉建設的重點工作。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五條 支持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新生小城市和重點示範鎮試點、特色小鎮創建的資金,主要依據國家和省評定公布的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新生小城市和重點示範鎮試點、特色小鎮創建名單和數量分配。
第六條 支持宜居村鎮建設和傳統村落保護的資金,主要依據省級評定公布的美麗宜居小鎮、美麗宜居村莊和傳統村落名單和數量分配。
第七條 支持城鄉人居環境治理的資金,主要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評定公布的農村污水垃圾治理示範縣(市、區)名單和數量分配。
第八條 支持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保護的資金,主要依據國家和省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含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優秀建築)、風景名勝區,統籌年度預算進行支持。
支持城鄉建設抗震防災的資金,主要支持設區市和地震烈度8度及以上的縣(市)。
第九條 支持海綿城市和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資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其中,海綿城市建設資金主要是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建設面積等因素分配,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資金主要是按照年度計畫完工長度等因素分配。
進行海綿城市和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市縣,須編制專項建設規劃、分期實施方案(或年度建設計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委託第三方對各地實施方案和建設計畫進行競爭性評審,擇優選定海綿城市建設示範市和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納入省級資金支持範圍。
第十條 省本級支出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關於城鄉建設的重點工作支出,按照節儉高效、保障省級履職盡責、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工作任務的原則統籌安排,可用於獎勵先進等支出。
第三章 指標下達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要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規定時限內分配城鎮化資金。
第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及時做好試點選定、項目評審、計畫審核等基礎工作,並及時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為按時下達預算指標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三條 各地財政部門收到資金後,要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並將分配結果、績效目標等及時報上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四條 要積極創新資金使用方式,綜合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投資補助、項目獎勵、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發債增信、運營補貼等手段,引導和帶動各類社會資金投入,共同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
第十五條 支持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新生小城市和重點示範鎮試點、特色小鎮創建的資金,由各市(縣、鎮)統籌用於規劃設計、試點經驗總結提升項目,產業園區和農村新型社區公共配套項目,城鎮道路交通、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以及特色小鎮的特色產業發展等。
第十六條 支持宜居村鎮建設和傳統村落保護的資金,由有關村鎮統籌用於編制建設規劃和保護規劃,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和歷史遺存修復等。
第十七條 支持城鄉環境治理的資金,由農村污水垃圾處理示範縣(市)統籌用於城鄉生活污水垃圾規劃編制、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和政府監管能力建設等。
第十八條 支持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保護的資金,主要用於編制保護規劃和保護方案,開展遺存和景點普查登記,整治周邊環境,完善配套設施,修繕歷史街區和優秀建築等。
支持城鄉建設抗震防災的資金,主要用於編制和修訂抗震防災規劃,抗震技術科學研究和推廣套用等。
第十九條 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資金,由各地統籌用於海綿型建築與小區、海綿型道路與廣場、海綿型公園綠地與河道和排水防澇、調蓄截污、水生態修復等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實施和運營監管等。
支持綜合管廊建設的資金,由各地統籌用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項目及其輔助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實施和運營監管等。
海綿城市和綜合管廊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在不改變既定用途的情況下,省級補助資金可作為項目公司(SPV)政府出資資本金。
第二十條 省本級支出主要用於城鄉建設規劃編制、建設標準規程制定、市政公用事業和工程建設市場監管,以及其他保障機關履職的向社會購買服務支出等。
第五章 資金監管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化資金的監督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城鎮化資金,嚴禁將城鎮化資金用於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三公”經費支出、平衡本級預算等。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並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建設,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城鎮化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支出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4〕70號檔案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11號)及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對城鎮化資金的分配審批負責;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供的申報材料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負責。對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和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城鎮化資金績效評價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分級實施。根據實際需要,可委託專家、中介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分配年度城鎮化建設資金、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項目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山東省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建〔2016〕26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