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住房和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住房和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和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補齊城市建設管理短板,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山東省綠色建築促進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1〕45號檔案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3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創建特色小鎮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49號)等規定,結合《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要求和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住房和城鎮化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小區綜合整治獎補政策,支持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品質提升工程,推動各地裝配式建築和綠色建築發展等住房和城鎮化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最佳化權責配置。堅持放管結合、權責對等的原則,財政部門聚焦預算編制,放開預算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聚焦資金分配,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二)保障重點支出。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配置資金,防止資金使用分散化、碎片化。
(三)改進管理方式。堅持資金分配與項目監管並重的原則,實施任務清單管理模式,任務清單與預算指標同步下達,確保完成預算執行和任務清單中的約束性指標。
(四)注重資金績效。堅持花錢必問效的原則,強化結果導向和投入產出分析,推進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六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申請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供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七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按要求編制預算績效目標,監控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績效目標確定後,一般不予調整和變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和變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轉移支付預算調整和變更流程報批。
第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揮項目庫對資金預算的基礎支撐和約束作用,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專項資金項目全部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第九條 要加強資金統籌,對中央財政支持住房和城鎮化建設事業發展方面的資金,要優先安排省委、省政府確定實施的重點項目,與省級住房和城鎮化建設資金形成合力。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允許市縣在完成約束性任務後,將剩餘資金在專項資金內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 對於專項資金任務清單、省級保留審批權的項目以及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報分管省領導同意後實施。
第十二條 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凡屬於政府採購範圍或列入購買服務目錄內的項目,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完整、準確、全面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或購買服務計畫。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任務清單主要包括:
(一)支持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獎補。加快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支持土建、安裝工程和水電氣暖等配套設施建設,以及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等。
(二)支持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小區綜合整治。推動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住宅小區改造以及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試點,支持治安防控、環衛消防、小區環境和基礎設施整治改造,專業物業服務以及小區居民整治改造意願強烈的其他項目建設。
(三)支持生態修復城市修補和城市品質提升。開展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環衛及其他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城市路網最佳化、綠道和停車設施建設,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建設,城市供水、供氣和供熱設施建設,城市河道和黑臭水體治理,園林綠化和管網改造,污水垃圾處理和人居環境改善等。
(四)支持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支持綠色建築和超低能耗建築推廣,開展建築節能改造、公共建築能效提升,推動建築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和建設綠色生態城區(鎮)、綠色智慧住區建設,制定建築節能和綠色發展規劃,實施建築能效監測、開展綠色建築技術研發推廣等。
(五)支持裝配式建築發展。支持開展裝配式建築示範推廣,培育裝配式技術產業,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等。
(六)支持新型城鎮化試點示範。推動省級新型城鎮化試點和特色小鎮發展,支持試點城鎮和特色小鎮交通、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
(七)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用於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其他重點支出。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履行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制定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本級支出預算執行和專項資金分配的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報省財政廳備案。同時,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建設,按時完成建設任務和年度計畫,及時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驗收備案。
專項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里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根據全省住房和城鎮化建設事業發展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統籌安排使用,著力支持民生保障、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專項資金安排使用主要依據以下原則:
(一)著眼惠民生。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和老舊小區綜合整治改造,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補貼發放,保障和改善民眾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
(二)著眼補短板。支持解決城鎮生態、功能、空間、風貌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治理城市病,促進城鎮發展從外延擴張向內涵提升轉變。
(三)著眼高質量發展。支持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城鎮綜合功能,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搭建新舊動能轉換載體。
(四)著眼綠色發展。支持城鎮污水垃圾和大氣污染治理,推動建築節能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促進城鎮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可持續發展。
第十六條 按照精簡項目申報、提高管理效能、利於項目實施的原則,專項資金分配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因素法”分配。選取客觀因素,合理確定權重,結合各地財政困難程度,按照分配公式切塊下達,重點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財力薄弱地區傾斜,由市縣按規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二)市縣整體競爭立項分配。採用競爭性評審分配方式,擇優選定試點示範市、縣(市、區)、鎮(鄉)或建設單位切塊下達,地方政府和建設單位結合實際,在規定許可權內自主安排使用資金。
其中,以獎代補方式分配的資金,原則上一律以上年數據為依據測算,避免資金閒置。
第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綜合權衡年度資金預算、發展計畫、任務目標、項目屬性、投資規模、融資渠道等情況,科學遴選確定資金分配因素和權重,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定的資金分配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廳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後,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審核通過後,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對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等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 組織政府採購及購買服務活動。相關部門應當早謀劃、早決策,切實加快預算執行。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競爭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將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二十一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
第二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加大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力度,省財政廳負責公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自覺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和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制定具體的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7〕13號)、《關於印發〈山東省城鎮和困難工礦區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7〕1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7〕24號)、《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8〕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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