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是國務院於2013年04月23日發布,自2013年04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3年04月23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4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環保綜合規定
--2013年4月23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徐紹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情況,請審議。
一、工作進展及主要成效
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明確提出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的目標任務。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綜合考慮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和生態服務價值的基礎上,採取財政轉移支付或市場交易等方式,對生態保護者給予合理補償,是明確界定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權利義務、使生態保護經濟外部性內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對於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促進欠發達地區和貧困人口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對於加快建設生態文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補償機制建設。2005年,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首次提出,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十二五”規劃綱要就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問題作了專門闡述,要求研究設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推行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加快制定實施生態補償條例。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全國人大連續三年將建立生態補償機製作為重點建議。2005年以來,國務院每年都將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列為年度工作要點,並於2010年將研究制定生態補償條例列入立法計畫。根據中央精神,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大力實施生態保護建設工程的同時,積極探索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在森林、草原、濕地、流域和水資源、礦產資源開發、海洋以及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領域取得積極進展和初步成效,生態補償機制建設邁出重要步伐。
(一)各部門密切協作,合力推進生態補償機制建設。
1.開展生態補償政策法規研究制訂工作。2006年以來,發展改革委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十一五”規劃綱要要求,組織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方編制省級功能區規劃,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供了空間布局框架和制度基礎;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地方、科研機構在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方面開展了大量研究,成立了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1個部門和單位組成的生態補償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聘請多名各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諮詢委員會,先後派出10個調研組赴18個省(區、市)進行專題調研,系統總結地方的經驗做法,明確了工作方向和工作重點。與亞行等國際組織合作,組織開展了9項專題研究,在寧夏、四川、江西等地舉辦生態補償國際研討會,釐清了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主要理論問題。在此基礎上,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關於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和《生態補償條例》草稿,提出了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總體思路和政策措施。
2.初步形成生態補償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林業局先後出台了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和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在森林領域率先開展生態補償。其中,國有國家級公益林每畝每年補助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從最初的每畝每年5元提高到2010年的10元和今年的15元,目前補償範圍已達18.7億畝。二是建立了草原生態補償制度。2011年,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出台了草原生態保護獎勵補助政策,對禁牧草原按每畝每年6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落實草畜平衡制度的草場按每畝每年1.5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同時對人工種草良種和牧民生產資料給予補貼,對草原生態改善效果明顯的地方給予績效獎勵。截至2012年年底,草原禁牧補助實施面積達12.3億畝,享受草畜平衡獎勵的草原面積達26億畝。三是探索建立水資源和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今年3月,國務院批覆了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地區對口協作工作方案,支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受水區的北京市、天津市對水源區的湖北、河南、陝西等省開展對口協作。今年年初,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出台檔案要求進一步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並正在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四是形成了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制度。從2003年起,國家設立礦山地質環境專項資金,支持地方開展歷史遺留和礦業權人滅失礦山的地質環境治理。2006年,國務院批准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同年,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原環保總局出台了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2010年,國土資源部出台發展綠色礦業的指導意見。五是建立了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制度。2008年以來,財政部出台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通過提高轉移支付補助係數的方式,加大對青海三江源保護區、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目前,轉移支付實施範圍已擴大到466個縣(市、區)。同時,中央財政還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等禁止開發區給予補助。
3.加大生態補償資金投入力度。據統計,中央財政安排的生態補償資金總額從2001年的23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約780億元,累計約2500億元。其中,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從2001年的10億增加到2012年的133億元,累計安排549億元;草原生態獎勵補助資金從2011年的136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150億元,累計安排286億元;礦山地質環境專項資金從2003年的1.7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47億元,累計安排237億元;水土保持補助資金從2001年的13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54億元,累計安排269億元;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從2008年的61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371億元,累計安排1101億元。財政部會同海洋局從2010年開始,利用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38.8億元,開展海洋保護區和生態脆弱區的整治修復。近年來,中央財政還對濕地保護和流域水環境保護給予了適當補助。此外,1998年以來,國家先後啟動實施了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天然林保護、京津風沙源治理、西南岩溶地區石漠化治理、長江黃河上中游等重點區域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甘肅甘南黃河重要水源補給區以及塔里木河、石羊河、黑河等生態脆弱河流綜合治理等重大生態建設工程,累計投入約8000億元。
4.積極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為探索重點區域綜合性生態補償辦法,拓寬生態補償領域,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了相關試點。按照國務院批覆的《西部大開發“十二五”規劃》要求,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了祁連山、秦嶺-六盤山、武陵山、黔東南、川西北、滇西北、桂北等7個不同類型的生態補償示範區建設,通過整合資金、明確重點、完善辦法、落實責任,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供經驗。2007年,原環保總局出台了關於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的指導意見。2010年,財政部會同林業局啟動了濕地保護補助工作,將27個國際重要濕地、43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86個國家濕地公園納入補助範圍。2011年,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出台了涉及浙江、安徽兩省的新安江流域水環境補償試點實施方案,明確補償的資金來源、標準和具體辦法,開展跨省級行政區域水環境生態補償試點。今年,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開展了生物多樣性保護補助,會同林業局啟動了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助試點。
5.加強監測和監督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劃和政策要求,各部門完善統計評價體系,加強對生態補償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制定出台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辦法,採取地方自查與中央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考核,將轉移支付資金撥付與縣域生態環境狀況評估結果掛鈎。財政部會同林業局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績效評價體系,把生態補償資金與森林質量掛鈎。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出台了中央財政草原生態保護獎勵補助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形成了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政策的獎罰機制。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加強跨省斷面水質監測體系建設,對主要河流跨省斷面水質進行實時線上監測。住房城鄉建設部加強了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情況的遙感動態監測。海洋局出台了海洋生態資本評估技術導則等規範。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青海三江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試驗區總體方案,青海省在試驗區建立綠色績效考評制度,取消了地區生產總值等經濟指標要求。
(二)各地主動探索,積極推進重點領域生態補償實踐。
1.在森林方面。2012年,已有27個省(區、市)建立了省級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支持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保護,資金規模達51億元。例如,山東省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同時組織市、縣財政分別對省、市、縣級生態公益林進行補償,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聯動的補償機制。廣東省由省、市、縣按比例籌集公益林補償資金。福建省從江河下游地區籌集資金,用於對上游地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各地對地方公益林的補償標準,東部地區明顯高於中央對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西部地區則大多低於中央補償標準。北京市對生態公益林每畝每年補助40元,並建立了護林員補助制度,每人每月補助480元。
2.在草原方面。內蒙古自治區多渠道籌集國家草原生態保護獎補配套資金,2011年,自治區、盟(市)和旗(縣)三級財政落實配套資金10.3億元,並根據草原承載能力,核定了2689萬個羊單位的減畜任務,分三年完成。甘肅省將該省草原分為青藏高原區、黃土高原區和荒漠草原區,實行差別化的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政策,將減畜任務分解到縣、鄉、村和牧戶,層層簽訂草畜平衡及減畜責任書。2010年,青海省在三江源試驗區率先開展草原生態管護公益崗位試點,從業人員3萬多人,每人每年補助1.2萬元;省財政支持建立了三江源保護髮展基金。
3.在濕地方面。各地加大財政補助力度,逐步將重要濕地納入生態補償範圍。天津市安排專項資金,對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集體或個人長期委託管理的土地進行經濟補償。山東省對實施退耕(漁)還濕區域內農民給予補償,並對農民轉產轉業給予支持。黑龍江省、廣東省每年各安排1000萬元,專項用於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蘇州市將重點生態濕地村、水源地村納入補償範圍,對因保護生態環境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
4.在流域和水源地方面。在中央財政支持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試點的同時,各地積極開展流域橫向水生態補償實踐探索,形成了多種補償模式。例如,浙江省在全省8大水系開展流域生態補償試點,對水系源頭所在市、縣進行生態環保財力轉移支付,成為全國第一個實施省內全流域生態補償的省份。江西省安排專項資金,對“五河一湖”(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和鄱陽湖)及東江源頭保護區進行生態補償,補償資金的20%按保護區面積分配,80%按出境水質分配,出境水質劣於Ⅱ類標準時取消該補償資金。江蘇省在太湖流域、湖北省在漢江流域、福建省在閩江流域分別開展了流域生態補償,斷面水質超標時由上游給予下游補償,斷面水質指標值優於控制指標時由下游給予上游補償。北京市安排專門資金,支持密雲水庫上遊河北省張家口市、承德市實施“稻改旱”工程,在周邊有關市(縣)實施100萬畝水源林建設工程。天津市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引灤水源保護工程。
5.在礦產資源開發方面。已有30個省(區、市)建立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截至2012年年底,已有80%的礦山繳納了保證金,累計612億元,占應繳總額的62%。山西省從2006年開始進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試點,對所有煤炭企業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轉產發展資金。截至2012年年底,山西省累計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970億元、煤炭企業提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311億元,提取轉產發展資金140億元。
6.在海洋方面。山東、福建、廣東等省堅持環境治理海陸統籌,在圍填海、跨海橋樑、航道、海底排污管道等工程建設中開展海洋生態補償試點。山東省2011-2012年累計徵收海洋工程生態補償費7750萬元,專項用於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修復、保護、整治和管理。福建省、廣東省要求項目開發主體在紅樹林種植、珊瑚礁異地遷植、中華白海豚保護等方面履行義務,對工程建設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補償。廣東省大亞灣開發區安排資金扶持失海社區發展,對失海漁民給予創業扶持和生活補貼。
7.在重點生態功能區方面。江蘇省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以及省級重點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和重要水源涵養地所在市、縣給予生態轉移支付。江西省從2011年起每年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設立省級自然保護區獎勵制度。福建省安排生態保護財力轉移支付資金,採取補助和獎勵相結合的方式,支持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增強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廣東省安排專項財政資金,支持26個納入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縣開展生態修復和改善民生。
(三)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的成效和經驗。
1.為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注入了新活力。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與生態建設、環境綜合治理互為補充,相輔相成,開創了我國生態保護工作的新局面。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公益林有效保護面積達到23.6億畝,退耕還林工程累計造林4.4億畝,生物多樣性保護日益加強,退牧還草工程區植被覆蓋度和產草量大幅提高,累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55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積持續減少,濕地生態系統修復取得積極進展,江河水源涵養區和重要水源地保護得到加強,我國生態狀況總體呈現生態惡化態勢得到初步遏制,重點治理區生態改善的勢頭。這些都與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有著直接的關係。生態補償作為一種制度安排,不僅有利於帶動生態保護投入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有利於建立生態保護者恪盡職守、生態受益者積極參與的激勵機制。
2.促進了欠發達地區轉型發展。中央生態補償投入的重點在中西部地區、重點生態區和貧困地區。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不僅促進了這些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而且帶動了這些地區轉型發展。中西部地區更加注重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經濟增速連續5年超過東部地區,區域發展差距逐步擴大趨勢得到初步遏制,特色優勢產業得到健康發展,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高,社會保障覆蓋面進一步擴大,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升,集中連片貧困地區民眾脫貧致富步伐加快,生態保護取得積極進展,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降低,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得到加強,初步實現了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和生態恢復共贏局面。
3.積累了寶貴的工作經驗。一是堅持生態補償與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相結合,明確重點生態功能區戰略定位,不斷提升生態公共產品產出能力;二是堅持生態補償與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相結合,促進欠發達地區轉型發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堅持生態補償與生態建設、環境綜合治理相結合,形成生態環境保護的整體合力;四是堅持生態補償與權責落實相結合,明確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的權利義務,充分調動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五是堅持生態補償與改革創新相結合,既重視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又重視自下而上的實踐探索。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生態補償機制建設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由於這項工作起步較晚,涉及的利益關係複雜,對規律的認知水平有限,實施工作難度較大,因此在工作實踐中還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需要認真加以解決。
(一)生態補償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補償範圍偏窄。現有生態補償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礦產資源開發等領域,流域、濕地、海洋等生態補償尚處於起步階段,耕地及土壤生態補償尚未納入工作範疇。二是補償標準普遍偏低。地方反映,集體所有國家級公益林現行補償標準仍然偏低;隨著牛羊肉價格上漲,草畜平衡補助不足以彌補生產成本增加和減畜經濟損失。此外,有的領域補償標準過於籠統,不適應不同生態區域的實際情況。三是補償資金來源渠道和補償方式單一。補償資金主要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投入、優惠貸款、社會捐贈等其他渠道明顯缺失。除資金補助外,產業扶持、技術援助、人才支持、就業培訓等補償方式未得到應有的重視。此外,隨著轉移支付補償資金渠道增多,生態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和生態補償資金的關係需要進一步理清。四是補償資金支付和管理辦法不完善。有的地方補償資金沒有做到及時足額發放,有的甚至出現擠占、挪用補償資金現象。
(二)配套基礎性制度需要加快完善。一是相關產權制度不健全。明確生態補償主體、對象及其服務價值,必須以界定產權為前提,產權不夠明晰制約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例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需提高發證率和到戶率;全國還有近四分之一草原未承包,機動草原面積過大,南方草地和半農半牧區草原權屬不明晰,草原與林地權屬存在較多爭議。二是部分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尚未發布,省級生態功能區劃和功能定位需加快明確,為落實生態補償提供基礎。三是基礎工作和技術支撐不到位。生態補償標準體系、生態服務價值評估核算體系、生態環境監測評估體系建設滯後,有關方面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測算、生態補償標準等問題尚未取得共識,缺乏統一、權威的指標體系和測算方法。現有重點生態領域的監測評估力量分散在各個部門,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
(三)保護者和受益者的權責落實不到位。一是對生態保護者合理補償不到位。重點生態區的人民民眾為保護生態環境作出很大貢獻,但由於多種原因,還存在著保護成本較高、補償偏低的現象。除了標準偏低和有的地方未及時足額撥付補償資金外,一些地方還沒有把生態區域、生態保護者的底數摸清楚,不能有效實施生態補償全覆蓋,也是影響保護者積極性的原因之一。二是生態保護者的責任不到位。補償資金與保護責任掛鈎不緊密,儘管投入了補償資金,但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生態保護效果不佳的狀況,甚至在個別地方還存在著一邊享受生態補償、一邊破壞生態的現象。三是生態受益者履行補償義務的意識不強。生態產品作為公共產品,生態受益者普遍存在著免費消費心理,缺乏補償意識,需要加強宣傳和引導。四是開發者生態保護義務履行不到位,例如,還有部分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沒有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四)多元化補償方式尚未形成。近年來一些地方開展的橫向生態補償實踐仍處於探索過程中,實施效果還有待觀察,一些有條件的地方還尚未實施。橫向生態補償發展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在國家和地方層面,尚缺乏橫向生態補償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規範;開發地區、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上游地區與下游地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商平台和機制。資源稅改革尚未覆蓋煤炭等主要礦產品種,環境稅尚在研究論證過程中,制約了生態補償資金籌集。碳匯交易、排污權交易、水權交易等市場化補償方式仍處於探索階段。
(五)政策法規建設滯後。目前,我國還沒有生態補償的專門立法,現有涉及生態補償的法律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儘管近年來有關部門出台了一些生態補償的政策檔案和部門規章,但其權威性和約束性不夠。現有的政策法規,也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
總體來看,我國的生態補償機制還沒有根本確立,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利益調節格局還沒有真正形成,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需要付出長期艱苦的努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形勢將更加嚴峻,必須進一步加快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的進程,為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
(一)切實加大生態補償投入力度。中央財政將在均衡性轉移支付中,考慮不同區域生態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異,通過提高轉移支付係數等方式,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特別是中西部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歸併規範現有生態環保方面的專項資金,完善資金分配辦法,重點支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和恢復,鼓勵跨省流域、區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完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機制,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徵收力度。完善森林、草原、水、海洋等各種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加大各種資源費中用於生態補償的比重。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研究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適當調整稅負水平。適時開徵環境稅。加大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籌集力度。
(二)進一步明確受益者和保護者的權責。生態補償的支付主體是生態受益者,以及代表受益者的各級人民政府。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重要生態區域、大型廢舊礦區和跨省流域的生態補償;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本轄區內重點生態功能區、重要生態區域、廢舊礦區、集中飲用水水源地及流域海域的生態補償。將生態補償列入各級政府預算,切實履行支付義務,確保補償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引導企業、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等各類受益主體履行生態補償義務,督促生態損害者切實履行治理修復責任。督促受償者切實履行生態保護建設責任,保證生態產品的供給和質量。加強對生態補償資金使用和權責落實的監督管理。
(三)積極開展多元化補償方式探索和試點工作。充分套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態補償方式。搭建協商平台,完善支持政策,引導和鼓勵開發地區、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上游與下游通過自願協商建立橫向補償關係,採取資金補助、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實施橫向生態補償。積極運用碳匯交易、排污權交易、水權交易、生態產品服務標誌等補償方式,探索市場化補償模式,拓寬資金渠道。在東江、九龍江、赤水河、灤河、東江湖等開展流域和水資源生態補償試點,在水土流失嚴重地區、重要蓄滯洪區開展水生態補償試點。加快推進祁連山等7個生態補償示範區建設。在天津、山東、浙江、福建、廣東等省開展海洋生態補償試點;在西北地區開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助試點;在山西、內蒙古、陝西、新疆等省份的生態脆弱區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試點;在中東部地區典型煤礦塌陷區建立土地復墾示範區;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耕地及土壤生態補償試點;在雲南、四川、貴州、新疆等省(區)開展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試點。
(四)健全配套制度體系。進一步深化產權制度改革,明確界定林權、草原承包經營權、礦山開採權、水權,完善產權登記制度。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標準體系,根據各領域、不同類型地區的特點,完善測算方法,分別制定生態補償標準,並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切實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健全重點生態功能區、跨省流域斷面水量水質國家重點監控點位和自動監測網路,制定和完善監測評估指標體系,及時提供動態監測評估信息。逐步建立生態補償統計信息發布制度,抓緊建立生態補償效益評估機制,積極培育生態服務評估機構。將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成效納入地方政府的績效考核。強化科技支撐,開展生態補償理論和實踐重大課題研究。
(五)加快出台生態補償政策法規。通過完善政策和立法,建立健全生態補償長效機制。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在認真總結近年實踐經驗基礎上,研究提出推進工作的主要措施。加快研究起草生態補償條例,明確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範圍、補償對象、資金來源、補償標準、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考核評估辦法、責任追究等,爭取早日出台。鼓勵各地出台規範性檔案或地方法規,不斷推進生態補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組成的部際協調機制,加強對生態補償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研究解決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對生態補償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考核,加大對重點領域和區域生態補償特別是試點工作的指導協調。指導各地按照中央的總體部署,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確保生態補償政策落到實處。
(七)提升全社會生態補償意識。使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意識深入人心,是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和真正發揮作用的社會基礎。進一步加強生態補償宣傳教育力度,使各級領導幹部確立提供生態公共產品也是發展的理念,使生態保護者和生態受益者以履行義務為榮、以逃避責任為恥,自覺抵制不良行為;引導全社會樹立生態產品有價、保護生態人人有責的思想,營造珍惜環境、保護生態的好氛圍。
在大力推進生態補償工作的同時,國家還將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建設工程,加強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強化重點流域和區域水污染防治,使生態補償、生態建設和環境綜合治理得到同步推進。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多年來,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和積極推動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許多人大代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對政府工作發揮了重要的監督和指導作用。今後,我們將更加自覺地接受全國人大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紮實推進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各項工作,更加有效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努力開創建設美麗中國新局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徐紹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情況,請審議。
一、工作進展及主要成效
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明確提出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的目標任務。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綜合考慮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和生態服務價值的基礎上,採取財政轉移支付或市場交易等方式,對生態保護者給予合理補償,是明確界定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權利義務、使生態保護經濟外部性內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對於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促進欠發達地區和貧困人口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對於加快建設生態文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補償機制建設。2005年,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首次提出,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十二五”規劃綱要就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問題作了專門闡述,要求研究設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推行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加快制定實施生態補償條例。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全國人大連續三年將建立生態補償機製作為重點建議。2005年以來,國務院每年都將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列為年度工作要點,並於2010年將研究制定生態補償條例列入立法計畫。根據中央精神,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大力實施生態保護建設工程的同時,積極探索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在森林、草原、濕地、流域和水資源、礦產資源開發、海洋以及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領域取得積極進展和初步成效,生態補償機制建設邁出重要步伐。
(一)各部門密切協作,合力推進生態補償機制建設。
1.開展生態補償政策法規研究制訂工作。2006年以來,發展改革委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十一五”規劃綱要要求,組織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方編制省級功能區規劃,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供了空間布局框架和制度基礎;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地方、科研機構在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方面開展了大量研究,成立了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1個部門和單位組成的生態補償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聘請多名各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諮詢委員會,先後派出10個調研組赴18個省(區、市)進行專題調研,系統總結地方的經驗做法,明確了工作方向和工作重點。與亞行等國際組織合作,組織開展了9項專題研究,在寧夏、四川、江西等地舉辦生態補償國際研討會,釐清了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主要理論問題。在此基礎上,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關於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和《生態補償條例》草稿,提出了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總體思路和政策措施。
2.初步形成生態補償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林業局先後出台了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和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在森林領域率先開展生態補償。其中,國有國家級公益林每畝每年補助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從最初的每畝每年5元提高到2010年的10元和今年的15元,目前補償範圍已達18.7億畝。二是建立了草原生態補償制度。2011年,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出台了草原生態保護獎勵補助政策,對禁牧草原按每畝每年6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落實草畜平衡制度的草場按每畝每年1.5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同時對人工種草良種和牧民生產資料給予補貼,對草原生態改善效果明顯的地方給予績效獎勵。截至2012年年底,草原禁牧補助實施面積達12.3億畝,享受草畜平衡獎勵的草原面積達26億畝。三是探索建立水資源和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今年3月,國務院批覆了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地區對口協作工作方案,支持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受水區的北京市、天津市對水源區的湖北、河南、陝西等省開展對口協作。今年年初,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出台檔案要求進一步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並正在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四是形成了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制度。從2003年起,國家設立礦山地質環境專項資金,支持地方開展歷史遺留和礦業權人滅失礦山的地質環境治理。2006年,國務院批准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同年,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原環保總局出台了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2010年,國土資源部出台發展綠色礦業的指導意見。五是建立了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制度。2008年以來,財政部出台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通過提高轉移支付補助係數的方式,加大對青海三江源保護區、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目前,轉移支付實施範圍已擴大到466個縣(市、區)。同時,中央財政還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等禁止開發區給予補助。
3.加大生態補償資金投入力度。據統計,中央財政安排的生態補償資金總額從2001年的23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約780億元,累計約2500億元。其中,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從2001年的10億增加到2012年的133億元,累計安排549億元;草原生態獎勵補助資金從2011年的136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150億元,累計安排286億元;礦山地質環境專項資金從2003年的1.7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47億元,累計安排237億元;水土保持補助資金從2001年的13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54億元,累計安排269億元;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從2008年的61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371億元,累計安排1101億元。財政部會同海洋局從2010年開始,利用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38.8億元,開展海洋保護區和生態脆弱區的整治修復。近年來,中央財政還對濕地保護和流域水環境保護給予了適當補助。此外,1998年以來,國家先後啟動實施了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天然林保護、京津風沙源治理、西南岩溶地區石漠化治理、長江黃河上中游等重點區域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甘肅甘南黃河重要水源補給區以及塔里木河、石羊河、黑河等生態脆弱河流綜合治理等重大生態建設工程,累計投入約8000億元。
4.積極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為探索重點區域綜合性生態補償辦法,拓寬生態補償領域,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了相關試點。按照國務院批覆的《西部大開發“十二五”規劃》要求,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了祁連山、秦嶺-六盤山、武陵山、黔東南、川西北、滇西北、桂北等7個不同類型的生態補償示範區建設,通過整合資金、明確重點、完善辦法、落實責任,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供經驗。2007年,原環保總局出台了關於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的指導意見。2010年,財政部會同林業局啟動了濕地保護補助工作,將27個國際重要濕地、43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86個國家濕地公園納入補助範圍。2011年,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出台了涉及浙江、安徽兩省的新安江流域水環境補償試點實施方案,明確補償的資金來源、標準和具體辦法,開展跨省級行政區域水環境生態補償試點。今年,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開展了生物多樣性保護補助,會同林業局啟動了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助試點。
5.加強監測和監督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劃和政策要求,各部門完善統計評價體系,加強對生態補償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制定出台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辦法,採取地方自查與中央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考核,將轉移支付資金撥付與縣域生態環境狀況評估結果掛鈎。財政部會同林業局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績效評價體系,把生態補償資金與森林質量掛鈎。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出台了中央財政草原生態保護獎勵補助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形成了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政策的獎罰機制。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加強跨省斷面水質監測體系建設,對主要河流跨省斷面水質進行實時線上監測。住房城鄉建設部加強了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情況的遙感動態監測。海洋局出台了海洋生態資本評估技術導則等規範。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青海三江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試驗區總體方案,青海省在試驗區建立綠色績效考評制度,取消了地區生產總值等經濟指標要求。
(二)各地主動探索,積極推進重點領域生態補償實踐。
1.在森林方面。2012年,已有27個省(區、市)建立了省級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支持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保護,資金規模達51億元。例如,山東省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同時組織市、縣財政分別對省、市、縣級生態公益林進行補償,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聯動的補償機制。廣東省由省、市、縣按比例籌集公益林補償資金。福建省從江河下游地區籌集資金,用於對上游地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各地對地方公益林的補償標準,東部地區明顯高於中央對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西部地區則大多低於中央補償標準。北京市對生態公益林每畝每年補助40元,並建立了護林員補助制度,每人每月補助480元。
2.在草原方面。內蒙古自治區多渠道籌集國家草原生態保護獎補配套資金,2011年,自治區、盟(市)和旗(縣)三級財政落實配套資金10.3億元,並根據草原承載能力,核定了2689萬個羊單位的減畜任務,分三年完成。甘肅省將該省草原分為青藏高原區、黃土高原區和荒漠草原區,實行差別化的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政策,將減畜任務分解到縣、鄉、村和牧戶,層層簽訂草畜平衡及減畜責任書。2010年,青海省在三江源試驗區率先開展草原生態管護公益崗位試點,從業人員3萬多人,每人每年補助1.2萬元;省財政支持建立了三江源保護髮展基金。
3.在濕地方面。各地加大財政補助力度,逐步將重要濕地納入生態補償範圍。天津市安排專項資金,對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集體或個人長期委託管理的土地進行經濟補償。山東省對實施退耕(漁)還濕區域內農民給予補償,並對農民轉產轉業給予支持。黑龍江省、廣東省每年各安排1000萬元,專項用於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蘇州市將重點生態濕地村、水源地村納入補償範圍,對因保護生態環境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
4.在流域和水源地方面。在中央財政支持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試點的同時,各地積極開展流域橫向水生態補償實踐探索,形成了多種補償模式。例如,浙江省在全省8大水系開展流域生態補償試點,對水系源頭所在市、縣進行生態環保財力轉移支付,成為全國第一個實施省內全流域生態補償的省份。江西省安排專項資金,對“五河一湖”(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和鄱陽湖)及東江源頭保護區進行生態補償,補償資金的20%按保護區面積分配,80%按出境水質分配,出境水質劣於Ⅱ類標準時取消該補償資金。江蘇省在太湖流域、湖北省在漢江流域、福建省在閩江流域分別開展了流域生態補償,斷面水質超標時由上游給予下游補償,斷面水質指標值優於控制指標時由下游給予上游補償。北京市安排專門資金,支持密雲水庫上遊河北省張家口市、承德市實施“稻改旱”工程,在周邊有關市(縣)實施100萬畝水源林建設工程。天津市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引灤水源保護工程。
5.在礦產資源開發方面。已有30個省(區、市)建立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截至2012年年底,已有80%的礦山繳納了保證金,累計612億元,占應繳總額的62%。山西省從2006年開始進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試點,對所有煤炭企業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轉產發展資金。截至2012年年底,山西省累計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970億元、煤炭企業提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311億元,提取轉產發展資金140億元。
6.在海洋方面。山東、福建、廣東等省堅持環境治理海陸統籌,在圍填海、跨海橋樑、航道、海底排污管道等工程建設中開展海洋生態補償試點。山東省2011-2012年累計徵收海洋工程生態補償費7750萬元,專項用於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修復、保護、整治和管理。福建省、廣東省要求項目開發主體在紅樹林種植、珊瑚礁異地遷植、中華白海豚保護等方面履行義務,對工程建設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補償。廣東省大亞灣開發區安排資金扶持失海社區發展,對失海漁民給予創業扶持和生活補貼。
7.在重點生態功能區方面。江蘇省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以及省級重點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和重要水源涵養地所在市、縣給予生態轉移支付。江西省從2011年起每年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設立省級自然保護區獎勵制度。福建省安排生態保護財力轉移支付資金,採取補助和獎勵相結合的方式,支持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增強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廣東省安排專項財政資金,支持26個納入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縣開展生態修復和改善民生。
(三)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的成效和經驗。
1.為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注入了新活力。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與生態建設、環境綜合治理互為補充,相輔相成,開創了我國生態保護工作的新局面。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公益林有效保護面積達到23.6億畝,退耕還林工程累計造林4.4億畝,生物多樣性保護日益加強,退牧還草工程區植被覆蓋度和產草量大幅提高,累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55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積持續減少,濕地生態系統修復取得積極進展,江河水源涵養區和重要水源地保護得到加強,我國生態狀況總體呈現生態惡化態勢得到初步遏制,重點治理區生態改善的勢頭。這些都與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有著直接的關係。生態補償作為一種制度安排,不僅有利於帶動生態保護投入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有利於建立生態保護者恪盡職守、生態受益者積極參與的激勵機制。
2.促進了欠發達地區轉型發展。中央生態補償投入的重點在中西部地區、重點生態區和貧困地區。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不僅促進了這些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而且帶動了這些地區轉型發展。中西部地區更加注重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經濟增速連續5年超過東部地區,區域發展差距逐步擴大趨勢得到初步遏制,特色優勢產業得到健康發展,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高,社會保障覆蓋面進一步擴大,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升,集中連片貧困地區民眾脫貧致富步伐加快,生態保護取得積極進展,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降低,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得到加強,初步實現了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和生態恢復共贏局面。
3.積累了寶貴的工作經驗。一是堅持生態補償與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相結合,明確重點生態功能區戰略定位,不斷提升生態公共產品產出能力;二是堅持生態補償與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相結合,促進欠發達地區轉型發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堅持生態補償與生態建設、環境綜合治理相結合,形成生態環境保護的整體合力;四是堅持生態補償與權責落實相結合,明確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的權利義務,充分調動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五是堅持生態補償與改革創新相結合,既重視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又重視自下而上的實踐探索。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生態補償機制建設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由於這項工作起步較晚,涉及的利益關係複雜,對規律的認知水平有限,實施工作難度較大,因此在工作實踐中還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需要認真加以解決。
(一)生態補償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補償範圍偏窄。現有生態補償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礦產資源開發等領域,流域、濕地、海洋等生態補償尚處於起步階段,耕地及土壤生態補償尚未納入工作範疇。二是補償標準普遍偏低。地方反映,集體所有國家級公益林現行補償標準仍然偏低;隨著牛羊肉價格上漲,草畜平衡補助不足以彌補生產成本增加和減畜經濟損失。此外,有的領域補償標準過於籠統,不適應不同生態區域的實際情況。三是補償資金來源渠道和補償方式單一。補償資金主要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投入、優惠貸款、社會捐贈等其他渠道明顯缺失。除資金補助外,產業扶持、技術援助、人才支持、就業培訓等補償方式未得到應有的重視。此外,隨著轉移支付補償資金渠道增多,生態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和生態補償資金的關係需要進一步理清。四是補償資金支付和管理辦法不完善。有的地方補償資金沒有做到及時足額發放,有的甚至出現擠占、挪用補償資金現象。
(二)配套基礎性制度需要加快完善。一是相關產權制度不健全。明確生態補償主體、對象及其服務價值,必須以界定產權為前提,產權不夠明晰制約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例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需提高發證率和到戶率;全國還有近四分之一草原未承包,機動草原面積過大,南方草地和半農半牧區草原權屬不明晰,草原與林地權屬存在較多爭議。二是部分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尚未發布,省級生態功能區劃和功能定位需加快明確,為落實生態補償提供基礎。三是基礎工作和技術支撐不到位。生態補償標準體系、生態服務價值評估核算體系、生態環境監測評估體系建設滯後,有關方面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測算、生態補償標準等問題尚未取得共識,缺乏統一、權威的指標體系和測算方法。現有重點生態領域的監測評估力量分散在各個部門,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
(三)保護者和受益者的權責落實不到位。一是對生態保護者合理補償不到位。重點生態區的人民民眾為保護生態環境作出很大貢獻,但由於多種原因,還存在著保護成本較高、補償偏低的現象。除了標準偏低和有的地方未及時足額撥付補償資金外,一些地方還沒有把生態區域、生態保護者的底數摸清楚,不能有效實施生態補償全覆蓋,也是影響保護者積極性的原因之一。二是生態保護者的責任不到位。補償資金與保護責任掛鈎不緊密,儘管投入了補償資金,但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生態保護效果不佳的狀況,甚至在個別地方還存在著一邊享受生態補償、一邊破壞生態的現象。三是生態受益者履行補償義務的意識不強。生態產品作為公共產品,生態受益者普遍存在著免費消費心理,缺乏補償意識,需要加強宣傳和引導。四是開發者生態保護義務履行不到位,例如,還有部分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沒有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四)多元化補償方式尚未形成。近年來一些地方開展的橫向生態補償實踐仍處於探索過程中,實施效果還有待觀察,一些有條件的地方還尚未實施。橫向生態補償發展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在國家和地方層面,尚缺乏橫向生態補償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規範;開發地區、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上游地區與下游地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商平台和機制。資源稅改革尚未覆蓋煤炭等主要礦產品種,環境稅尚在研究論證過程中,制約了生態補償資金籌集。碳匯交易、排污權交易、水權交易等市場化補償方式仍處於探索階段。
(五)政策法規建設滯後。目前,我國還沒有生態補償的專門立法,現有涉及生態補償的法律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儘管近年來有關部門出台了一些生態補償的政策檔案和部門規章,但其權威性和約束性不夠。現有的政策法規,也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
總體來看,我國的生態補償機制還沒有根本確立,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利益調節格局還沒有真正形成,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需要付出長期艱苦的努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形勢將更加嚴峻,必須進一步加快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的進程,為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
(一)切實加大生態補償投入力度。中央財政將在均衡性轉移支付中,考慮不同區域生態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異,通過提高轉移支付係數等方式,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特別是中西部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歸併規範現有生態環保方面的專項資金,完善資金分配辦法,重點支持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和恢復,鼓勵跨省流域、區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完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機制,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徵收力度。完善森林、草原、水、海洋等各種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加大各種資源費中用於生態補償的比重。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研究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適當調整稅負水平。適時開徵環境稅。加大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籌集力度。
(二)進一步明確受益者和保護者的權責。生態補償的支付主體是生態受益者,以及代表受益者的各級人民政府。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重要生態區域、大型廢舊礦區和跨省流域的生態補償;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本轄區內重點生態功能區、重要生態區域、廢舊礦區、集中飲用水水源地及流域海域的生態補償。將生態補償列入各級政府預算,切實履行支付義務,確保補償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引導企業、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等各類受益主體履行生態補償義務,督促生態損害者切實履行治理修復責任。督促受償者切實履行生態保護建設責任,保證生態產品的供給和質量。加強對生態補償資金使用和權責落實的監督管理。
(三)積極開展多元化補償方式探索和試點工作。充分套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態補償方式。搭建協商平台,完善支持政策,引導和鼓勵開發地區、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上游與下游通過自願協商建立橫向補償關係,採取資金補助、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實施橫向生態補償。積極運用碳匯交易、排污權交易、水權交易、生態產品服務標誌等補償方式,探索市場化補償模式,拓寬資金渠道。在東江、九龍江、赤水河、灤河、東江湖等開展流域和水資源生態補償試點,在水土流失嚴重地區、重要蓄滯洪區開展水生態補償試點。加快推進祁連山等7個生態補償示範區建設。在天津、山東、浙江、福建、廣東等省開展海洋生態補償試點;在西北地區開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助試點;在山西、內蒙古、陝西、新疆等省份的生態脆弱區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試點;在中東部地區典型煤礦塌陷區建立土地復墾示範區;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耕地及土壤生態補償試點;在雲南、四川、貴州、新疆等省(區)開展風景名勝區生態補償試點。
(四)健全配套制度體系。進一步深化產權制度改革,明確界定林權、草原承包經營權、礦山開採權、水權,完善產權登記制度。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標準體系,根據各領域、不同類型地區的特點,完善測算方法,分別制定生態補償標準,並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切實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健全重點生態功能區、跨省流域斷面水量水質國家重點監控點位和自動監測網路,制定和完善監測評估指標體系,及時提供動態監測評估信息。逐步建立生態補償統計信息發布制度,抓緊建立生態補償效益評估機制,積極培育生態服務評估機構。將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成效納入地方政府的績效考核。強化科技支撐,開展生態補償理論和實踐重大課題研究。
(五)加快出台生態補償政策法規。通過完善政策和立法,建立健全生態補償長效機制。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在認真總結近年實踐經驗基礎上,研究提出推進工作的主要措施。加快研究起草生態補償條例,明確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範圍、補償對象、資金來源、補償標準、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考核評估辦法、責任追究等,爭取早日出台。鼓勵各地出台規範性檔案或地方法規,不斷推進生態補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組成的部際協調機制,加強對生態補償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研究解決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對生態補償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考核,加大對重點領域和區域生態補償特別是試點工作的指導協調。指導各地按照中央的總體部署,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確保生態補償政策落到實處。
(七)提升全社會生態補償意識。使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意識深入人心,是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和真正發揮作用的社會基礎。進一步加強生態補償宣傳教育力度,使各級領導幹部確立提供生態公共產品也是發展的理念,使生態保護者和生態受益者以履行義務為榮、以逃避責任為恥,自覺抵制不良行為;引導全社會樹立生態產品有價、保護生態人人有責的思想,營造珍惜環境、保護生態的好氛圍。
在大力推進生態補償工作的同時,國家還將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建設工程,加強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強化重點流域和區域水污染防治,使生態補償、生態建設和環境綜合治理得到同步推進。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多年來,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和積極推動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許多人大代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對政府工作發揮了重要的監督和指導作用。今後,我們將更加自覺地接受全國人大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紮實推進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各項工作,更加有效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努力開創建設美麗中國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