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2015年3月1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15〕44號印發修改後的《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字〔2015〕24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8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 失效時間: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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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改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5〕24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對《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作以下修改:
將《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第八條“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係數為20萬元/(微克/立方米)”修改為“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係數為40萬元/(微克/立方米)”。
現將修改後的《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3月18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8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制度的總體部署,促進環境空氣品質逐年改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設區的市環境空氣品質同比變化情況用於生態補償的資金,實行省、市分級籌集。
第三條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設區的市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濃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PM10、SO2、NO2四類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60%、15%、15%、10%。
第四條 考核數據採用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提供的各設區的市城市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通過《山東環保要情簡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官方網站發布。
第五條 省對各設區的市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下達補償資金額度。
第六條 有關市向省級補償的資金納入省級生態補償資金規模,用於補償空氣品質改善的市。
第七條 根據自然氣象對大氣污染物的稀釋擴散條件,將全省17市分為兩類進行考核。第一類為青島、煙臺、威海、日照市,稀釋擴散調整係數為1.5;第二類為濟南、淄博、棗莊、東營、濰坊、濟寧、泰安、萊蕪、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稀釋擴散調整係數為1。
第八條 省環保廳、財政廳按如下公式對各設區的市考核並計算補償資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濃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濃度)×10%]×稀釋擴散調整係數
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係數為40萬元/(微克/立方米)。
某設區的市補償資金額度=考核得分×生態補償資金係數
第九條 年度空氣品質連續兩年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設區的市,省政府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一次性獎勵,下一年度不再參與生態補償;若該市後續年度出現污染反彈,空氣品質達不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則繼續參與生態補償。
第十條 各設區的市獲得的補償資金,統籌用於行政區域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
第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應當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資金使用方案報省財政廳、環保廳備案。省財政廳、環保廳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解讀

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已開發國家工業化、城鎮化數百年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省集中出現,呈現出壓縮型、複合型、結構型特點,大氣污染防治任務十分艱巨。未來5-10年,是山東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改善環境空氣品質,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環境需求刻不容緩。山東省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在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簡稱“國十條”)出台之前,就率先制定實施了《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魯政發〔2013〕12號),明確了未來八年全省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思路、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按照中共山東省委關於“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為原則,省環保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本《辦法》,旨在通過實施生態補償,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進一步調動各市大氣污染治理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

總體思路

根據經濟學的外部性理論,外部性分為外部正效應和外部負效應。大氣污染防治的最終成果體現在環境空氣品質上,因此,各市環境空氣品質的改善對於全省而言屬於外部正效應,對全省及其他市環境空氣品質的改善產生正貢獻;各市環境空氣品質惡化對於全省而言屬外部負效應,對全省及其他市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產生負貢獻。《辦法》出台之前,各市環境空氣品質改善或惡化的外部環境成本不能體現到其自身的經濟社會發展成本中。為解決上述問題,激發各市大氣污染防治的積極性,需要採取一定的經濟政策措施,將各市大氣污染治理或排污活動產生的外部收益或外部成本內部化,促使其“內化”到各市自身的經濟社會發展成本中,這一政策體現了生態補償“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基本原則。市級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對全省空氣品質改善作出正貢獻,省級向市級補償;市級環境空氣品質惡化,對全省空氣品質改善作出負貢獻,市級向省級補償。市級向省級交納的資金納入省級生態補償資金進行統籌,用於補償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的市,實質上是建立了環境空氣品質惡化城市向改善城市進行補償的橫向機制,《辦法》兼具縱向生態補償和橫向生態補償的雙重特徵。

主要特點

《辦法》明確規定了考核指標、權重、考核數據來源、考核時段、生態補償資金核算公式、生態補償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等,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根據自然氣象對大氣污染物的稀釋擴散條件,將全省17城市劃分為兩類進行考核。據氣象部門觀測, 青島、煙臺、威海、日照4市年均風速是其他城市的1.6倍,大氣污染物稀釋擴散條件較好,環境空氣品質受擴散條件影響較大,因此,將青煙威日4市的稀釋擴散調整係數設定為1.5,其他13市的稀釋擴散調整係數為1。利用稀釋擴散調整係數進行調整,可以較為客觀地反映青煙威日4市為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付出的努力。若青煙威日4市環境空氣品質同比惡化,向省級支付的生態補償資金數額也要乘以1.5的調整係數。因此,實行分類考核對各市來講是相對公平的。
二是按照對全省空氣品質改善的貢獻大小核算各市補償資金。全省空氣品質實際是各市空氣品質的平均值。因此某市同比改善的絕對量越多,對全省空氣改善的貢獻率就越大。依據各市同比變化的絕對量計算補償額度,物理意義明確,也比較簡單。補償係數暫定為每改善1微克/立方米補償20萬。
三是在考核因子的設定上,把目前影響空氣品質的四項因子全部納入。按照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評價, 2013年空氣品質日報中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占全年的77.5 %;PM2.5由一次粒子和二次粒子組成,二次粒子的前體物主要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是影響大氣能見度,造成灰霾天氣的主要影響因子,是反映大氣污染治理效果的綜合指標,因此,《辦法》將PM2.5的權重定為60%。PM10和二氧化硫從污染負荷和超標頻次上來看相差不多,均占15%;二氧化氮超標頻次最低,定為10%。
四是省級對各市實行季度考核。如果按月來考核,受自然氣象條件的影響可能太大;如果以年為尺度考核,則由於時間跨度較長,不利於推動工作。因此,權衡下來,按季度考核較為合適。另外,考核數據採用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提供的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通過《山東環保要情簡報》、省環保廳官方網站發布。數據和計算方式公開透明,各市每季度上繳或省級下撥的資金額度公開透明,便於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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