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濮陽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濮陽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97號),紮實推進河南省藍天工程,完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推動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誰損害、誰補償”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濮陽市行政區域內濮陽縣、清豐縣、南樂縣、范縣、台前縣、華龍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等五縣四區的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
第三條 依照市政府與縣(區)政府(管委會)簽訂的年度環保責任目標,生態補償資金考核因子為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
第四條 年度環保責任目標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畫的通知》(豫政〔2014〕32號)要求,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年度分配比例,分配到各縣(區)的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第五條 縣(區)的年度生態補償金為按照每項考核因子計算的每季度生態補償金之和。
第一季度每項考核因子的生態補償金=(當年第一季度每項考核因子平均濃度-當年年度環保責任考核目標值)×生態補償標準。
第二季度每項考核因子的生態補償金=(當年前兩個季度每項考核因子平均濃度-當年第一季度每項考核因子平均濃度)×生態補償標準。
第三季度每項考核因子的生態補償金=(當年前三個季度每項考核因子平均濃度-當年前兩個季度每項考核因子平均濃度)×生態補償標準。
第四季度每項考核因子的生態補償金=(當年每項考核因子平均濃度-當年前三個季度每項考核因子平均濃度)×生態補償標準。
每項考核因子的平均濃度以微克每立方米計,生態補償標準為每項考核因子每微克每立方米5萬元。按照以上辦法進行計算,當計算出的生態補償金為正值時,是對縣(區)財政的生態補償金扣繳額度;為負值時,是對縣(區)財政的生態補償金獎勵額度。
第六條 與上年相比,對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不降反升的縣(區)實施年度懲罰性扣款。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超過上年實際平均濃度的,每項考核因子每超過1微克每年扣款10萬元。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未超過上年實際平均濃度的,不扣款。
第七條 生態補償資金考核數據採用各縣(區)轄區內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數據。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核算各縣(區)生態補償資金的扣繳和獎勵額度,市財政局負責生態補償資金的扣繳和獎勵結算工作。市環境保護局、市財政局每季度向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通報生態補償資金扣繳額和獎勵等情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採取按季度考核計算生態補償金,按年度清算。縣(區)獲得的環境空氣品質生態獎勵資金,應統籌用於當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生態補償資金用於繳納省政府扣繳我市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或按照本辦法扣繳、獎勵後,剩餘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於全市大氣污染防治;若扣繳的生態補償金不足以對縣(區)進行獎勵,缺口從市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中安排解決。
第十條 對生態補償資金扣繳和獎勵額度有異議的,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相關部門核實裁定,由市財政局依據裁定結果調整扣繳和獎勵額度。
第十一條 根據省政府環境空氣品質目標考核要求和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市環境保護局、市財政局可對環境質量生態補償金考核因子和扣獎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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