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機制,促進環境空氣品質不斷改善,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環境空氣品質變化情況用於生態補償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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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2月16日
湖北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機制,促進環境空氣品質不斷改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環境空氣品質變化情況用於生態補償的資金。
第四條考核數據採用經省環境保護廳核准的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數據。監測數據由省環境保護廳按月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五條按如下方法計算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
M=M1+M2
其中,M1是以PM10為考核指標計算的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方法如下:
M1=(A目標-A本年)×2m×k+(A上年-A本年)×m×k
M2是以PM2.5為考核指標計算的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方法如下:
M2=(A上年-A本年)×m×k
參數說明:
M—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總額;
m—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係數,為30萬元/(微克/立方米);
A本年—本年考核季度PM10、PM2.5平均濃度;
A目標—本年考核季度PM10、PM2.5平均濃度目標值
(A目標=2013年同季度平均濃度×國家考核年度目標值/2013年年均值);
K—天氣變化係數,在0.5—1之間。
PM10、PM2.5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
第六條PM10、PM2.5年平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地方,若按上述方法計算結果為負值,不扣繳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
第七條省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的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實行按季度核算,按年度結算。
省環境保護廳每季度公開發布環境空氣品質考核結果,並將生態補償資金核算結果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財政廳。
第八條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獎懲資金由省和各地統籌用於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擠占挪用。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試行。
各市(州)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所轄縣(市、區)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