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環境空氣品質考核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畫的通知》(豫政〔2014〕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濮陽縣、清豐縣、南樂縣、范縣、台前縣、華龍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等五縣四區的環境空氣品質考核。
第二條 環境空氣品質考核因子為PM10、PM2.5、優良天數。
第三條 環境空氣品質考核數據採用各縣(區)轄區內空氣自動監測站數據,考核數據以市環境監測站提供數據為準。
第四條 市政府每周根據各縣(區)轄區內自動空氣監測站監測數據,對縣(區)PM10、PM2.5平均濃度和優良天數進行排名,並在市屬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五條 市環保局按照歷年濮陽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與省定改善目標值計算每月改善目標值,並列入每年大氣污染防治責任目標,且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政府每月根據縣(區)PM10、PM2.5平均濃度和優良天數,對縣(區)空氣品質進行考核排名,並在市屬主要媒體上公布。對任意兩項考核因子排名倒數第一且超過當月改善目標值的縣(區),其黨委(黨工委)書記要面對媒體向市民公開說明情況。
第七條 市政府每季度根據《濮陽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對縣(區)進行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
第八條 對於監測數據造假或以各種理由不上傳監測數據的縣(區),其PM10、PM2.5濃度按照全市最高值進行考核,優良天數按照全市最低值進行考核。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