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環境空氣品質考核暫行辦法

瀋陽市環境空氣品質考核暫行辦法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環保廳〈遼寧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16個區、縣(市)、開發區的環境空氣品質考核。
第二條考核指標暫定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顆粒物3項。全市區域均按照《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日平均濃度進行考核。
第三條考核指標按照國家、省、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需要調整的,由市環保局另行發布。
第四條市環保局負責統一監管。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技術指導和質控工作,實施監測點位社會化運營。所有非國控監測點位由各區、縣(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建設、管理並承擔運營費用。在社會化運營前,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國控監測點位的運行維護和質控工作,不定期對各地區的市控監測點位開展監督性質控工作。各地區環境監測站應於每月3日前,將上月轄區內市控監測點位污染物監測數據電子版和紙質文檔(加蓋公章)上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匯總整理後,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連同國控監測點位污染物監測數據於5日前一併上報市環保局。
第五條市環保局根據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供的匯總監測數據,按照所有監測點位每項污染物監測數據的平均值,按月對各區、縣(市)、開發區的空氣品質進行考核。
第六條各地區如現有監測點位不能滿足本地區空氣品質考核需求,區、縣(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需要,經專家論證並報市環保局批准後,適當增設監測點位。
第七條尚未設定監測點位的地區要在2013年12月底前建成自動監測點位並投入運行。
第八條所有非國控監測點位須在2013年8月底前按照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要求安裝數據直聯、遠程質控和視頻傳輸設備。對於未按時安裝上述設備的監測點位,從2013年9月1日起按照全市污染物最高濃度值進行考核。
第九條對於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顆粒物日平均濃度值任何1項超過《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影響全市空氣品質的地區,經市政府同意,由市環保局予以處罰。
處罰標準為:二氧化硫超標達0.25倍,罰繳20萬元,每遞增0.25倍(含0.25倍),加罰20萬元;二氧化氮超標達0.25倍,罰繳20萬元,每遞增0.25倍(含0.25倍),加罰20萬元;可吸入顆粒物超標達0.5倍,罰繳20萬元,每遞增0.5倍(含0.5倍),加罰20萬元。
第十條市環保局負責將空氣品質考核結果和核定的罰繳總額,適時向各區、縣(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通報,同時抄送市財政局。罰繳資金由市財政局在年終結算時一併扣繳。
空氣品質考核罰繳資金由市政府統籌用於省政府對我市空氣品質考核罰繳補償資金,以及大氣污染治理工程等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等。
第十一條各區、縣(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制定大氣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和年度計畫,並認真組織落實,切實改善本地區環境空氣品質。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對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進行考核。
瀋陽市環境保護局
201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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