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環境空氣品質考核辦法(試行)
(一) 總則
一、為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推動我市環境空氣品質加快改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4〕2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城市環境空氣品質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陝政辦發〔2014〕134號)、《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寶雞市“治污降霾·保衛藍天”五年行動計畫(2013-2017年)的通知》(寶政發〔2014〕15號)(以下簡稱《行動計畫》)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我市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指自2016年起每年對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實施《行動計畫》及年度工作方案情況進行的考核。對市級有關部門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年度環保目標責任書籤訂的內容單獨考核。
三、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是《行動計畫》及年度工作方案實施的責任主體,要依據中省和我市確定的空氣品質改善目標、《行動計畫》及年度工作方案規定的任務,制訂實施方案,確定重點工作任務,完善政策措施,確保轄區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承擔的工作任務按期全面完成。
四、對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的考核指標,包括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以及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管理三大類。採用評分法,實行百分制。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管理分別為30分、55分、15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90分以上為優秀、70分至90分為良好、60分至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五、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應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檯帳,對《行動計畫》及年度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自查,並於每年1月5日前將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及相關工作檯賬、資料報送市大氣辦。
六、考核工作由市大氣辦牽頭。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予以通報,並將考核結果納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七、市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
八、對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約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必要時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約談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
(二) 考核內容
第一類 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空氣品質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將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程度作為檢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終標準,確保《行動計畫》和年度工作方案中各項環境空氣品質指標年均濃度下降任務按期完成,全市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
二、考核說明
根據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情況,自2016年起,對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環境空氣品質優良天數、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進行考核。
三、數據來源
各縣區採用轄區內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點監測數據,轄區內擁有2個及以上監測站點的,採用各個站點監測數據的算術平均值。
四、考核指標確定原則
以省政府下達我市的環境空氣品質考核指標為依據,結合各縣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確定當年考核目標。
五、考核指標
1.環境空氣品質優良天數(分值:20分)
指標解釋:轄區環境空氣品質二級及以上天數。
2.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分值:5分)
指標解釋:PM10年均濃度與考核基數相比下降的比例。
3.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分值:5分)
指標解釋:PM2.5年均濃度與考核基數相比下降的比例。
考核年因缺少上一年監測數據而不考核PM2.5的縣,其分值計入PM10;考核年因缺少上一年監測數據而不考核PM10和PM2.5的縣,其分值計入環境空氣品質優良天數。
六、計分方法
1.轄區環境空氣品質優良天數達到考核要求的,計滿分;否則按達標比例計分。
2.PM10、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達到考核要求或考核指標有所上升或持平但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均計滿分。
3.PM10、PM2.5年均濃度有所下降但未達到考核要求的,按照實際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計分。
4.PM10、PM2.5年均濃度較考核要求有所上升或持平且未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計0分。
第二類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
一、考核目的
為推進《行動計畫》和年度工作方案的重點任務的實施,設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指標,通過強化考核,督促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落實《行動計畫》和年度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為如期實現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二、考核項目
1.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分值:5分)
指標解釋:淘汰落後產能和搬遷主城區重污染企業的情況。
(1)主要任務
①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1分)。嚴禁審批、核准、備案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清理整頓產能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
②淘汰落後產能(2分)。完成中省及我市下達的水泥、化工等重點行業落後產能年度淘汰任務。
③重污染企業“退城入區”(2分)。完成中省及我市下達的重污染企業“退城入區”任務。
(2)計分方法
①依據全市當年審批、核准、備案項目清單和各縣區、高新區提供的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和違規在建項目清理整頓材料,考核相關指標完成情況,符合工作要求的計滿分;發現一例違規項目扣0.2分,扣完此項分值為止。
②依據年度落後產能淘汰任務情況,經核查,完成的計滿分,未完成的按照實際完成任務數量占任務的比重計分。
③依據年度重污染企業“退城入區”任務情況,經核查,完成的計滿分,未完成的按照實際完成任務數量占任務的比重計分。
2.燃煤污染控制(分值:20分)
指標解釋:控制和減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廣清潔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
(1)主要任務
①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建設(2分)。以縣區為單位,設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禁燃區內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除集中供熱外,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改用清潔能源。
②燃煤鍋爐拆改(3分)。加快淘汰燃煤小鍋爐,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燃煤鍋爐拆改任務。
③持續推進“煤改氣”(4分)。以西寶高速沿線縣區為重點,推進“氣化寶雞”建設,加快城中村、城郊村天然氣利用工程建設進度。
④散煤燃燒專項治理(6分)。以市區和各縣城為重點,全面清理沿街小火爐,推進餐飲市場能源清潔化改造,實現禁煤區無煤化目標。
⑤煤炭市場整治(3分)。持續開展煤炭市場整治,按照《寶雞市煤炭生產經營使用管理辦法》,全面取締違法違規經營戶,督促保留的儲煤場所落實各項環保措施。
⑥煤質提升(2分)。強化工作措施,督促煤炭生產、經銷和使用單位提升煤炭品質,提高煤質合格率。
(2)計分方法
①禁燃區面積占建成區面積的比例達到考核要求的,計滿分,否則,計0分。同時依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查結果,每例不符合禁燃區管理要求的情形,扣0.2分,扣完此項分值為止。
②依據市政府下達的燃煤鍋爐拆改任務和在報紙、網站等媒體對外公布的燃煤鍋爐整治名單及相關拆除圖片佐證材料,結合現場抽查核實,完成的計滿分,未完成的,按照實際拆改數量占任務的比重計分。
③依據市政府下達的“煤改氣”工作任務,經核查,完成的計滿分,未完成的,按照實際完成數量占任務的比重計分。
④依據市政府下達的沿街小火爐和集貿市場整治任務,經核查,完成的計滿分,未完成的,按照實際完成數量占任務的比重計分。
⑤依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查結果,每例不符合環保相關要求的儲煤場所,扣0.1分,扣完此項分值為止。
⑥煤質提升。依據市質監局年度各次煤質抽檢結果,每例煤質不達標的扣0.5分,扣完此項分值為止。
3.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治理(分值:15分)
指標解釋: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升級改造,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及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
(1)主要任務
①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升級改造(4分)。全面實施火電、水泥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現有煙氣環保治理設施提標改造,20蒸噸以上(含)燃煤鍋爐安裝線上監測設施,確保達到《關中地區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
②強化工業污染源環境監管(2分)。加強對燃煤電廠、供熱中心等耗煤大戶和水泥等行業企業環境監管,監督已建成環保治理設施穩定運行,確保污染物排放達標。
③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環保治理(3分)。強化工業企業燃料、原料、產品堆場揚塵控制,依據或參照《寶雞市儲煤場地整治環保標準》落實各項防揚塵措施。
④揮發性有機物治理(5分)。開展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治理工作。
⑤清潔生產(1分)。持續推進水泥、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的清潔生產審核。
(2)計分方法
①依據市政府下達的治理任務和治理工程驗收檔案,完成的計滿分,未完成的,按照實際完成數量占任務的比重計分。同時,依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查結果,每台20蒸噸以上(含)燃煤鍋爐未安裝線上監測設施的,扣0.2分,扣完此項分值為止。
②依據市環保局工業污染源監督檢查和監測結果,轄區污染排放達標率100%的,計滿分;大於等於90%的,計1分;低於90%的,計0分。
③依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查結果,每例工業企業堆場未落實防揚塵措施的,扣0.1分,扣完此項分值為止。
④依據市政府下達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治理任務和治理工程驗收檔案,完成的計滿分,未完成的,按照實際完成數量占任務的比重計分。
⑤依據省市下達的工業企業清潔生產名單和清潔生產審核執行、驗收檔案,完成的計滿分,未完成的,按照實際完成數量占任務的比重計分。
4.揚塵污染控制(分值:15分)
指標解釋:建築工地、道路揚塵污染控制和城市綠地面積增加情況。
(1)工作要求
①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污染控制(5分)。嚴格執行《寶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全面落實“六個100%”控塵措施;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市區建成區道路機掃率達到95%以上,各縣級城區達到70%以上。
②裸露土地植綠(4分)。深化揚塵治理工作,對裸露土地及時綠化,控制揚塵污染。
③嚴格執行“禁土令”(4分)。冬防期間,市區主城區和各縣級城區,除市政搶修、搶險工程外的建築工地停止出土、拆遷、倒土等土石方作業。
④市政府下達的商砼站治理、採砂場整治等其他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任務(2分)。
(2)計分方法
①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月度考核通報揚塵污染防治排名情況,排名在後三位的,每次扣0.1分,扣完此項分值為止。
②依據市政府下達的植綠任務,完成的計滿分,未完成的,按照實際完成數量占任務的比重計分。
③依據市大氣辦專項督查檢查結果,每例違反“禁土令”的情形,扣1分,扣完此項分值為止。
④依據市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完成的計滿分,未完成的,按照實際完成數量占任務的比重計分。
5.加分項目(分值:5分)
指標解釋:在全市治污降霾工作中創新性、超前性的開展工作。
計分方法:依據工作開展情況額外加分,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
6.扣分項目(分值:5分)
指標解釋:在中省大氣污染防治檢查督查活動中被通報的大氣污染問題,被中省及我市媒體曝光的大氣污染問題。
計分方法:每例在中省大氣污染防治檢查活動中被通報的和被中省及我市媒體曝光的大氣污染問題,扣1分,扣完此項分值為止。
第三類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管理
一、考核目的
為落實《行動計畫》中的保障措施,設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管理情況指標,通過強化考核,督促各縣區、高新區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基礎性工作,建立聯防聯控的工作機制,夯實《行動計畫》和年度實施方案中的工作責任,努力營造人人參與的工作氛圍。
二、考核項目
1.工作機制(分值:5分)
指標解釋:各縣區、高新區下設的大氣污染治理組織機構、工作機制和資金投入情況。
(1)工作要求
①組織機構(1分)。成立大氣污染治理組織機構,建立高效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部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②台賬管理(1分)。建立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的管理台賬,並進行實時動態更新。
③資金投入(3分)。整合、補充原有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列支渠道,保障《行動計畫》重點任務的資金投入,確保大氣污染防治投入和支出逐年增長。
(2)計分方法
①成立或設立大氣污染治理組織機構,部門間溝通、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健全,計滿分。
②台賬完整、真實,能充分佐證各項工作開展情況或具有較強的參照依據計滿分,台賬管理不完整、虛假或對考核指標不能充分佐證的,計0分。
③依據各縣區提供的資金台賬、資料,以考核年上一年度資金規模為基數,增長10%以上計滿分,10%以下計0.5分,未增長或下降的計0分。
2.環境監管(分值:4分)
指標解釋:嚴格環評審查制度,開展大氣環境綜合執法檢查,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
(1)工作要求
①嚴格執行環評審查制度(1分)。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②重污染天氣應對(3分)。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積極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2)計分方法
①隨機抽查全年審批排放大氣污染物項目,每例違規審批,扣0.1分,扣完此項分值為止。
②檢查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落實情況,滿足工作要求的計滿分,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扣1分,應對重污染天氣不力的扣2分。
3.格線化管理(分值:6分)
指標解釋:積極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管理工作。
(1)工作要求
推行大氣污染防治格線化管理,制定格線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劃定各級格線,落實人員責任,形成大氣污染案件及時發現、及時查處的工作機制。
(2)計分方法
制定工作方案的計1分,劃定各級格線、落實人員責任的計2分,格線化管理機制有效運行,大氣污染防治案件得到有效及時查處的計3分。
附屬檔案:考核指標
附屬檔案
考核指標
環境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分值 | 指標 | 單項指標分值 | |
30分 | 環境空氣品質 | 優良天數 | 20 |
可吸入顆粒物(PM10) | 5 | ||
細顆粒物(PM2.5) | 5 |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
分值 | 序號 | 單項指標 | 分值 | 子指標 | 分值 |
555分 | 1 | 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 | 5 | 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 | 1 |
淘汰落後產能 | 2 | ||||
重污染企業“退城入區” | 2 | ||||
2 | 燃煤污染控制 | 20 |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建設 | 2 | |
燃煤鍋爐拆改 | 3 | ||||
持續推進“煤改氣” | 4 | ||||
散煤燃燒專項治理 | 6 | ||||
煤炭市場整治 | 3 | ||||
煤質提升 | 2 | ||||
3 | 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治理 | 15 | 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升級改造 升級改造 | 4 | |
強化工業污染源環境監管 | 2 | ||||
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環保治理 | 3 | ||||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 5 | ||||
清潔生產 | 1 | ||||
4 | 揚塵污染控制 | 15 | 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污染控制 | 5 | |
裸露土地植綠 | 4 | ||||
嚴格執行“禁土令” | 4 | ||||
其他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任務 | 2 | ||||
5 | 加分項目 | 5 | 特色工作 | 5 | |
6 | 扣分項目 | 5 | 扣分項目 | 5 |
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管理
分值 | 序號 | 單項指標 | 分值 | 子指標 | 分值 |
15分 | 1 | 工作機制 | 5 | 組織機構 | 1 |
台賬管理 | 1 | ||||
資金投入 | 3 | ||||
2 | 環境監管 | 4 | 嚴格執行環評審查制度 | 1 | |
重污染天氣應對 | 3 | ||||
3 | 格線化管理 | 6 | 開展格線化管理工作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