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在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中通過十七條規則對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進行了說明。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3〕37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6〕31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生態山東的決定》(魯發〔2011〕22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魯發〔2016〕1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任務,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資金重點支持範圍:
(一)大氣、水體、土壤、種養業、固體廢棄物與化學品、噪聲、放射性廢物、重金屬等污染防治。
(二)環保法規、規劃、標準制定。
(三)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等能力建設與系統運行保障。
(四)自然保護區、農村地區、湖泊等區域性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
(五)重要環保技術研究、項目示範與推廣。
(六)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重點項目及重點事項。
第四條下列項目不納入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一)新建工程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項目)。
(二)環境影響評價認定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明顯不良影響的項目。
(三)國家產業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項目。
(四)其他不屬於環保工作內容的項目。
第五條根據各項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工作性質和特點,資金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因素法測算、生態補償、以獎代補、項目補助、財政補貼、競爭性分配、獎勵等。
(一)支持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農村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與修復等方面的資金,主要根據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所確定的因素,採取因素法測算分配。
(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等試點示範方面的資金,主要採取項目補助的方式分配。
(三)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等方面的資金,主要按照《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魯政辦字〔2017〕43號)、《山東省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辦法(試行)》(魯環發〔2016〕175號),採取生態補償方式分配。
(四)省政府確定的重點環保單項工作,如燃煤機組(鍋爐)超低排放改造等資金,主要採取以獎代補、財政補貼方式分配。
(五)支持環保法規、規劃、標準制定,以及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等能力建設與系統運行保障、重要環保技術研究等方面的資金,主要根據省環保廳確定的年度工作計畫,採取項目補助方式分配。
(六)在國家和省組織的環保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七)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重點項目,結合年度預算,選取適當方式分配資金。
第六條資金由財政部門、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會同省環保廳下達資金;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督促下級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管理。
省環保廳負責組織編制、申報資金預算需求,提出資金測算依據和分配建議並函告省財政廳;執行省本級資金預算並具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下級環保部門加強對資金支持項目的組織管理。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環保部門及時撥付下達資金;配合環保部門開展資金項目申報;按照省里有關要求,組織實施轄區內資金的績效管理;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市縣環保部門負責會同財政部門具體組織轄區內資金項目申報;完善項目庫建設,並實施動態調整;按照省里有關要求,具體實施轄區內資金的績效管理;加強對資金支持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第七條省財政廳將會同省環保廳,在規定時限內分配下達資金。各有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資金後,要會同同級環保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將資金分配情況、績效目標及時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
第八條資金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規定。
第九條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建設,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支出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要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結轉和結餘資金,要按照財政存量資金有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對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和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對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確保項目按時完成。
第十三條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將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下一年度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環保部門要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120號)等有關職責分工和要求,將分配結果和績效評價情況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山東省省級環保和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建〔2016〕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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