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制定了《山東省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3〕37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生態山東的決定》(魯發〔2011〕22號)、《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14〕3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 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 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負責管理。
第五條 資金重點支持範圍:
(一)大氣、水體、土壤、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固體廢棄物與化學品、放射性廢物、重金屬等污染防治;
(二)環保法規、規劃、標準制定;
(三)環境監測、監察和執法能力建設與系統運行保障;
(四)自然保護區、農村地區、湖泊等區域性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
(五)重要環保技術研究、項目示範與推廣;
(六)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重點項目及重點事項。
第六條 下列項目不納入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一)新建工程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項目);
(二)環境影響評價認定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明顯不良影響的項目;
(三)城市綠化和環衛、城鎮污水收集及處理、城鎮垃圾處理、城市燃氣、集中供熱等城市環境基礎設施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直接關係的其他項目;
(四)國家產業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項目等。
第七條 資金根據各項污染防治工作性質,主要採取因素法、競爭性等方式分配,通過生態補償、以獎代補、項目補助、財政補貼、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條 各有關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環保局要根據資金預算分配額度明確到項目,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報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資金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政府採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
第十條 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確保項目按時完成。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將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資金。對騙取、截留、挪用資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關於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4日。《山東省省級環保和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建〔2014〕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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