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6〕600號)、《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3〕37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2013-2017年期間,中央財政下達的支持我省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用於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以及省政府下達的其他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等。
第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採用因素法測算各市資金額度,綜合考慮國務院及省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各市大氣污染治理任務量、治污項目完成及預算執行情況、空氣品質改善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等因素。資金安排突出獎懲原則:
(一)對未完成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率和空氣品質優良率提高指標任意一項年度指標任務的,相應扣減該年預算。
(二)對年度空氣品質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的市,落實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突出的市、完成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且細顆粒物(PM2.5)下降率排前三名的市給予獎勵,獎勵資金額度根據本條上款規定扣減的資金額度和當年預算規模等確定。
第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在接到中央財政下達專項資金後30日內,向市級(含省財政直管縣)財政、環保部門下達資金預算檔案。有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在30日內會同環保部門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財政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備案,並抄送省財政廳駐有關市財政檢查辦事處。
第六條 項目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4〕70號檔案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11號)及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省、市、縣各級績效評價工作機制。績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資金使用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約束性指標及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資金支持項目發揮的效益情況等。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公布資金安排和使用的詳細情況、項目安排和具體實施情況等。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和環保部門應當將資金使用情況在政府入口網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市、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要建立健全調度、監管及檔案管理制度,按季度將資金預算執行和項目進展情況報上一級財政、環保部門,並重點對本轄區內資金使用、工作進度、建設管理、污染物減排以及空氣品質改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和環境效益。完善資金項目動態檔案管理,對立項、環評、驗收等有關資料實施專檔管理。
第十條 對於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以及其他違法使用專項資金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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