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有效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3〕38號),加強和規範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15〕70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職責規定的通知》(晉財辦〔2015〕2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山西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3〕38號),加強和規範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15〕70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職責規定的通知》(晉財辦〔2015〕2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設立的專項用於全省大氣污染防治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以當地投入為主,省級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氣行動計畫實施工作,並組織各相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專項資金分配及使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分配原則:
(一)突出重點。資金主要支持大氣污染防治任務重、社會關注度高的地區。
(二)注重實效。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安排資金。
(三)公平公正。按因素法分配,客觀公正,公開透明。
第五條專項資金按“因素法”或“項目申報法”方式進行分配。
按“因素法”方式分配的,切塊下達給設區的市。省環保廳按照設區的市年度總量減排、重點行業污染防治、燃煤鍋爐整治任務量、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黃標車老舊車提前淘汰任務、上年度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執行情況等提出分配因素、權重、分配公式並商省財政廳同意後,由省環保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畫。
按“項目申報法”方式進行分配的,由省環保廳根據省級承擔的大氣污染防治具體工作任務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畫。
第六條省環保廳將專項資金分配計畫以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正式檔案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七條省財政廳經審核,視情況對省級項目進行投資評審後,會同省環保廳將專項資金預算切塊分配或直接分配設區的市、省環保廳。
第八條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會同同級環保部門統籌用於設區的市年度《大氣污染行動計畫》、《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明確的各類治理任務等符合大氣污染防治的支出,原則上要集中使用。
第九條設區的市應在收到檔案後1個月內將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單位,同時將資金安排情況報省環保廳。
第十條設區的市環保部門應積極做好項目前期準備,落實項目建設條件,履行項目程式,確保專項資金用於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財政、環保部門要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並督促項目單位抓緊項目建設,認真落實配套資金,確保項目按進度實施。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嚴禁隨意改變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環保、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財政廳、環保廳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託項目所在地環保和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四條對於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或其他違規使用資金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省環保廳應在入口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資金分配、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十六條設區的市環保部門應在入口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資金分配程式和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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