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工業轉型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工業轉型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工業轉型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工業轉型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加快推進我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l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轉型發展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促進全省工業提質增效、能源清潔高效利用以及國企改革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工業轉型發展資金管理使用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工業轉型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與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工業轉型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工業轉型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工業轉型發展資金主要採用股權投資、以獎代補、無償資助、貸款貼息、保險補償、政府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圍繞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促進高質量發展,聚焦工業轉型發展重點領域和工作任務,重點支持以下幾個方面:
(一)打造“十強”現代優勢產業集群。主要包括龍頭骨幹企業及區域集群品牌培育,集群協作配套和協同創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產業鏈布局等。
(二)淘汰落後產能,壓減過剩產能。
(三)工業提質增效。主要包括新一輪高水平技術改造,重點傳統行業最佳化升級,產業網際網路平台建設,新產品推廣套用,人才培育培訓等。
(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主要包括民營企業綜合服務平台、中小企業公共示範服務平台、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特色載體)建設,瞪羚企業培育等。
(五)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推進能源關鍵設備研發、成套設備引進消化創新,實施重點科技專項和重點示範工程,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促進傳統能源清潔高效利用、新能源深度開發利用,重點行業耗能設備能效提升,能源領域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
(六)省屬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社會職能剝離移交,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
(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項目論證、評估和分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績效目標設定等基礎性工作,研究提出工業轉型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七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工業轉型發展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八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制績效目標。重點依據部門承擔的促進工業轉型發展職責,結合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合理確定工業轉型發展資金整體績效目標,設定績效指標和標準,並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績效目標應主要圍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編報績效目標是申請預算的前置條件。
第九條 工業轉型發展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允許市縣在完成約束性任務後,將剩餘資金在專項資金內統籌使用。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條 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所管理的工業轉型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填報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預算執行的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按時報省財政廳備案。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定期對照分析,評估工業轉型發展資金使用、項目實施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第十一條 工業轉型發展資金一般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的分配管理方式,在分配過程中適當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等困難地區傾斜。省本級支出的資金應明確到具體項目,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應放盡放”的原則,將更多資金採取因素法或競爭立項的方式分配下達;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的項目,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從嚴控制,制定相關任務清單,報分管省領導同意後實施。
第十二條 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國家及我省支持工業轉型發展的有關政策、具體支出事項所涉及的工作量(如投資額、職工安置人數)及績效評價情況等,由省業務主管部門科學確定具體分配因素和權重,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市縣應及時制訂資金分配方案並撥付資金,並對項目安排實施、預算執行進度和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及有效性負責。
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由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企業)按規定進行申報,通過專家評審、招標或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審等競爭性方式擇優遴選項目,並根據招標結果或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公示,確定項目名單,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採取項目補助方式的,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按項目實際發生費用(投入)等因素,提出項目補助或獎勵審核意見。採取以獎代補形式的資金,原則上以上年數據為依據測算,壓茬安排,避免資金閒置。
第十三條 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省業務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會議集體研究通過後,在規定期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進行合規性審核,在法定時限內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或提出績效目標編制要求。省財政廳合規性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時相一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
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省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同步下達項目建設計畫等。
第十四條 工業轉型發展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五條 工業轉型發展資金預算一經確定,各相關單位應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以及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重點選擇支出進度緩慢、管理基礎薄弱的項目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發現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偏差,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糾正。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開展重點監控,對發現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
第十八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按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工業轉型發展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內容外,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公開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省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公開工業轉型發展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以及項目實施進度、實施效果承擔直接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工業轉型發展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其合規性、完整性負責,並加強對工業轉型發展資金支持項目的全過程監管,保證項目建設順利實施。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支出事項和管理需要,制定具體的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1日。省財政廳、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印發的《關於印發山東省工業提質增效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工〔2017〕51號)、《關於印發山東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工〔2017〕52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資金管理使用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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