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09〕14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省級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安全生產、消防裝備能力建設、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防震減災社會服務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業務主管部門包括省應急廳、省消防總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地震局。其中,應急救援綜合能力及救援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自然災害救助及減災裝備等方面的資金由省應急廳負責;消防裝備能力建設資金由省消防總隊負責;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資金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煤礦安全改造和標準化建設資金由省能源局負責;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資金由省交通廳負責;防震減災社會服務能力提升資金由省地震局負責。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工作職能分工分別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任務清單、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立項和驗收等,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在規定許可權內安排使用資金,具體負責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等,並對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及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專項資金預算建議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五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六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績效目標內部編報機制,組織所屬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編報對下轉移支付整體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編制管理程式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和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模式,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允許市縣在完成約束性任務後,將剩餘資金在專項資金內統籌使用。
第八條 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具體包括:
(一)安全生產基礎建設。用於落實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政策、支持開展雙重預防網上巡查、全省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評估等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獎勵,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獎補,開展非煤礦山、工貿行業、危險化學品重點領域隱患治理等。
(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用於支持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應急救援裝備建設、應急救援機制建設,開展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應急技能競賽及建設省級專業救援中心。
(三)煤礦安全生產。用於省屬重點煤礦開展安全改造,對全省已達標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進行安全檢查。
(四)自然災害救助及減災裝備。用於落實自然災害救助保障政策,保障自然災害受災人員生活救助需求,確保災情發生後,受災民眾得到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災民眾生活救助達到“五有”要求。
(五)防震減災社會服務能力提升。用於工程地震綜合防禦、地震應急救援、防震減災信息化服務三大提升工程,補充訓練裝備、改善裝備條件,完成網路安全系統建設及縣區應急指揮中心網路環境建設,省防震減災數字檔案館建設,開發地震信息綜合服務軟體。
(六)消防裝備能力建設。用於省消防總隊為履行職責及完成重點任務所需的工程建設、裝備購置、器材設備購置、搜救犬購置、信息網路建設、補償、科研、應急救援儲備物資購置、集訓演練、消防安全治理購買服務、消防員高危補助等。
(七)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用於提升已認定化工園區和專業化工園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能力,逐步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智慧化、智慧型化水平。
(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與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相關的重點工作。
嚴禁將專項資金用於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三公”經費、平衡本級預算等支出。
第九條 對屬於政府採購範疇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以及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項目,應當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按照本地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要求執行,不列入省級政府採購預算及購買服務計畫編制範圍。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級支出的資金應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省級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對下轉移支付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方式,省業務主管部門要科學遴選確定分配因素和權重,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要確保項目安排合理合法,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專項資金項目全部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業務主管部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將專項資金任務清單、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的項目以及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專項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省財政廳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同時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或者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競爭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六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業務主管部門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單位開展績效自評,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加大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財政廳按規定主要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主要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十九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指定具體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6日。本辦法印發之日起,《關於印發省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工〔2018〕3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1〕89號)等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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