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4號)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93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辦發〔2014〕3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22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十九條,涉及考核內容9個方面,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 發文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文號:魯政辦字〔2016〕223號
  • 發文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2月16日
辦法通知,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及2016年度市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6〕22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及《2016年度市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1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4號)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93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辦發〔2014〕3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22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設區的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和省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由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安委會)負責組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9個方面:
1.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意識,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係,把安全生產擺在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位置,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和防範能力;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強化問題導向,深入分析各地區各行業各領域的重點環節和突出問題,實現精準管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2.健全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員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
3.推進依法治安。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完善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體系,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規範執法辦案程式和行為;嚴格落實事故報告制度,嚴禁瞞報、謊報、遲報行為,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4.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執法力量建設,配足配強執法人員,落實執法經費,配齊執法裝備;創新監管方式,推行企業“實名制”監管;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和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提高監管監督效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激勵機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5.強化風險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領域城市運行安全預防控制網路,強化城市運行風險源頭管控;建立完善風險管控機制,督促企業強化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建立安全專項規劃制度,嚴格規劃準入;落實高危行業企業生產經營規模最低標準,嚴格規模準入;淘汰退出落後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達不到安全標準的企業;推行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安全資格準入制度,嚴格工藝設備標準和從業人員資格準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開展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加快重點行業企業轉型升級。
6.加強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強化科技興安,提高安全生產信息化水平,推進“智慧安監”體系建設;大力實施生命安全防護工程,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加快建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企業風險分級管控有機融合,實施分級分類動態管理,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7.推進社會共治。推進安全生產格線化管理,深入開展職工民眾性安全生產活動,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行業協會、行業組織、安全生產專家作用,強化輿論和社會監督,落實社會各界配合、參與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和義務,健全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工作機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制度,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和企業職工及時舉報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隱患;加強安全生產輿情監測,提高輿情研判應對能力。
8.創新應急管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建設,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加強區域性專業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強化預案管理,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完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化服務補償機制,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落實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制度,提高事故應急救援管理水平。
9.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認真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山東省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導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6〕32號)要求,加強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體系建設,有效遏制較大及重大事故,杜絕特別重大事故,進一步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
第六條 對省直有關部門的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90分以上為優秀;
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
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
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省政府與省直有關部門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考核內容及賦分。考核內容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對省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內容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確定;事故指標和賦分按國務院安委會對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具體要求,細化落實到有關部門。
第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起草,經省政府安委會審定、報省政府同意後,由省政府分管部門工作的領導同志與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署。
第九條 省直有關部門的考核範圍,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93號)確定。
第十條 對各市政府的考核實行千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
900分以上為優秀;
800分以上900分以下為良好;
600分以上800分以下為合格;
6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對各市政府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經省政府安委會審定、報省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強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況考核,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政府按不合格評定。
第十三條 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製法制、創新監管方式方法、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安委會審定、報省政府同意後,由省政府安委會向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予以表揚;同時,將考核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省文明辦、省綜治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省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信息化考評系統,逐步實現動態報送、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於每年1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自評報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適時組織核查。
第十八條 各市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及所轄縣(市、區)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12月16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及2016年度市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將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市政府按不合格評定。
山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副主任、省安監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趙衛東在會上介紹了《考核辦法》和《考核細則》的相關情況。
《考核辦法》共19條,主要包括考核對象、考核內容、考核等次、結果運用、組織實施等五個方面。
考核對象為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同時,要求各市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本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對國務院《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進行了細化,明確了9個方面考核重點,設定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為便於同國務院考核辦法、細則相銜接,細化工作分解和落實,對省直有關部門實行百分制,對各市政府實行千分制。同時,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市政府按不合格評定。
趙衛東介紹說,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予以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省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考核結果將抄送省委組織部、省文明辦、省綜治辦,並向社會公開。
作為《考核辦法》的附則,《考核細則》細化了考核要點和評分細則。共設10個一級指標、29個考核要點、89條評分細則。
其中,工作指標700分,共設9個一級指標,分別是發展理念、責任體系、依法治安、體制機制、風險管控、基礎建設、社會共治、應急管理、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並細化為87條評分細則,根據工作重要程度適當增減分值。
事故指標300分,突出了三個方面:一是重特大事故作為否決項,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考核結果按不合格評定,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二是較大事故賦分200分。即:沒有發生較大事故的得200分;較大的事故起數控制在“十二五”期間平均數以內(按可比口徑)的,每發生一起扣30分;超出平均數的,每超出1起扣50分,最高扣200分。三是事故總量賦分100分。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十二五”期間平均數以內(按可比口徑)的,得100分;超出平均數的,每超出2個百分點扣10分,最高扣100分。
同時,對在安全生產機制體製法制、創新監管方式方法、組織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相應給予加分,最高加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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