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6〕62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政府安委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考核內容。
1.落實安全責任。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明確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2.推進依法治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完善地方安全生產制度和標準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3.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4.加強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實施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5.強化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產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
6.防範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有效防範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考核內容。
1.落實監管責任。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機制,依法依規認真履行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開展專項治理。組織本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體系,防範安全風險,消除安全隱患。
3.強化監管執法。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規定和要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執法檢查。
4.夯實基礎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強化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和事故統計等工作。
5.防範遏制事故。加強本行業領域事故防控,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有效防範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六條 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和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目標任務,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經市政府安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七條 考核採取評分制,標準分為100分。對照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逐項扣分,直至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第八條 被考核單位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認定,給予適當加分;對未完成工作任務、不按規定執行有關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報、約談等的,給予相應減分。
第九條 根據評分結果,將被考核單位確定為4個等次(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5分以上的為安全生產工作優秀單位;
80分以上至95分以下的為安全生產工作良好單位;
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為安全生產工作合格單位;
60分以下的為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單位。
考核為優秀、良好等次的,在市政府年度綜合考核中得安全生產工作相應分值;考核為合格等次的,在市政府年度綜合考核中扣除安全生產工作相應分值的20%;考核為不合格等次及“一票否決”的,在市政府年度綜合考核中扣除安全生產工作相應分值。
第十條 被考核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一)縣區、開發區年度內發生一起死亡3—9人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或年度內發生兩起3—9人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年度內發生一起3人以上非道路交通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省、市掛牌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市政府交辦的確定為否決項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瞞報、謊報、漏報或故意拖延事故報告的。
第十一條 被考核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
(二)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年度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而發生傷亡事故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隱瞞不報、組織救援不力致使損失擴大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第十二條 考核工作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現場考核與綜合覆核相結合的辦法。每年1月中旬,被考核單位將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自查自評結果書面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職責,提出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的書面意見,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現場核查和綜合覆核。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安委會全體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予以通報,考核結果納入市委綜合考核體系。同時將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綜治辦、市文明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並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五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對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被考核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本地、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與本辦法規定不相符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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