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州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
- 地址:潮州市
- 編號:〔2011〕43號
- 內容:安全生產
發布通知,考核辦法,
發布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潮州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潮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潮州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我市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促進企業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努力控制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對象的企業,包括中央及省駐潮企業、市屬企業、規模以上企業和高危行業企業。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負責牽頭實施。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由市安委辦根據本市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擬出考核方案及具體考核對象,經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考核採取企業自評和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重點考核企業下列情況:
(一)有關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二)安全機構設定、人員配備以及現場管理、設備管理情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事故管理、預防與處理,安全生產投入,承發包(外包)與租賃管理,作業場所勞動保護等方面)情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嚴格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工作要求,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 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安全。
企業要高度重視並積極配合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認真做好接受考核的各項準備,按要求做好自評工作。
對拒不接受或者推諉、迴避考核的企業,一律在媒體上予以曝光,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實施檢查,視檢查情況作相應處理。
對考核組提出的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企業要按要求認真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送市安委辦。
第七條 列為考核對象的企業應於當年11月份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形成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書面總結,並對照考核內容進行自評。被考核企業年度工作總結和相關自評材料須於當年12月5日前報送市安委辦。
第八條 企業自評完成後,由市安委辦牽頭,市安監局、市法制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市衛生局、市文物旅遊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總工會、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行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組,實施組織考核。組織考核按如下程式進行:
1、市安委辦提前5日通知被考核企業;
2、考核組聽取被考核企業的工作情況匯報;查看企業生產或工作現場;查閱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資料和記錄;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
3、考核組根據《潮州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每年考核前由市安委辦負責制訂並提前告知被考核企業)進行評分;
4、考核組與被考核企業交流考核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按滿分100分計,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條 企業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不含90分),評定為優秀等次;80分以上(不含80分)至90分的,評定為良好等次;60分至80分的,評定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條 市安委辦應於組織考核完成後一周內,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情況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審定考核結果並進行通報。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抄送企業相關主管部門,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對考核結果評定為優秀的企業,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予以通報表彰並頒發證書。
第十三條 對考核過程中發現的企業安全隱患問題,由市安委辦督促企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跟蹤落實企業整改;企業對隱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追究該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考核組成員要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企業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作出客觀評價。對違規、違紀的考評人員一律通報派出單位,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潮州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潮府[200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