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領導下,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州政府和省級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年度考核,並由省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安辦)組織實施。
中央駐青企業的考核由省安辦負責組織實施,省管企業的考核由省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企業的考核由各市州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同時兼顧工作成效和工作結果。
第五條省安辦依據本辦法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省政府與各市州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省安辦與中央駐青企業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第六條考核期為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州政府。
1.黨和國家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方針政策和安排部署的落實情況;
2黨委政府領導責任、行業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3.防範重特大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4.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情況;
5.安全生產“打非治違”情況;
6.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情況;
7.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8.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
9.職業衛生監管情況;
10.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建設情況;
11.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情況;
12.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
13.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情況;
14.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報表匯總分析報送情況;
15.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16.其他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聯的維護社會穩定情況。
(二)省級相關部門。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青政〔2014〕51號)確定的各部門職責和省安委會年度工作的安排部署內容進行考核。
第七條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第八條安全生產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在全省處於領先水平的,經省安辦核查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九條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況考核,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不合格評定。
第十一條建立信息化考評系統,動態報送、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各市州政府、省級相關部門每年1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自評報告。省安辦組織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考核結果經省安委會審定,並報省政府同意後,由省安委會向各市州政府、省級相關部門通報,同時將考核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省綜治辦、省文明辦,並向社會公開。對考核為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獎勵基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對考核為不合格的,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委會書面報告,省安辦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四條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各市州政府和省級相關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委會關於青海省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4〕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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