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16〕62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縣(市、區)政府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安委會負責組織,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條縣(市、區)政府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的情況,推進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安全法治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基礎保障與體制機制建設等重點工作的情況,納入考核內容,具體包括:
(一)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
(二)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三)體制機制。健全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保障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四)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
(六)事故防控。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進一步控制一般事故,減少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
第五條年度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考核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
得分在60-90分(不含)的為達標;
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為不達標。
第六條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製法制、組織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市安委會辦公室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七條縣級政府、園區管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或綜合否決:
(一)樂平市發生2起較大事故(指生產經營性較大安全事故,下同),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發生3起及以上較大事故,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其他縣(區、園區)發生1起較大事故,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事故,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經上級機關督辦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導致發生人員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三)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第八條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或綜合否決:
(一)對市公安交警支隊,凡道路交通領域發生2起較大事故(指生產經營性較大安全事故,下同),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凡發生3起及以上較大事故,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對其他部門和單位,凡發生1起較大事故,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包括單位本級、下屬單位和監管行業領域);凡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事故,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經上級機關督辦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導致發生人員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三)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第九條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採取平時抽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各縣(市、區)政府、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每年12月底前,對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報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市安委會組織考核組原則上於每年1月20日前,對各縣(市、區)政府、市安委會成員單位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檢查,並將考核情況報告市政府。
第十條考核結果經市安委會審定、報市政府同意後,由市安委會向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予以表彰。同時將縣(市、區)政府、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的考核結果抄送市、縣兩級組織部、綜治辦和文明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縣(市、區)政府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考核等次為不達標的,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會書面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取消優秀、達標等級評定資格,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市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和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考核細則,經市安委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並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