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隨州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湖北省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鄂政發〔2017〕4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
第三條 責任目標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安委會負責組織,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辦)具體實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由市安辦根據當年各地區的經濟總量、產業結構、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和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起草,經市安委會審核並報請市政府審定後簽訂。
市安辦依照本辦法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等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經市安委會審定後作為年度考核實施依據。
第五條 責任目標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獎懲結合和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責任目標考核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健全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二)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三)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推進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一體化建設。
(四)加強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實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加強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防線,夯實職業衛生基礎。
(六)防範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條 責任目標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標準分滿分為100分,採用逐項扣分方法,直至該項標準分扣完為止。考核設加分項,加分計入總分。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一)優秀:90分以上;
(二)良好:80分以上90分以下;
(三)合格:70分以上80分以下;
(四)不合格:70分以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加分:
(一)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安全生產專項經費較上一年有顯著增加的;
(三)安全生產工作受到省部級(指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安委會)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通報表彰的,或者在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介紹工作經驗的;
(四)安全生產工作創新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級及以上部門推廣的;
(五)在安全生產事故救援或搶險救援中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級及以上部門通報表彰的;
(六)責任目標考核細則規定的其他予以加分情形。
具體加分分值依據當年制定的責任目標考核細則確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扣分:
(一)因管轄區域或管理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或職業病防治工作不落實,導致上年度國務院安委會、省安委會在考核、檢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時被扣分的;
(二)因管轄區域或管理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或職業病防治工作不到位被國務院安委會及辦公室,省、市安委會及辦公室,國家和省、市安全監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三)未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或者安全生產專項經費較上一年度減少的;
(四)管轄區域內鄉鎮(辦事處)沒有設立或者沒有明確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的;
(五)除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外,對上級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整改到位的;
(六)責任目標考核細則規定的其他予以扣分情形。
具體扣分分值依據當年制定的責任目標考核細則確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按“不合格”評定:
(一)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三)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影響惡劣的群體性事件的;
(四)當年責任目標考核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
(一)發生較大事故且經認定對事故負有責任的;
(二)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事故後不及時組織救援或救援不力導致傷亡損失擴大或產生次生損害的;
(四)對重大事故隱患督辦、治理不力,導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處置不力導致發生嚴重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 
(六)管轄區域或管理行業領域發生大面積職業危害事故,並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
(七)當年責任目標考核細則中規定的不得評定為“優秀”等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市安委會向簽訂目標責任書的各縣、市、區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下發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被考核單位按照要求將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自評結果和加分依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報送市安辦。
(三)市安委會組織考核組赴被考核單位進行實地考核。其中在考核各縣、市、區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時,應按照考核通知要求抽查一定數量的鄉鎮(辦事處)和企業,並根據抽查情況綜合作出評價。實地考核結束前,考核組應向被考核單位反饋初步考核情況,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四)市安辦在綜合各考核組考核情況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結果建議,報市安委會審議。
(五)市安委會對市安辦提交的初步考核結果建議進行審議後報市政府審定。
(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目標考核的最終結果。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由市安委會負責向被考核單位通報並向社會公開,同時抄送市紀檢、組織、人事、文明辦、綜治辦等相關單位。
第十三條 對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被實行“一票否決”的單位,由市安辦報經市有關部門審議同意,取消其當年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綜合性評優資格;取消其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以及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資格。
考核結果等級為不合格的單位,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並書面報告市安委會。市安辦負責對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將結合工作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對各地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給予適當支持。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安委會成員單位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隨州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辦法》(隨政發〔2014〕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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