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實施。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考核組織工作,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審定。
二、考核範圍。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三、考核內容。市政府與10個縣(市)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工作任務。
四、考核時間。每年年初對各縣(市)區、高新區上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年終集中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次,95分及以上為優秀,94分至81分為合格,80分及以下為不合格。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發生影響惡劣的較大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其中,安全生產事故控制指標(事故死亡人數及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指標)的得分情況,在我市制定健全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考核監督體系意見時,將納入其中“科學發展綜合考核指標體系”的總分值中。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對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寫出自查報告,於每年的11月20日前報市安委會。在各縣(市)、區和高新區自查的基礎上,由市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考核組進行考核。
六、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將納入市委、市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參加年度評獎。
七、本辦法其他安全生產相關事宜,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