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長治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以鐵的擔當盡責、以鐵的手腕治患、以鐵的心腸問責、以鐵的辦法治本”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等有關規定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5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以下稱安全生產考核)。
第三條 納入考核的單位有(以下稱各被考核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衛計委、市煤炭工業局、市質監局、市體育局、市安監局、市旅遊局、市食藥局、市農機中心、長治煤監分局、市氣象局、市公安交警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市郵政管理局、國網長治供電公司。
未納入考核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要求,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做好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
第四條 安全生產考核納入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市安委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安全生產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突出重點工作落實、突出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市長擔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各位副市長擔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完善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嚴格落實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委會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七條 根據市委、市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市安委辦依據本辦法制定各被考核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以下稱責任書),報市政府領導簽發下達。
市長簽發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的責任書,各位副市長分別簽發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責任書。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由市公安交警支隊(市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同)制定,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簽發下達。
第八條 責任書內容包括:健全責任體系、推進依法治理、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安全預防、強化基礎建設、防範遏制事故等。設立減分項和否決項,同時將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年度重點工作列入責任書中。
第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要以責任書形式將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下達到本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街道)、縣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條 納入考核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責任書形式將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下達到直接管理的下級單位和監管的有關企業,並對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加強指導和督查。
第十一條 各被考核單位在每年年底前按照責任書內容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自評,並將自評報告於下一年1月5日前報送市安委辦。自評報告作為各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考核評分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市安委辦負責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方案和各項工作任務權重和賦分辦法,統一組織全市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以100分計。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單獨賦分,由市公安交警支隊下達工作任務,明確評分標準並負責考核,將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考核得分於12月31日前報市安委辦。
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單獨賦分,由市安委辦根據各縣市區不同行業(領域)分布情況,確定不同的權重和相應的分值,由市有關部門負責細化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的工作任務並督查完成情況,提出得分意見。
市安委會(辦)安排部署的重點工作和日常工作實行單獨賦分,由市安委辦明確評分標準並負責考核。
市安委辦對各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得分進行匯總,最終得分以滿分100分進行折算,並依據得分情況評定考核結果。
第十五條 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每通報一次,對負有責任的被考核單位按照對應的層級扣除一定分數。扣分層級分為五級: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安委會(辦),市委、市政府,市安委會(辦)。同一事項受到多層級通報批評的,取最高層級進行扣分,不累加扣分。扣分依據為考核年度內下達的通報。
第十六條 各被考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決,考核結果評為不合格:
(一)道路交通領域一個年度內發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責任事故的,其他行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較大事故瞞報、遲報或應急處置不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七條 煤礦發生的事故,屬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對市煤炭工業局、長治煤監分局和煤礦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否決。
市有關部門及其二級單位同時納入安全生產考核的,二級單位被否決時,對上一級市有關部門扣5分。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考核結果經市安委辦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和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並按相關規定計入各被考核單位年度目標責任綜合考核成績中。同時抄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綜治辦、市文明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並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並抄送市安委辦。
第二十條 市政府對各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市安委會對安全生產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市安委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兌現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批。獎勵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對在安全生產考核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的單位,視情節採取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考核結果降低一個等次等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要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縣(市、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街道)、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工作。
納入考核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強化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未納入考核的其他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長治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14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指標和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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