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

《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民眾主動參與安全生產工作而實施的一條規定。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廣大職工民眾主動參與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並排除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辦發〔2014〕3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事項。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行為(以下簡稱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
本辦法所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隱瞞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並經查證屬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須建立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制度,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信息。
第五條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發現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條安全生產舉報實行屬地管理、行業負責和分級受理的原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後,要及時組織調查,並依法進行處理。
對不屬於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的部門應告知舉報人向有權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對涉及多個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交叉的舉報事項,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責任清單劃分部門職責邊界並確定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牽頭組織調查處理。
對涉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事項,舉報人既可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也可根據事故發生行業(領域)不同,向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條上級部門接到屬於下級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舉報事項後,應按照確定的管轄許可權,逐級轉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下級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也可直接進行調查核實。
第八條舉報人可以採取書信、電話、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走訪等方式進行舉報,原則上實行逐級舉報。即舉報人向存在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或者發生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所在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時處理的,向所屬設區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也可直接向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九條安全生產舉報可實名舉報或匿名舉報。鼓勵舉報人表明自己身份,並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以備查詢和反饋調查處理意見;對不願意公開個人姓名、單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舉報人,尊重其意願。
對實名舉報且有聯繫方式的舉報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場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條舉報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無明確舉報對象或者具體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重複舉報且無新的舉報事實或者證據的舉報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接到舉報的部門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舉報信息可追溯機制。負責舉報工作的相關人員須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摘抄、複製、掃描、拍攝、傳播、扣押、銷毀;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的姓名、住址、單位、電話、有關案情以及接受獎勵等情況;核實情況時,不得泄露舉報人的身份;對匿名舉報材料,不得鑑定筆跡。
第十二條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時,應採取突擊檢查、暗查暗訪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舉報對象有關核查內容;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程式的有關要求進行調查和採集證據,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名,並向被舉報對象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調查人員與被舉報對象或者舉報內容有直接利害關係的,須主動申請迴避;在調查過程中,應加強與舉報人的溝通交流,認真聽取舉報人的陳述事實及理由,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緊急情況的舉報,接報部門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舉報調查結束後10日內,除無法聯繫舉報人外,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調查結果,反饋時間、方式、內容等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由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
(一)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跨2個或2個以上下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管轄區域且不宜指定單獨一方管轄的;
(三)本級黨委、政府或上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交辦的;
(四)有主流新聞媒體關注的;
(五)反覆、多次舉報的;
(六)承辦機構認為重要的其他舉報。
舉報的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對符合掛牌督辦條件的舉報進行登記編號,並向承辦單位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承辦單位按照督辦要求組織舉報核查工作,掛牌單位應全過程跟蹤督查案件辦理情況;
(三)案件辦結後,承辦單位應及時向督辦單位報送核查情況,掛牌單位通過書面審查或者現場核實後予以銷號。
第十五條舉報事項經查屬實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舉報事項為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屬實的,要根據事故等級,報請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對經查屬實的舉報,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須按照“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同一舉報事項不重複進行獎勵。舉報人是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特定責任和義務的人或者舉報前已經受理、查處的,不予獎勵。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根據舉報事項的價值、確鑿程度和舉報人協助調查情況,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舉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2000元至20萬元不等的獎勵。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行業(領域)實際,制訂具體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細則。
第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舉報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檔”的原則,自結案之日起15日內,將舉報材料立卷歸檔,留存備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分級管理、網上流轉、實時監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舉報核查效率。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舉報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範疇。對因舉報處理出現重大失誤或者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安全生產考核“一票否決”。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涉嫌違紀違法的由監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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