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由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於2016年10月26日印發。本辦法共二十一條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結束。2013年2月6日下發的《關於印發〈山東省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魯公通〔2013〕39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 發文機關: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 發文文號:魯公通〔2016〕206號
- 發文時間:2016年10月26日
- 有效期:2018年11月30日止
通知,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報受理,第三章 範圍標準,第四章 獎勵發放,第五章 責任義務,第六章 附則,
通知
魯公通〔2016〕206號
關於印發《山東省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財政局:
為切實加強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鼓勵公眾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社會監督,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等規定,省公安廳、省財政廳制定了《山東省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貫徹執行。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6年10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規範舉報操作程式,鼓勵公眾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內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事項應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四條 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遵循屬地管轄的原則。舉報受理機關為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屬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方式,接受舉報人對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直接到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屬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通過122報警電話等方式舉報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通過簡訊、微博、微信及網際網路站等方式受理舉報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或提供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有關線索和證據資料,應包括發生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車輛類型、車牌號碼、違法時間和地點、違法事實及判定為嚴重道路交通違法的依據。
舉報本辦法第十條第1、8、10項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同時提供嚴重道路交通違法發生時的視頻資料。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後,應認真做好記錄並留取電話錄音、音像視頻及相關文字材料等資料進行備案。對舉報事實清楚,屬於受理範圍的,應按規定和程式受理,及時調度組織查處。對舉報事項不屬於受理範圍或屬於受理範圍但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應向舉報人予以說明。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及時、準確,遵循時效性原則,應在發現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起1小時內進行舉報,便於固定證據和查處。
第九條 舉報人應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件、住址和聯繫電話等有關資料,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取證。
第三章 範圍標準
第十條 舉報下列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且經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罰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等車輛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數量;
(二)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
(四)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五)駕駛拼裝或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
(八)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
(九)長途客運車輛違反規定凌晨2時至5時未停止運行;
(十)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等違法載人;
(十一)“營轉非”大型載客汽車逾期未檢驗或逾期未報廢;
(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 獎勵標準:
(一)舉報駕駛大中型載客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獎勵200元;
(二)舉報其他類型載客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獎勵200元;
(三)舉報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獎勵200元,舉報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獎勵300元;
(四)舉報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獎勵300元;
(五)舉報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獎勵200元;
(六)舉報駕駛拼裝或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獎勵200元;
(七)舉報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獎勵200元;
(八)舉報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的獎勵300元;
(九)舉報營運客車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的獎勵200元,舉報其他類型車輛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的獎勵100元;
(十)舉報違反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的獎勵200元;
(十一)舉報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等違法載人的獎勵50元;
(十二)舉報駕駛逾期未檢驗或逾期未報廢“營轉非”大型載客汽車的獎勵200元;
(十三)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工作提供經公安機關認定有價值線索的獎勵1000元。
第十二條 舉報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舉報的;
(二)舉報人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頂替的;
(三)舉報事實不清或者舉報證據不充分的;
(四)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五)以營利為直接目的職業舉報的;
(六)舉報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已被查處的;
(七)舉報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取證或無法查處的;
(八)舉報人屬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及其親屬,且舉報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在其工作轄區內的。
第四章 獎勵發放
第十三條 經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且符合獎勵規定的,對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後,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對多人舉報同一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只獎勵最先舉報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視為一次舉報,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人領取;舉報人舉報同一機動車或駕駛人同時存在符合獎勵情形的多項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按照本辦法逐項予以獎勵,但獎勵最高累計限定金額不超過1000元。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獲被舉報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在向違法當事人送達處理決定書後3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起15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或無法告知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程式審核兌現,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五章 責任義務
第十六條 舉報採取自願原則。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禁舉報人採取危險方法或不正當手段收集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證據。
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它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或者依法解決。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不得故意虛構事實或者惡意舉報。對借舉報之名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或影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正執法的,將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處理已經核實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接到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引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遵守舉報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個人相關資料。因泄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結束。2013年2月6日下發的《關於印發〈山東省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魯公通〔2013〕39號)同時廢止。